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胚胎销毁由谁决定

冷冻胚胎销毁由谁决定,第1张

在全国300多家生殖中心的冷冻储存室里,放置着大批的液氮罐,里面有许多试管婴儿的“剩余胚胎”,TA们的命运引起争议。谁有权处置这些无主的胚胎?医院能对这些实际上被遗弃的胚胎进行销毁吗?是不是必须夫妇一方就有权按早先的约定处置胚胎?有很多问题有待回答。

我是冷冻胚胎,目前在零下196℃的液氮环境中休眠。你问我为啥会在这里?让我来告诉你吧。

对了,我得强调一下,在这里我称呼的爸爸妈妈,只是从遗传学角度的称呼,毕竟我现在只是由几个细胞组成的一个胚胎而已,没有意识和 情感 。

我们在妈妈肚子里住的房子—“子宫”的空间有限,最好只住一个人,才最有利于我们在里面 健康 地无拘无束地生长发育,直到出生。

所以医生每次给妈妈移植的胚胎数不会超过2个,这就可以保证我们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可以舒舒服服地住单间啦! 而做试管婴儿治疗的妈妈们,一次促排卵后获得的胚胎数一般会超过2枚,除了移到宫腔里的胚胎剩下的胚胎就和我一样,被胚胎师们安置到液氮里面休眠了。

如果妈妈经过移植手术后,已经有一个或者两个宝宝出生,爸爸妈妈也没有再来过问,让我们继续在液氮里休眠,那我们该何去何从?应该由谁来决定我们的命运?

在冷冻之前,其实我们的命运已经被不经意地讨论过了, 毕竟我们还不能被认定为是一个生命,从生物学上说,只能是一个有潜在生命的物体,我们已经属于“剩余胚胎”。

(1)如果爸爸妈妈逾期不来处置我们,我们就可以被安乐死了;

(2)爸爸妈妈在冷冻前已经允许我们可以被用于科学研究;

(3)即使有上述约定,但是医院也不敢冒法律风险处理我们,就让我们在这个液氮罐里自生自灭。

国际上有些国家对冻胚的处置有明确规定或建议:例如英国规定,我们可以被存储55年,超过年限即可予销毁;法国《生命科学与人权》草案则建议,我们在被保存5年后,或在我们的亲生父母由于死亡、离婚、分居而不再成为夫妻后,我们必须被销毁,但也可以转赠给其他夫妇。

我国的现行法律中,没有具体条文对我们冻胚的处置作出明确规定,常规的做法是医院和爸爸妈妈就冻胚保存签订一份协议,缴纳一定的保管费用,在协议所规定的期限内医院有责任保存我们。

在我们所处的生殖中心,有一条严格的规定,因为胚胎是属于夫妇俩人的,如果他们决定处置我们“剩余胚胎”,必须夫妇双方到场,验明身份,当面给我们进行肉眼看不见的安乐死。

爸爸妈妈不无痛惜地放弃了对我们的监护,确保我们有一个安息的天堂归去。但是很多情况下,或是离婚绝去、或是路途遥远、或是忙于照顾孩子无法分身,夫妇两人不能同时到场,所以我们的归途始终不能启程,这一搁就是数年。

在美国旧金山,曾有一对夫妇,在2010年结婚前不久女方确诊为乳腺癌,因担心将来不孕,遂与男方通过试管婴儿治疗获得了5枚胚胎冻存;2013年两人婚姻破裂,男方要求按协议毁掉冻胚,女方以不想失去做母亲的唯一机会为由拒绝,法官虽认同女方有生育权,但认为她无权要求前夫违背约定,法院最后的判决是按照协议销毁冻胚。

这个判决传递了这样一个信息:在父母解除婚约后,冻胚的去留并不需获得他们的统一意见,而取决于谁的要求更合理或合法。

2014年,国内也有一则关于冻胚处置的报道:一对双独年轻夫妇不幸因车祸身亡,小两口生前曾在某医院行试管婴儿治疗,有4枚胚胎冻存。为保留香火,双方老人与医院对簿公堂,要求医院归还胚胎。

一审被驳回后,这起备受关注的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最终二审落槌,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支持双方老人共同处置和监管这4枚冷冻胚胎。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国内法律禁止**,这4枚胚胎永远无法成“人”,生殖中心的医生们也绝不会人工制造父母双亡的孤儿。这个判决对四位老人而言似乎也只是精神慰藉。

我们期盼着有关部门能尽快出台关于冻胚处置的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相关配套措施,并对胚胎的存储、捐赠、使用、销毁等依法进行监管,保障相关制度的落实,让我们“剩余胚胎”的命运也早点尘埃落定。

本文作者:丁卫

副主任医师

江苏省人民医院生殖中心

胚胎冷冻沈睡16年,大陆1名「冰宝宝」小婴儿透过生殖技术被唤醒诞生了!看在国内妇产科眼里,直呼在台湾不太可能发生,因为在台湾有人工生殖法限制,胚胎冷冻时限为10年,时间一到必需强制销毁。近来,即碰到有1个满10年强制销毁的个案,通知病人时,竟然连病人都忘记有胚胎冷冻在妇产科,销毁的时候令人感到十分可惜!

在台湾有人工生殖法限制,胚胎冷冻时限为10年,时间一到必需强制销毁。(提供/蔡锋博医师)

美国冷冻20年胚胎再解冻 顺利产子

妇产科医师蔡锋博认为,美国目前最长的冷冻20年再解冻胚胎,美国维吉尼亚州1名42岁妇人做了10年的试管婴儿治疗,肚皮仍无动静,医师在她子宫内植入20年前的冷冻胚胎,结果顺利产子。相较台湾,人工生殖法有强烈的伦理因素考量,否则,冷冻30年的胚胎生下来的宝宝,是要叫儿子还是要叫曾孙?

但是,也有一些例外情况,冷冻胚胎的人因为罹患癌症治疗中不适合植入,可以行文到国健署希望延长冷冻的时间,尤其是借 或借卵子所制造出来的胚胎,因为特殊因素可以延长,但是,这样的例子非常少。

台湾10年一到就要销毁 少见冷冻胚胎要求展延

在台湾少见像是大陆16年「冰宝宝」,或是美国20年前的冷冻胚胎生下宝宝的案例,台湾毕竟冷冻胚胎又再延的案例并不多,或根本没有。生殖细胞 或卵子或胚胎但进入冷冻状态,在液态氮桶下面零下摄氏196度,从生物医学观点来看保存时间是可以无限延长的,因为所有生命活动都是终止,也就是停格了。

但是,在法律上就是有法令的限制,10年一到就是要把它销毁,台湾生殖法顺利销毁有它的好处,就是避免伦理上的冲突,坏处就是有时候个人或家庭因素情况特殊需要再延,依人工生殖法可以行文国健署要求再展延,所以从立法角度来看台湾生殖法有考虑周延的一面,毕竟胚胎无止境的延长冷冻的时间,这孩子生下来,到底要叫他儿子呢?还是孙子?

胚胎冷冻越来越多,空间也越来越大

不过,台湾跟中国的试管婴儿中心都面临一个越来越敏感的问题,就是冷冻胚胎技术进步导致冷冻胚胎、冷冻 、冷冻卵子越来越多,因此使得冷冻的液态氮桶越来越多,冷冻的空间也越来越大。蔡锋博医师以自己妇产科2015、2016年统计为例,在2015年有879个胚胎冷冻、2016年截至年底为止累计已有逾1千多个胚胎冷冻,激增202倍。

在英国美国可以捐胚胎,在台湾只有捐精、捐卵,但人工生殖法不允许同时捐精又捐卵,也就是没有捐胚胎这回事。(提供/蔡锋博医师)

最近,一件由于家庭不幸而引发的官司,将一个陌生的名词“冷冻胚胎”推到了大众眼前。事情的起因是,一对夫妇因为车祸不幸双双去世,而他们双方的父母为“延续香火”,因争夺夫妻二人留存在医院的冷冻胚胎而对簿公堂。而最终的判决结果,则由于现行法律规章,双方均无法获得冷冻胚胎的所有权。

这件事情还在继续,那么,冷冻胚胎究竟是什么,它有什么样的用途,这一事物的出现对于我们的生活又有什么影响呢?

低温冷冻——让生命静止

我们都有这样的常识:要让买回的瓜果蔬菜保持较长时间的新鲜,要将它们放到冰箱保存,对于鸡鸭鱼肉,最好还要冷冻,这样才不会很快腐坏变质。低温,能够降低甚至停止细胞内的生化反应活动,从而起到抑制微生物活动、减缓细胞内物质消耗等效果。而升温后,细胞内的生化反应又能够恢复。由此,人们想到是否能通过冷冻来保存活的生物组织,从而在解冻后重新恢复其生命活性。

对于活组织样品,我们不能像冰冻鸡鸭鱼肉一样直接扔到冷冻室里,因为这种降温过程,在到达冰点时细胞内的水会产生尖锐的冰晶,从而刺破细胞,使得细胞失去活性。因此,对活组织的冻存需要添加适当成分的冻存液,然后通过特定的降温步骤,将样品温度下降到零下196℃,从而防止大冰晶生成,最后储存在液氮之中。这样的冻存过程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在升温后组织活性的恢复。可以说,低温冷冻是让生命静止的技术。目前这项技术应用的非常成熟。多种细胞和组织,包括病毒、细菌、细胞株、精液等,都能通过冻存保存。而冷冻胚胎,就是针对胚胎的冻存技术。

冷冻胚胎用处多

冷冻胚胎技术诞生于1972年。英国学者Whittingham发明了胚胎慢速冷冻保存方法,首次成功地冷冻保存了小鼠胚胎。胚胎冷冻技术最早被应用于畜牧业。在获得良种牲畜的胚胎后,可以依靠冷冻进行保存和运输,然后配合胚胎分割和移植技术,能够大大扩展良种牲畜的选育工作。

当然,既然动物的胚胎可以低温冻存,那么自然人类的胚胎也可以。人类的胚胎冷冻技术是伴随着试管婴儿技术而产生的。所谓试管婴儿,是指收集夫妇双方的精子和卵子,在体外受精,获得胚胎后,再重新植入妇女子宫内发育为胎儿的技术。在施行试管婴儿过程中,通常会收集多个卵子并进行受精,从而发育为多个胚胎。通常对于治疗不孕不育的夫妇来说,只需要植入少数几个胚胎即可达到孕育孩子的目的。但由于胚胎移植和怀孕过程有失败的可能,因此人们通过冷冻胚胎技术,将多余的胚胎冷冻起来保存,当前次移植失败后可以再次移植,从而提高怀孕成功率,并节省时间和费用。世界上第一例胚胎冷冻移植成功的新生儿诞生于1984年,到如今已经走过了30个年头,期间为无数不孕不育患者送去了拥有孩子的幸福,可以说,这是一个非常成熟的技术。

冷冻胚胎——法律和伦理的麻烦物

然而,虽然冷冻胚胎在技术上毫无问题,但是却在法律和伦理上掀起了轩然大波,也由此引发了诸多争论甚至官司,本文开头就是现实的一例。其中争论最大的话题之一,就是冷冻的胚胎,究竟是人还是物。

在法律上,一个自然人可以拥有一个物品的所有权,但对于人来说,一个人只有对另一个人特定时间内的监护权,而无所有权。对于冷冻胚胎来说,它处于静止的状态,但却有发育为一个正常人的潜力,因此具有物和人的双重属性;而很多法律对冷冻胚胎并无规定,因此造成了在法律上冷冻胚胎“既不是人也不是物”的尴尬局面。

在我国,对冷冻胚胎的法律规章主要依据是卫生部在2001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育技术规范》,以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等规章性文件。其中规定对对胚胎进行处理的主体为提供精卵的夫妇,对胚胎的处理应遵循患者夫妇的意见或所签署的文件。而在开头的案例中,夫妇二人双亡,因此丧失了对胚胎的处理权;但同时,法律没有规定胚胎拥有权和处理权的转移方式,因此使得胚胎的管理权收归医院,遵照夫妇二人生前所签署文件执行。

之所以对冷冻胚胎如此不明确其属性,一个重要考虑因素是,若一旦将冷冻胚胎物化,将不可避免的涉及胚胎所有权的移交和转让,甚至衍生出的交易问题。此外,在这一案例中,由于医院在胚胎保存期满后将按文件销毁冻存胚胎,而双方父母尚期待利用冷冻胚胎生出孙辈。但显而易见的是,要使得冷冻胚胎发育为胎儿,必定要经过**。而目前在我国,**还是一种非法行为。此例一开,将引起众多法律纠纷,甚至地下**等违法现象产生。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实行独生子女政策,失独老人希望获得孙辈是正常的情感需求,理应得到支持。由此在民众的正当需求和严格的政策法规之间产生了尖锐的矛盾。

冷冻胚胎——亟需立法管理

综上,正是由于冷冻胚胎的“非人非物”属性,以及涉及到生殖过程需要的**等操作,使得冷冻胚胎对于非夫妇本人的所有权和处理权问题变得十分复杂。因此,笔者认为目前需要解决的是通过立法途径对冷冻胚胎的属性做出明确定义,消除“非人非物”的灰色状态,解决夫妇亡故这一特殊情况下胚胎的所有权纷争。此外对于**现象,也应考虑通过立法进行严格管理,在满足特殊情况人权需求的前提下杜绝违法和人身损害事件的出现。另一方面,在科学技术方面也应加强研究,发展新的非人体内胚胎培育技术,以此避免开头出现的那凄凉而尴尬的事件。

法律分析: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将受精胚胎定性为禁止继承的物,应当属于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予以继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我国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主体说,认为胚胎是人,享有一般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

二是客体说,将胚胎视为物,不享有民事主体地位;

三是折中说,将胚胎看作是从物到人的过渡,赋予其比一般物更多的保护。

纵观全球,冷冻胚胎作为物,在其所有人一方或双方去世后的归属及处理上仍有很大争议。例如,英国瓦诺克委员会曾建议:夫妻一方死亡时,受精卵的使用、处分权移转至生存的一方;双方死亡时,上述权利移转给保存机构。台湾学者则建议一方或双方死亡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予以提供医疗研究或予以销毁。供参考。

不可以。中国国家法律规定,公立医院的冷冻胚胎是不可以拿出来转移到其他医院的,是禁止行为。主要是因为在试管婴儿的治疗过程中,胚胎的质量非常重要,而胚胎的保存要求又比较高,贸然转运非常容易导致胚胎受损,从而降低试管成功率,同时胚胎转移还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要去别的医院进行移植,只能重新促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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