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的情感思维都有哪些含义?

法律人的情感思维都有哪些含义?,第1张

法律发现阶段,情感思维促使法律人反射式地形成直觉判断; 在法律证成阶段,情感思维使法律人反思、分析之前形成的判断,运用情感论据加以证成,并通过赢得受众的情感认同来促进社会对该判断的接受。据此,法律人的情感思维具有以下三重含义。

(一)基于情感做出法律判断

在法律发现阶段,情感思维体现为法律人以自己的情感为惟一依据做出未经反思的直觉判断。“法律者,尤其是法官……经常发现,实际上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他的决定所依据的完全是另一种方式,即直觉地、本能地求助于是非感,实践理性,健全的人类理智(gesunder Menschenverstand)。 ”基尔希曼甚至认为,“几乎在法律的任何领域,科学的探讨开始之前,情感就已经选择了答案。”这些判断得到了当代学者的印证。

胡昌明教授通过对某地四家基层法院1060个盗窃罪刑事判决的实证分析发现,当事人的性别、年龄、学历、职业、籍贯等社会结构因素对量刑的轻重产生了影响。 

社会结构因素产生的量刑差异往往又与法官的情感有关,因为人们总是倾向于认同(主要表现为喜欢、同情)与自己相似的人。许多外国学者的研究也印证了法官对于与自己相像的律师或当事人容易产生同情。 在学者披露实证研究的结论之前,作为被试的法官基本都没有意识到社会结构因素通过滋生情感而影响其判决,有些甚至在看到报告后仍然拒绝承认。

(二)以情感作为证成法律判断的论据

在法律证成的阶段,法律人可以情感因素作为论据,理性地证成某个法律判断。此处的情感更多是指他人的情感。在古希腊,以情感为基础的论据是法庭论辩中最有力的三类论据之一。情感可以是做出某一法律判断的直接论据,即,由情感直接推出判断。 更多情况下,情感作为间接论据,通过成为效用的一部分而参与基于后果的证成。

(三)以情感赢得对法律判断的认同

法律领域不乏“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的事例,这是因为说服是一种心理状态,多数情况下,情感认同比理性分析更容易产生说服效果。实践中,人们可能基于不自觉的情感而自以为理性地接受某一法律判断。因此,在法律人的判断于法律层面获得证成的前提下,了解情感的生成机制、把握社会的共同情感是最大限度争取社会认同的关键。 这一点在有着近2000年历史的修辞学中得到充分体现。

人的情感是个人的事情,也就是私人的事情,法律是管不到那么具体的,你和别人情感好,或者是坏都在你自己掌握之中,法律怎么保护情感呢?情感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没法用条条框框去约束的,所以人的情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情与法应具有三个层次的关系,即寓情于法,力求取得执法的最佳效果,情指的是执法为民的真情;法不容情,捍卫法律的神圣与尊严,情指的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外情;正义之情,锤炼执法如山的司法品性,情指的是具有廉洁从检的职业操守和品格。

维持法律和情感的平衡这是一个优秀的检察官和法官需要具备的素养,普通人可能适应性不大。

法律具有严谨性,规范性和普遍性三大特点,而情感具有道德性,主观性和差异性的特点。法与情有时候容易产生冲突,但法永远优先于情。因为,法律调整范围内只能受法律意志约束,情理必须转换为法理才能为法律所接纳。情理是一种价值导向,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它为法理的形式正义提供实质正义的目标,但是情理始终是辅助作用,只能在法律的前提下做出更符合人性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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