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的渊源和分类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的渊源和分类,第1张

一、法的渊源

通常说的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形式上的渊源,也就是效力渊源。

二、法的渊源的分类

法的渊源多种多样,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类:(1)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的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表现为文字形式的制定法等为成文法渊源。(2)从法的渊源与法规范关系的角度,可将法的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为法的直接渊源,学说等法规范、法条文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间接渊源。(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法的渊源可以分为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4)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而分为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掌握: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正式渊源是能从国家的规范性法律中明确的渊源;非正式渊源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但尚未在正式的法律文书中得到规范的渊源。

例题:下列有关法的渊源与分类的表述,正确的有(多选)

A、法的渊源指法的源头,通常的认识有历史渊源、本质渊源、思想理论渊源、效力渊源、文件渊源、形式渊源等

B、仅在部分地区适用的分类,称为法的特殊分类

C、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的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

D、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等

答案AB

命题目的考查对法的渊源与分类概念的把握

解题关键搞清概念。

错解剖析A对,法的渊源就是包括着几种分类;B对,按法的特殊分类,可将法分为: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等;与此相对应的,是法的一般分类,指世界各国都基本适用的一种法的分类,据此,可将法分为国内法与国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等;C错,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的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从法与法规范关系的角度,才可将法的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前者制制定法等与法规范、法条文直接相关的渊源,后者指学说等与法规范、法条文间接相关的渊源;D错,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是当代中国法的法律部门或法律体系;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规章、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才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这部分内容,需要把握的知识点还有:

1)实质意义法的渊源与形式意义法的渊源:前者是指法的内容来源;后者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具有不同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在我国,对法的渊源的理解,一般指后者,主要是各种制定法;

2)法的正式渊源与法的非正式渊源:指根据是否表现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而进行的分类,若是,如制定法,即为正式渊源,若不是,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道德观念、社会思潮、公共政策、习惯等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明文体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即是非正式渊源;

3)法的渊源的分类,还有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等,但最主要的分类是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4)是法的一般分类的标准:国内法与国际法——按创制与适用的主体不同;根本法和普通法——按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一般法和特别法——按效力范围的不同;实体法和程序法——按规定的具体内容不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按创制与表达形式的不同。

三、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1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表现为各种形式的制定法: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5)特别行政区的法律;(6)规章;(7)国际条约、国际惯例。要特别注意的是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是省一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加入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后,应遵循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但是国家声明保留的原始法律除外。

2国家政策也是法的非正式渊源(习惯也是非正式渊源)。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3习惯,除非经过国家的认可才能成为法的正式渊源。我国不认可判例、学说为法的渊源。

例题:下列有关法的渊源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

A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能被国内法院适用的法的渊源

B在我国,宪法。法律等主要是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作出的分类

C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一切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均构成当代我国法的渊源

D根据有关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可以作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答案A、B、C

A项的表述是不正确的,非正式渊源是可以被法院适用,大家可以看到非正式渊源就是说它本身是有法律意义的,只能说现在还没有明示表达、明确表达,所以这个表述是有错误的,应该选上。B项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主要是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作出的分类,大家看到出题的时候张冠李戴,错在哪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根据法的渊源,从这个角度来进行分类的,根据社会关系作出的分类是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等。这个表达也是错误的,也应该选上。C项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一切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均构成我国当代法律渊源之一,这里面错误是很明显的,条约是必须遵守的,但是只有我国参加的才是。

四、法的分类

这里讲的法的分类是指一般法与特别法、根本法与普通法、国内法与国际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类。

法的起源又称“法的产生”,是指法在历史上的形成过程。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人们征服自然的能力有限,为了生存,人们就得组织起来共同与大自然作斗争,共同劳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平均分配劳动所得的食物和其他物品。这个时期,社会上没有私有制,没有阶级,没有剥削,因此,也就不存在国家和法。作为调整人们共同生活的行为准则,主要是体现全体社会成员意志的习惯规范。到了原始社会未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上逐渐形成了私有财产,出现了富人与穷人。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奴隶主与奴隶。私有制和阶级出现之后,由于奴隶主阶级与奴隶阶级的根本利益截然对立,他们之间的斗争相当激烈。这时,原始社会的习惯规范便逐渐失去了它作为行为规则的作用。适应奴隶主阶级对奴隶统治的需要,国家和法便产生了。可见,法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法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开始是不成文的习惯法,后来才出现成文法,直至出现成文法典。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成文法典有:公元前21世纪乌尔纳姆王朝颁布的《乌尔纳姆法典》,公元前20世纪亚述王朝颁布制定的《亚述法典》,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王朝颁布的《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5世纪罗马的《十二铜表法》等。在我国,公元前536年和501年,郑国先后颁布《刑书》和《竹刑》,公元前4n年,魏国李惺编纂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法典——《法经》。

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是指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如法律、法令、条例、决议、命令、习惯、判例等。不同类型的法,法的渊源有所不同,即使同一类型的法在不同国家,法的渊源也有所不同。奴隶制时期法的渊源,最初主要表现为习惯法,其中部分牙嗅法后来逐渐被制定为成文法。封建时期法的渊源有:习惯法、法律、帝王沼令、官府公告、判例等形式。资本主义社会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条约、习惯、判例等形式。在大陆法系国家,以成文法为主,英美法系国家,在传统上以判例法为主。社会主义法的主要渊源是成文法,其中宪法和法律居于主导地位。我国现阶段,法的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法的起源与法的渊源二者之间的含义截然不同。法的起源是指法的形成过程而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从法律人职业的角度看,所谓法的渊源,就是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之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

在法律实践中,法的渊源最主要的分类是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对于正式法源而言,法律人必须予以考虑;或者说,法律人有法律义务适用它们。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则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还有外国法等。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这是由我国国家和法的本质所决定的。

(一)宪法

宪法是每一民主国家最根本的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它是国家最高权力的象征或标志,宪法的权威直接来源于人民。

(二)法律

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们这里仅用狭义的法律。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国务院所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凡属于规范性的,也属于法的渊源之列。目前我国行政法规的数量远远超过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数量。

(四)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这三类都是由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一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的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立法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此外,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执行机关所制定的决定、命令、决议,凡属规范性者,在其行政区域内,也都属于法的渊源之列。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才有效。

(五)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想在宪法上的体现。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全国其他地区的经济、政治、法律制度,即在若干年内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因而在立法权限和法律形式上也有特殊性,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成为单独的一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于1 990年4月和1993年3月先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六)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条约生效后,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惯例,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而国际条约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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