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催餐发生口角,美团小哥棍打店员被刑拘,最后是被如何处罚的?

因催餐发生口角,美团小哥棍打店员被刑拘,最后是被如何处罚的?,第1张

广东深圳,一名外卖员持甩棍进店,此事引起热议。事发当天的中午,正值送餐高峰期,外卖员杨某接到外卖订单,按照要求来到龙岗区大浪街某餐饮店等候外卖打包。期间杨某不断问店员,他的外卖什么时候才能好,引起店员陈某的不满。随后,两人发生争执,两人愈吵愈烈,谁也不肯退步,之后就打在一起。起初,两人只是拳脚相向,后来杨某不知从哪拿出一个甩棍,狠狠打向店员,致其脑部流血。周围人见状也不敢轻易上前拉架,只好打电话报警。

警方接警后,立刻前往事发地点进行处置。民警赶到后,及时制止了打架的两个人。经警方调查,外卖员杨某和餐厅员工陈某,两人因催餐发生口角后,引起肢体冲突。经鉴定,二人行为属于互殴,均受轻微伤。警方对二人作出处理:杨某因殴打陈某事实成立,被行拘10日并罚款500元;陈某因殴打杨某被行拘5日,但因陈某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且为初犯,故而对其行拘不予执行。

有句话说得好,退一步海阔天空,大家出门在外都非常的不容易,一般在产生小误会和矛盾的时候都不会将事情闹得太大,一个是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二则是大家都懂得和气生财这一道理,当然有的商家在开门做生意的时候也会因为一些比较小的矛盾与别人大打出手,将原本非常容易解决的事情,变得不可控,甚至有可能会闹出人命。

从网传视频可以看到,一名身穿**外卖员制服的男子与一名身着黑色上衣的男子在餐馆里面的一块空旷处打成一团,旁边还有人劝架大喊:“别打了,别打了。”随后外卖员手持甩棍,抡圆了胳膊狠狠地打向站在一旁的男子,连续几棍都敲在男子的头部,男子似乎被外卖员的行为吓住了,没有做出任何保护自己的动作,只是站在原地被外卖员打,被打后,店员头撑在柜子上,鲜血淋漓。

事后,外卖员的恶劣行为引发网友们的热议。有网友表示,不管谁先动手,但视频里外卖小哥用甩棍挥舞的动作,绝对是用了全力,而且是击打对方头部,绝对是故意伤害。只不过饭馆儿的小伙年纪轻,抗击打能力强没受重伤。一个外卖小哥随身带着管制器具,打起来下手还这么狠,不寒而栗呀。还有网友认为,外卖员将小孩头部打得那么严重,就被行拘10日,为所欲为的成本也太低了,外卖员如此嚣张,小孩都没还手,应该算正当防卫。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打架互殴的处罚主要包括: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另外,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量刑三年以内。致人重伤的,量刑三到十年。

众所周知,外卖员是一个比较辛苦的职业,稍有不慎,就会被扣奖金,比如,没有按时送到,被客户投诉等。此事件中的外卖员虽然催餐合理,但正值用餐高峰期,也应该体谅一下餐馆出餐慢,而餐馆店员应该心平气和告诉对方出餐慢的原因。双方保持理性解决问题,才是正确的处理方式,切忌冲动行事。

究竟有多难,我们这些外人也不知道该怎么说。如果真的想知道的话,我建议还是亲自去尝试一天这个职业。也许你就会知道这个职业究竟有多难。就光是商家层面的话,如果生意稍微好一点的话,比如说报单的话,等的单可能就时间长一点。有的时候甚至在规定时间内还取不到。但是他有要求送达的时间。这就是为什么最近网上有外卖小哥跟商家吵架的原因了。

商家的速度跟不上订单的速度,所以导致外卖骑手拿不到外卖,最后送不到买家的手中。 最悲催的是,如果你接了这个单,但是你没有按时送到的话,那你就会被扣钱。本来送一个外卖的,价钱也就那么一点点,如果再被扣的话。其实也没有多少了。我觉得外卖小哥他们生气也是情有可原的。而且我们还要考虑天气因素,有的时候天气不是很好,骑车也非常的危险。

有的外卖骑手宁愿选择闯红灯,也不愿意多等那几十秒。其实那几十秒钟对他们真的非常的宝贵。说不定就要送成了一单。对他们来说肯定是非常好的,但是从交通规则上面来说,已经违反了交通规则。而且对身体安全还是有一定危险的。令他们最生气的应该是送到了买家手中,然后还要被买家骂吧。其实我觉得。完全没有必要去骂外卖小哥们。

他们既然选择了这个职业,就会为我们送餐。其实也特别的辛苦,我们应该学会换位思考,去体会他人的难处,不要每次都咄咄逼人,不给别人留一点的后路。真要把别人给人惹毛了,别人也是会翻脸不认人的。在这个社会中,每个人都不容易,我们要学会相互体谅,相互帮助。才能够在这个残酷的社会中共同的生活下去。不要因为一点鸡毛蒜皮的小事就去骂别人,我觉得这样也不值得。

不会

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001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三)》和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了投毒罪罪名。但是没有法律修正案或者立法解释将之推及刑法第17条第2款。那么对于该条文的理解就会有疑问,到底是只涉及投毒行为,还是涉及包括投毒行为在内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2004年4月改名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投放毒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该种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已威胁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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