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刚过户原房东夫妻感情不合来吵架怎么办?

二手房刚过户原房东夫妻感情不合来吵架怎么办?,第1张

过完户房子就是你的了,房东夫妇感情不和来吵架,其实他们不是感情不合,他们是觉得房子卖亏了,或者是其他的原因不想卖了,所以上杆子在你这儿吵,要不然这房子就不是他们的了,他们想吵架哪不行?非得到你这里来吵

法律主观:

1、 夫妻协议离婚 后,一方不配合房产过户的,另一方可以 到法院起诉 ,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2、经 法院判决后 ,仍不配合房产过户的,申请 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时,依法向房管局下达 执行裁定书 、协助 执行通知书 ,强制予以过户。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首先,如果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男方私自是卖不了房的。房屋买卖以登记为准,房管部门过户会要求夫妻双方到场签字。所以只要婚姻存续期间,房产买卖过户是需要夫妻双方同意才可以的。如果对方存在私自处理、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的,可以在离婚起诉时提出。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指出,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两个人的房子一个人想卖一个人不想卖怎么才能卖掉?

您好!如果一方想卖、另一方不想卖,大概率情况下,这个房子卖不掉。相应地,题主很难拿回自己的出资。

涉及到题主这种情况,有四种处理办法(结果):

第一种:协商解决。

这种方式与题主的描述不太契合,仅做简单介绍。双方共有房产(不管何种共有方式),一方打算出售,如果对方愿意购买,是可以交易的。注意:这里指的是对方愿意购买,而不是第三人打算购买部分份额。因为房子作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向第三人出售一部分份额,而且几乎没有人愿意购买只有一部分产权的房子。所以,不是办法的办法就是:与对方协商,看看能不能说动对方购买。说的动,出售给对方、拿钱;说不动,参考下述情况。

第二种:共同共有,或任何一方占有的份额均超过1/3。

房产登记的“共有情况”分为三种:单独所有(登记一个人名字)。共同共有(登记两个或以上人的名字,一般不会写明每个人的份额,默认每个人份额均等)。按份共有(登记两个人以上名字,标明每个人的份额多少,多数情况下份额不均等)。

如果登记的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对方不同意的情况下,房产无法处置,题主的钱拿不回来。在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反过来可以这样理解:共同共有人就相当于房子的股东,决策模式是“一票否决制”——任何一个共同共有人不同意,此房均不可出售。此外,若按份共有情况下、任何一人的份额超过1/3,就意味着他人的份额不超过2/3。不超过2/3的按份共有人,依据上述法条,同样不可单独决定出售。

第三种:按份共有,题主份额超过2/3。

仍然依据上述第三百零一条规定。按份共有情况下,房屋能否出售,可以理解为“大股东说了算”——房产份额超过2/3以上的人,可以决定房产能否出售。如果题主份额超过2/3,且与对方并未作出诸如“双方均同意方可处分”之类的约定,则可以决定房产出售。注意:

对方有优先购买权。出售所得,要将对方对应份额的钱给到对方。出售过程比较繁琐。在对方坚持不同意出售、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需要走法院途径。

第四种:登记一方名字

这种情况比较特殊,判定上也五花八门。男女双方处于恋爱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登记为一人名字。按照最高院的有关解释:如果在同居期间,那法院基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

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房,按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不确定,法官会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尤其是公平角度来判定,没有统一定论。(上述解释中,“同居”一词用的很不严谨,与法律定义是冲突的,这里不细说)。

如果双方恋爱期间共同生活、无论登记在谁名下,会认定为双方共同共有。此种情况下,参照上述第二种。如果恋爱期间没有共同生活:若登记在题主名下,题主可以出售。

若登记在对方名下,对方不同意出售,此房不可卖,但是题主是可以通过诉讼来拿到自己钱的——认定为赠与,也可以理解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双方分手,赠与条件失效,赠与的钱返还;认定为借款的结果相对简单:欠债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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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能跟你在一起几年,不图你家庭条件要嫁给你,说明他在乎的是你的人,如果你不想继续了就果断的分手吧,如果你还爱他想给他个未来,像个男人就别让他伤心,这是第一步,首先就要把她先哄的高兴了,别到时候冷静下来,提出分手,你俩就算缘分尽头了!!

接下来,就是你的大问题了,你要先向她道歉,别让她对你失望,她的家里不同意无非就是房子的问题,这是感情解决不了的,只能你自己想办法,再说没有房子确实谁的宝贝女儿也不想嫁给你跟你过苦日子,这是每一位父母的想法,他们宁可让女儿伤心几年也不想让她悲痛一辈子,拿出你的志气,要么让她的父母看到你的潜力,在以后能不能给他个好的未来,要么就同意他们家里说的孩子跟他们姓,这是应得的!

夫妻感情不合,男方婚前买房子有房贷,女方不配合这是正常现象,虽然男方一直还房贷,但是你们己经结婚了还房贷的时候,这个房子你该卖掉就卖吧,下用和女方商量,你有两个选择,一个是把卖房子的钱分给女方一些,做为补偿,比竟女方也出过力你们在一起。虽然女方没有还房贷,但是她也是家庭成员,也给你洗衣服做饭了,共同生活了,分些也是应该的。第二是味着良心撒慌说是父母还房贷,房子是父母买的,只不过房产证上是自己的名字罢了。这两种选择一个是有良心的,一个是没有良心的,那么就看你自己怎么选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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