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股级干部怎么约谈一般干部关于全面从严治党

乡镇股级干部怎么约谈一般干部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第1张

乡镇股级干部不需要约谈,一般干部。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约谈领导干部办法

乡镇党委书记负责约谈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党组织书记或全体乡镇村干部。

乡镇政府乡镇长负责约谈政府分管领导、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村委会主任。

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分管范围内相关人员的约谈工作

镇纪委主要负责镇管领导干部和村监委会主任的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

有的。

驻村干部要扮演好 “角色”,摆正好位置,既要把自己作为一名村干部,参与村党支部的活动和组织生活,又要把自己作为一名指导员,指导村干部开展工作,指导群众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首先,要团结好村两委班子。没有村班子的团结,村里群众的团结就没有主心骨,因此,驻村干部作为村班子的成员之一,要珍惜和维护好村班子成员的团结,善于同班子成员团结协作;其次,要注重工作方法方式。做到“到位而不越位,参与而不包办,帮忙而不添乱”。实现在工作推动上,由行政启动向民主推动方面转变;在事务处理上,由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在行政方式上,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真正发挥好年轻“村官”在农村基层的潜能作用;再次,要善于协调好关系。驻村工作组中,各成员来自不同的单位或不同的岗位,大家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走在一起,这就要团结一致。因此,在驻村工作中要善于做好协调工作,发生矛盾时,要心平气和,在相互谅解、相互尊重中解决矛盾。

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检查书1

 尊敬的领导:

 我是xxx,在4月25号的晚上,我在工作时我没有做好自己的工作,反而没有抵挡住麻友的诱惑,参加了他们的活动,后被领导发现。

 我认真反思,为我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的内疚和不安,在此,我谨向领导做出了深刻的检讨。

 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这虽然是一件偶然发生的事,但同时,也是我对自己工作的放松,带来的结果,

 经反思我觉得自己在工作责任心上仍旧非常欠缺,更为重要的是我感到对不起领导对我的信任,愧对领导的关心,这次的事使我不仅感到是自己耻辱。

 我深深的感到这种行为是一个非常不好的倾向,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苗头,如果不是领导及时发现,并要求自己深刻反醒,而我还这样下去,那么后果极为严重,甚至无法想像会发生怎样的工作失误,在此我在像领导做出检讨的同时也向你们表示发自内心的感谢!总之我的行为给公司带来了不好的影响,做出了这样的行为,我的心情非常沉重和羞愧。

 发生这件事,我知道无论怎样都不足以拟补我的过错,因此我不请求领导的宽恕,无论领导怎样从严从重的处分我,我都不会有任何意见,

 同时!我请求领导在给我一次机会,让我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以加倍努力的工作来为公司的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请领导相信我。

 此致敬礼

 检讨人:

 日期:

  领导工作失职检讨书范文2

 县委、县政府:

 在20xx年8月2日省上“小金库”专项治理检查组对清源镇政府财务检查过程中,发现镇政府将部分拆迁补偿费和拆迁户购房款合计40967219元以私人名义单独存放,形成帐外资金。

 其中:支付拆迁补偿费254401184元,支付拆迁户安置房工程款1146400元,购置车辆、服装等其他指出37434862元。

 截止目前,单位在私人账户存款余额3196144元。

 以上问题被查出后,作为党委书记,对此深感震惊、愧疚和不安,近日来本人认真反思,深刻自剖,现检讨如下:

 一、对问题严重性的认识

 我镇发生如此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作为清源镇党委书记,我负有全部领导责任,我将认真配合上级相关部门的调查,诚恳接受组织的一切处理意见,并就相关问题扎实进行整改。

 二、问题发生的根源

 1、思想认识不到位。

 本人担任乡镇主要领导以来,尤其是调任清源镇党委书记以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对单位财务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足,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在全国上下全面整顿治理“小金库”严重形势下,自己认为财务管理是行政职能,是政府镇长的份内工作,不便过问,没有在思想认识上引起高度重视,在单位财务管理和运行上抱有十分可怕的侥幸心理和自以为是的想法。

 同时,由于自身财务管理知识缺乏,存在不

 贪便无过的错误想法,对会计账务没有引起高度重视。

 2、工作衔接不到位。

 作为单位一把手,对财务工作及管理人员疏于严格管理,亲自过问检查做的不到位。

 对人大、纪检等监督岗位的组织领导不到位,没有按照有关规定经常性组织督查、检查,监督职能没有充分发挥,致使政府财务基本在无监督的环境下运行;对财务主管及相关工作人员经常性督促、教育不够,致使管理人员财务知识匮乏,工作人员业务不精。

 3、制度执行不到位。

 单位虽然制定了财务审批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但在执行上严重存在软肋,有时由于工作紧迫,在资金运行、管理上没有严格按章办事,存在管理脱节、程序错位、制度形如虚设的问题。

 三、整改落实的措施

 1、提高认识,全面认真抓好整改。

 对省督查组查出的问题,我们完全认可,我完全接受县委常委会的处理意见,对常委会做出的处理结果利用3天时间,逐项全面落实。

 同时,积极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工作组,利用3-5天时间,对全镇财务全面进行自查自纠,并随时接受相关部门检查、验收。

 2、统一思想,认真做好当前各项工作。

 我将正视存在的问题,在全面抓好财经纪律整治的同时,认真组织抓好全镇当前各项中心工作。

 一方面,以此为契机,认真组织全镇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深入开展好财经纪律专项整治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开展财经知识教育、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提高干部综合素质。

 另一方面,积极稳定干部情绪,引导干部客观看待问题,振奋精神,把心思和精力集中到当前各项工作上来,以更高要求和标准,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3、强化措施,积极建立健全财经管理的长效机制。

 通过上级部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对我来说是一次发现自身问题和不足以及改正错误的机会,我将认真吸取精要教训,认真弥补自己的过错。

 并以此为契机,创新思路,强化措施,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健全财经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以努力争创一流工作业绩来回报组织对我的培养和信任。

 总之,我的行为已经给清源镇带来了不好的影响,我的心情非常沉重和羞愧。

 相信组织给我一次机会,使我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加强学习,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以加倍努力的工作来证明自己,恳请组织考验。

 检讨人:xxx

 二〇xx年八月六日

  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检查书3

 镇党委、政府,各位领导、同志们:

 在镇党、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镇的工作从胜利不断走向胜利,在2012年工作中,好几个单项工作走在了四个乡镇的前列。

 做为班子成员,我被这些胜利冲昏了头脑,精神有所懈怠,工作战斗力不断下降,分管的工作出现严重滑坡,集中表现在禁牧组前前后后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上。

 在4月4号清明节里,我擅自给禁牧组放了一早上假让同志上坟,这与4月3号镇党委班子会议精神是相违背的。

 按照4月4号镇党委班子会议决定,下面,我就4月4号所犯错误及近期一系列错误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作出深刻检查,不妥之处,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提出批评意见。

 到镇半年来,所犯大大小小错误很多,但主要错误有以下七点:

 1、武装工作。

 征了20个兵,但不幸的是中间因病退掉了1个,给我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000元。

 虽然是无责任退兵,但也反映出我在工作上缺乏经验和欠严谨,要是在当初和家属签订责任书并且把无条件接受退兵写到里面,既便是再不讲理的人,也不至于这么难处理。

 还有,在兵退到分区那段时间,我就不该和区武装部一起去做家属工作,越做工作家属越来势,最后是猪八戒照镜子—里外不是人。

 2、林业工作。

 不管是在植树还是在管理上,我都没有下功夫认真钻研。

 在去年秋季农田建设中,豹子滩村滥伐了一批树,进入春季,群众大兴土木,伐树现象屡禁不止。

 还有,在近期的建设工程涉及移树的工作中,我没有积极主动参与。

 3、封山禁牧工作。

 罚款上没有完全执行收支两条线,没有经常性深入禁牧一线,工作有官僚作风,由于能力不足的原因,导致干部多次挨打,给党委政府添了许多麻烦。

 4、安全生产工作。

 火灾频繁发生,农用车载人现象彼伏此起。

 5、环境整治工作。

 包括沙泉村在内的盐兴路各村垃圾的清运不及时,乱堆乱放乱倒现象屡禁不止,长效机制没有真正建立。

 6、包村工作。

 深入农户不够。

 产业结构调整措施不力。

 没有解决好周新村班子不团结问题,几个村干部就像几个小孩子经常吵架闹别扭,好多事情总是要弄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这里来调解处理。

 在包村上,我没有干出一件实事。

 7、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安排的工作上执行不力。

 4月3号下午,浦书记让我把从民兵物资库借出的衣服和铁锹及时入库,但我在4月4号上午才入了库;本来4月3号班子会议研究决定清明节3天不放假,可我给禁牧组干部4月4号放了一早上假直到中午才上班,而且我本人在4月4号上班中迟到了整整1个小时。

 分析所犯错误的原因,有客观方面,但主要是主观方面。

 一是犯了经验主义错误。

 总认为自己曾经在除镇以外的其他3个乡镇都工作过,对乡镇工作比较了解,干工作有些大而化之。

 孰不知此一时,彼一时,每个时期有每个时期的特点,每个乡镇有每个乡镇的差异,我个人以班子成员身份开展工作,工作责任、工作方法和认识方位也应当及时作出深刻调整。

 二是官僚主义错误。

 对工作深入调查研究不够,不能事必躬亲。

 比如,在同禁牧组一起干了一个月禁牧工作后,就把日常禁牧工作交给了禁牧组有关同志负责,自己似乎成了甩手掌柜的。

 还比如,在包村工作上,总以自己工作忙为借口,没有深入所包村的农户,一些情况主要来源于村干部和镇包村干部,自己缺乏第一手材料。

 三是缺乏政治敏锐性。

 把党委、政府的决定当成一般化的要求,工作中我行我素,比如,上班不能早到,下班总爱早退;比如,4月4号早晨自作主张给禁牧组放了半天假,这完全是政治上不成熟的表现。

 四是缺乏工作原则性。

 对工作总想以结果体现,往往忽视工作程序和过程。

 比如,禁牧工作,我总是以不要被上级通报为目标,因而把重点放在了羊的管理上,对人的管理、车辆的管理、钱的管理没有放到党委、政府要求的高度上去抓,虽然禁牧工作确实没有被上级通报,但接二连三出现的问题总要让主要领导亲自操心解决。

 人贵自知。

 我的错误和缺点是有目共睹的,但如果不是组织今天给我这么一个自我检讨的机会,或许我将一直对自己的错误视而不见,沉浸在自我感觉良好的状态中迟迟不能觉醒;

 痛定思痛。

 我要认真整改自己检讨出来的错误和缺点,把这次教训和经历当作难得的宝贵财富终身铭记,坚决摒弃经验主义和官僚主义,切实提高政治敏锐性和工作原则性,时刻警示自己,类似的错误绝不再犯,希望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多给我批评指导,多给我支持帮助。

 我将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整改:一是努力调整和改变自己;二是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三是抓好武装工作和分管工作。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

 希望同志们以我为戒,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踏石有印、抓铁留痕的作风干好本职工作。

 检查人:

 二〇xxx年四月五日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村委会出现集体违纪的,主要是根据违纪情形追究村委会成员的个人责任,其处理依据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中。构成犯罪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集体违纪违法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违纪违法的,可以按照第十六条规定,启动罢免程序。即“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属于违法选举的,可以依据第十七条规定处理,即“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属于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可以依据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即“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属于违反村务公开规定的,可以依据第三十一条处理,即“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属于侵害村民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可以依据第三十六条处理,即“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2、关于《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

2011 年5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这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农村基层干部行为规范,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的一部重要法规。

《规定》既对农村基层干部从正面提出了五项要求,又按照主体和行为性质的不同,农村基层干部从8个方面提出了 41个禁止性行为规范。其中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行为规范,结合农村实际,围绕村干部履行职责中选举、决策、管理、监督、守法5个主要方面,规定了22个不准。

即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禁止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禁止在村级事务监督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督;禁止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这些规定是村干部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违反了这些准则,就应当受到追究。

关于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违纪行为的处理,主要体现在《规定》第二十二条中,即“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对其中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另外,为保证对违纪违法的村委会成员的处理有针对性和惩戒性,《规定》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又规定了经济处罚措施。即“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受到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处理的,由县(市、区、旗)或者乡镇党委和政府按照规定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

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201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对其实施监察。即第五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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