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婚前与他人怀孕,婚后隐瞒实情生子,男方能否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女方婚前与他人怀孕,婚后隐瞒实情生子,男方能否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第1张

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行为的,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可以提出损害赔偿。如果女方婚前与他人同居怀孕,婚后向丈夫隐瞒实情生子的,在离婚时,男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会得到法院支持吗?我们通过案例进行分析一下。

一、案例:

张三小伙与李四小妹经人介绍相识,短暂同居后,于2018年1月1日双方登记结婚。2018年8月1日李四小妹产下一子。孩子虽不足月,张三生疑但没有追问。随着婚后生活的延续,张三发现李四在婚前与他人交往甚密,为了印证当初的怀疑,张三带着孩子进行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认为,张三不是儿子生物学父亲。张三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要求李四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二、以案说法:张三提出的精神赔偿有没有法律依据?

如果说李四婚内出轨生育他人孩子的,张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合情合理。此案中,李四的怀孕行为发现在婚前,并非婚内出轨,对此行为如何认定?

1、李四是否违反了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学界对于夫妻忠实义务含义的认识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也称贞操义务,主要指不为婚姻外之性交,配偶负有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广义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的专一,不为婚外性行为,还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了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牺牲配偶方利益。此案中李四与他人婚前因发生性行为而怀孕,这一事实本不属夫妻忠实义务的范畴,但是李四与张三结婚后,就应当如实告知自己怀孕及胎儿并非与张三所育的事实。然而,李四仅在结婚时告诉张三自己已怀孕,但未明确告知原告所怀的小孩是与他人所孕。被告李四的行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

2、李四的过错要承担什么责任?

李四行为构成民事侵权。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及其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李四应当如实告知张三所生子父亲是谁这一真相,但是却未告知,这一不作为行为违反了《婚姻法》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侵害了原告张三的配偶权。

3、张三如何维权?

张三依法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婚姻法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是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和抑制加害人的行为,以切实保护受害方的合法配偶权,惩罚过错方的违法行为,巩固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本案中,被告李四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生育小孩,婚后一直未将该情况如实告知原告张三,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并激化,该行为应视为“与他人同居”。而被告李四的这一不忠实行为给原告心灵造成巨大的痛苦,在原被告这一离婚纠纷形成过程中,被告李四未能举出原告张三在过错的证据,故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可以依法支持其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虽系合法婚姻,但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相识后不久后即仓促结婚生活,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李四婚前与他人有性行为,在结婚时虽告诉原告自己已怀孕,但未明确告知原告所怀的小孩不是其亲生的,被告李四的行为加剧了双方之间的矛盾隔阂,夫妻感情已难以维系,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四的隐瞒行为,给原告张三造成了经济及精神上双重损害,原告主张损害赔偿5万元,费用过高,但考虑到原告在为被告李四保胎、分娩及抚育辛辛期间花去一定财力,并考虑对其精神确实造成一定的损害,本院酌情考虑被告李四赔偿原告损害精神赔偿金3万。

结束语:

这种行为,在科技不发达的过去可以瞒天过海,现在就行不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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