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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开庭时婆婆要寻死,庭里人都放下手上工作把老太太从窗户边抬下来,以为还是老套路,儿子离婚婆婆过来替儿子争财产,争抚养权。这次不同,婆婆拼命打他儿子,骂他不是个东西,赚俩钱就包小三,还要离婚,媳妇是好媳妇,敢离老娘就在你眼前跳楼媳妇一只手拉着婆婆的手,另一只手抹眼泪,婆婆一只手被媳妇拉着,另一只手不停抽他儿子脸。原告就这么低着头让他妈抽,抽着抽着自己也哭了承办法官顺水推舟,做工作,原告撤诉。这就是我见过的婆媳关系最好的一次,婆婆宁死也要保护媳妇不受自己儿子欺负。
同1楼。不知情,无恶意,不负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说不准,要看具体情况。 下面的案例和点评有参考价值。 气死人负多大法律责任? 作者:本报记者 王淇 (2008年9月5日) 新闻回放 北京一男子“骂死人”被判赔偿22万元 核心提示:北京两人发生口角,一男子因被辱骂气不过,“心脏病猝死”。法院判决骂人者赔偿死者22万元。 由于被认为将村民杨先生“骂死”,王先生被告上法庭。北京市二中院透露,法院终审驳回了王先生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赔偿死者杨先生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22万余元的判决。 经法院查明,杨先生与王先生种植的蔬菜大棚相邻,双方因生活琐事曾产生过矛盾,王先生经常对杨进行辱骂。去年12月1日早7时许,杨先生在自家大棚干活时,王先生又前来辱骂,杨准备到村委会评理时摔倒,被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当地卫生院确诊,杨先生死亡原因为“心脏病猝死”。 去年12月,杨先生的家属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王先生给付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78万余元。王先生辩称,自己没骂杨,双方也没吵架,杨的死亡与自己没有关系,不同意赔偿。 但法院调取了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其中王先生的妻子承认,事发时王对杨进行了辱骂。 一审判决后,王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二中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据《京华时报》9月2日报道) 本期嘉宾:张立刚 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金宝 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点题A:未必都要负责任 在网上检索了一下,发现在多起“气死人”案件中,辱骂者都被判赔偿,有的甚至被判刑。是不是说只要发生类似事件,辱骂者就一定要担责? 张:我觉得未必,首先要看说话的内容和性质,有些人说气话,未必就是想“气死人”。比如在乘空调公交车的时候,外面很冷,一个人因为自己晕车要把窗户打开,另外一个人死活不让他打开。如果要打开窗户的人有心脏病,结果气死了,这样的情况下,不打开窗户的人负不负责任?我认为他可以不负责任,因为他的要求是正当的。第二要看说话的对象,如果是一个公众人物,别的人把你的隐私揭露出来了,让你感到很气愤甚至气死,说气话的人要承担责任吗?比如克林顿当美国总统时,人们把他的隐私揭露出来了,这也是很气人的,那些记者和检察官要不要承担责任?我认为不要。 点题B:可能构成杀人罪 但还是判赔的居多,俗话说,“气死人(或‘骂死人’)不偿命”,这意味着赔点钱就可以“买单”走人? 张:“骂死人”不是杀人,肯定不承担杀人的责任,但并不见得不承担法律责任。“骂死人”可分两种情况,如果是以侮辱和诽谤的形式来“气死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另外在精神损害赔偿中,侮辱和诽谤又是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责任。如果“气死人”,一旦能证明侮辱、诽谤情节严重,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了。 孙:也许有可能构成杀人罪。具体来说,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里状态的不同,“气死人”的行为要承担的责任也不同。比如说吵架,行为人说了一些使受害人生气的话,结果却把对方一下子气死了,行为人要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是恶意的,明知道受害人有某种疾病不能激动或心胸过于狭窄,故意找茬儿刺激他,使其犯病,以达到惩罚目的。这里行为人目的是惩治对方,并以侮辱、诽谤的方式刺激了对方,致其死亡,就可以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蓄谋杀人,行为人想通过气人的方式谋杀他人,设计重重方案,最终把他气死。那么可以肯定行为人有杀人的故意,又实施了具体(气人)的行为,尽管不是暴力,也没使用凶器,但足以必然的引起被害人死亡,就应当认定该行为构成杀人罪,气死人恐怕是要偿命的。 当然,从法律上看,追究辱骂者的刑事责任非常严格,定责的关键还要看证据,一般还是适用民法。 点题C:赔多少挺复杂 在“气死人”案件中“一般适用于民法”,那作为死者家属可以要求哪些赔偿?赔多少合适? 孙:民法中一般适用过错原则,主要是看辱骂者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死者家属能够证实辱骂行为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辱骂者需要承担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民事责任。 如果不能证明二者之间存在一定关联性,鉴于“骂死人”属于生活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在双方对死亡后果均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要求辱骂者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但辱骂者在这种情况下无须赔偿精神损失。 至于赔偿责任的大小,主要是看骂人致死的过错程度,辱骂行为对死因所占比例。法院可根据具体情节确定赔偿数额。 张:如果确实导致了死亡的结果,作为死者的继承人有权要求两种赔偿,一种是物质的赔偿,一种是精神的赔偿,一般体现为精神损害赔偿。但受害人的继承人有没有权索赔,这是比较复杂的问题,理论上争议也比较大。另外,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如果他死亡了,损失多大是算不清楚的,有很多问题。如果不是“气死人”,只是造成人生病了,这个赔偿很容易解决,恰恰就是确实把人气死了,问题还要复杂一些。 点题D:被“气死”算不算“意外伤害”? 记得前两年有一起比较特殊的“气死人”案件:李某于2005年6月因心肌梗塞入住医院,之前他购买了一份某人寿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0万。2006年7,李某病情稳定准备出院,却因关灯琐事与同室患者发生争执以至生气而突然死亡。李某儿子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的死亡不属保险责任,拒绝给付保险金。两位律师认为,是否可以看成是“意外伤害”? 孙:单从这起案例介绍的情况,应该不构成保险条款中所指的意外事故。意外伤害保险有几个必要条件:外来的、突发的、剧烈的、出乎意料的。有人从一幢大楼旁边走过,大楼倒了,把他砸死了,这就是意外伤害。剧烈是指什么呢?如果大楼慢慢倒,一小时后才倒,他就是不躲,这是伤害,但不是意外。在此案中,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决定因素的是身体因素,如果换一个人,施加同样的气愤程度,不一定死亡。所以被保险人被气死是心脏病所致,不属意外伤害,让保险公司承担意外伤害责任也显得有点勉强。 张:我倒认为可以着重保险公司的义务,可能是保险公司的告知义务履行得不够,或者根本就没有履行。格式合同如果对方有要求,就必须作出解释,但遗憾的是,李某的儿子恐怕根本没有提出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办?我个人觉得,应该倾向于投保人。因为保险公司有告知的义务却没有尽到,从社会公平的角度,让保险公司赔偿是有道理的。就目前我国的规定和多数国家的做法来说,在双方履行告知义务的时候,法律上规定了责任免除条款,如果没有告知的话,责任免除是无效的。 本报提醒遭受辱骂如何维权 在现实生活中,虽然“骂死人”属于特殊情况,但“骂人”很常见。对于这种情况当事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 我国法律对此有相关规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因此如果只是一般辱骂情况,被骂者可以先向对方提出口头警告;如果对方置之不理,则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对方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人格尊严权,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如果对方多次对自己进行辱骂,使自己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受到影响,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在查实后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辱骂者进行治安处罚,即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每一天,都需要全力以赴!”这是孙贯玲委员对自已工作的要求。
孙贯玲,1974年生人,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河南长庚律师事务刑事业务部主任。先后担任濮阳市第六、七、八届政协委员,濮阳市律师协会行政专业委员会主任,濮阳市人大内司委委员,濮阳市华龙区检察院聘用专家组成员,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员,濮阳市仲裁员。
积极履行职责,发挥委员带头作用
孙贯玲委员在担任市政协委员期间,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多项活动。仅2018年度先后参加的活动有:濮阳市政协组织的庆“三八”国际妇女节座谈会,并在会中做了《说奋斗,也说幸福》的主题发言;5月15日参加市政协对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的视察调研活动,并在会议中发言;5月18日参加市政协组织的乡村基层治理调研活动,先后赴濮阳县、南乐县的先进乡镇进行调研;5月21日以政协委员的名义参加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的《小小少年,与法同行》座谈活动,并在会议中发言;6月以委员律师身份参加内司委组织的法院、检察院执法热点、难点调研活动; 6月6日以委员律师身份参加濮阳市检察院到市司法局“调研律师执业权利保护座谈会”活动,6月22日参加濮阳市城乡总体规划(2015-2035)专家评审会活动。11月14日参加郑主席带队视察濮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活动,12月8日参加全省律师参政议政年会。 先后提交了《应建立预防青少年犯罪长效机制的建议》、《关于建立12355青少年法律服务热线的建议》、《关于援疆农民工户口落实问题的提案》、《关于将律师法律服务纳入濮阳市政府采购目录的建议》、《关于建议设立遗嘱库的建议》、《关于清丰县明月湖公园为瑞鹏公园倡议》、《关注失独家庭的建议》等,在此期间,被评为优秀政协委员,部分提案被评为优秀提案。
热心公益事业,勇于担当社会责任
自2001年执业以来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办理过多起疑难法律援助案件,均取得了较好的社会评价。其中孙律师承办的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受援人胜诉无望的情况下,孙律师改变工作思路,经过自己细致缜密的工作最终推翻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受援人取得了客观的经济利益,该案于2012年获得省司法厅“河南省第八届十大精品案件”。2016年度,孙贯玲律师被濮阳市司法局评为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律师。
除了接受法律援助案件以外,由孙律师发起的与濮阳县王称固百姓小学留守儿童帮扶活动持续开展。2018年6月1日,孙贯玲再次带长庚所志愿者律师到该学校开展了《情满童心,为爱童行》捐书、普法活动。孙律师还多次组织女律师送法进校园、进社区活动,组建了濮阳市“护花志愿者”律师队伍,为女童提供专业化更强的法律服务。先后义务为清丰第三小学、濮阳市杂技学校、濮阳市高新区三中、台前县清水河乡初级中学、濮阳市二中等学校进行普法讲课,受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时刻勤勉敬业,脚踏实地不忘初心
执业期间,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为他们审查过滤法律风险、进行法律专题培训,实实在在地解决他们工作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为服务单位法律风险防范前移,起到了较好效果。在刑事辩护工作当中,先后办理了多起无罪、免罚、罪轻、改判的案件,减少了冤案、错案的发生,我市首例私分国有资产案,通过一审、二审的辩护最后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撤回起诉;16年我办理的丁同娟销售假药案的二审辩护,用时十几个月的时间,最终该案由原判决十四年改判为二年有期徒刑。在办理这些案件的调查取证过程当中,被围堵过,被冲过来的狗咬破过衣服,车也曾被陷到村庄的小河沟里的经历。一个案件就是一个故事,一个故事的完美结局,需要坚持和努力奋斗去实现。在此期间,孙贯玲先后被河南省司法厅评为河南省优秀女律师、河南省优秀刑事辩护律师、河南省维权先进个人、被濮阳市司法局评为人民满意的律师等称号。
《大学》汤之《盘铭》曰: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新时代,需要新担当。相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新征程上、在建设富裕和谐美丽新濮阳的道路上一定会有像她一样,每天都全力以赴的身影,虽然不高大,但却很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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