广州市各大心理咨询机构价格

广州市各大心理咨询机构价格,第1张

现在心理咨询行业已经快烂了。从你的注册名和下面的追问来看,你对这行业还是有了解的。所以就多说几句。

目前在里,但凡有问某地某心理咨询机构如何,尤其是小地方的,可以肯定80%以上都是那个机构自己人在做推广。所以你这个问题,我就不提及具体某机构了,只说下大概情况。

心理咨询机构的受众群体和定位不尽相同。比如说神经症、婚姻情感咨询、青少年心理咨询等,需求群体尤其是前两者在一定程度上是重合的,但大体还是各有区别,差异很大。这之中,青少年咨询费用相对低廉,时间也短,很多咨询师收费50分钟100-500元左右;神经症时间很长,收费也高,我见过的有连续做了7、8年甚至更长时间都没效果,钱也花了十几万或许更多。

很多心理咨询机构号称强迫症、抑郁症等神经症都可以做,理论说起来都是一套一套的,但真正有效果的很少很少,要知道,根本解决问题不是说去消除症状,而是让他们能带着症状正常生活,这一点太难了。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咨询师敢打出没效果就退费的口号,这个实在是太搞笑了,神经症的原因多种多样,只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谁也不是万能的,这么说就相当于那些声称包治百病的“神医”。但目前很多人相信这个,真是让人无语。

哦,好像说的偏题了。那就再偏一点吧。

很多人考个证就真以为是自己是咨询师了,可以给别人做咨询了,并且是什么都可以做。目前咨询师中有很多这样的,就为了捞钱,反正国家法律还不完善。

大半夜的,说的激动了点,回头可以再探讨,不扯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社会工作服务,推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社会工作服务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工作服务,是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安排社会工作者,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社区、单位等提供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等服务的活动。第四条 社会工作服务应当以助人自助为宗旨,遵循平等尊重、知情同意和信息保密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工作服务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与本市社会工作服务人口、类型、范围、需求等相适应。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指导、业务管理和服务监督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工作服务的业务管理和服务监督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来穗人员服务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二章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第七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登记,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向出资人和设立人分配所得利润。

  未经依法登记的,不得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名义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第八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将法人登记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章程、年度报告等信息在其办公场所和市社会组织信息发布平台公布,也可以通过网站、报刊、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服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接受社会捐赠、政府资助或者承接财政资金购买服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自接受捐赠、资助或者签订购买服务合同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市社会组织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相关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以及履行财政资金购买服务合同的有关情况。

  接受政府资助或者承接财政资金购买服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将使用财政资金为服务对象提供的免费服务项目在其办公场所、服务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等公布。第九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构个案或者伪造小组、社区工作服务记录等资料;

  (二)侵犯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三)接受未依法办理代表机构登记或者临时活动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委托、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四)组织、举行宗教活动;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第十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财政资金购买服务的,应当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并实行分项目核算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用于开展指定的社会工作服务,并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管理费用最高不得超过购买服务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十,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接受社会捐赠的,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捐赠资金、列支管理费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督导制度,通过安排具备相应知识、技能和一定社会工作服务经验的社会工作者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定期持续为其他社会工作者提供专业、心理等方面的服务支持。督导制度应当包括督导的频次、内容、流程以及对督导工作的评估和考核等。

  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本市社会工作督导人才培育和管理机制,通过开展培训交流等方式加强社会工作督导队伍建设。第十二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工作服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社会工作服务活动的记录和资料,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管理档案,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第十三条 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相应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本市社会工作者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为在本市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社会工作者提供一定学时的免费教育培训。第十五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与社会工作者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其参加专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获得必要督导和安全保障,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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