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正常生活后,社区团购该何去何从?

恢复正常生活后,社区团购该何去何从?,第1张

低成本获取用户

疫情给了团长最好的契机,完成了社区团购最关键也是最初始的一步:社群种子用户的积累。

建立了几十上百个微信群,用“复购率”,不断摊薄高昂的初次获客成本,完成了自救。

而上海疫情期间,其他渠道闭合,参与团购人员的大量涌入,使得初次获客成本非常低。同时,解决了社区团购最重要最致命的一环:信任。

信任培养的过程是很困难的,需要时间的积淀、资金的投入、产品的品质,拼团给人的印象以及优质的服务等等,这些细枝末节都会影响用户对团购的信任。

而上海疫情为用户的积累节省了资金、增强了信任。未来想要持续发展,必须强化用户的信任感,留住种子用户。

化解库存与物流问题

大平台使用的是传统供销链条,大致流程为“品牌商-经销商-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

社区团购则为“消费者-团长-团购平台-品牌商”,即先有消费者需求后有商家确定性的货源,以销定采,减少了商品在渠道中的留存时间。

在社群里,先下单后采购,不用担心库存问题,尤其是生鲜、蔬菜、水果等鲜、不易保存、储存难的产品,不用担心短期内存货腐烂,保质期短等问题

大平台商超配送,比如大润发淘鲜达,以个人需求为单位,单天可配送的货物数量有限,同时,对配送人员的数量要求较高。

而社区团购以社区为单位,需求规模化,特殊时期可规模送货上门,平常可以约定自提,不仅节省快递人力,还可以节省店面租金。可以说,社群解决了库存的问题,社区解决了物流的问题。

用户私有化,建立强信任

最近,网上有一个词很火,私域流量。私域流量的重点就是社群运营,私域即是品牌或者个人拥有的,自由控制的,免费的,多次利用的流量。

大平台的用户属于平台,但社群运营的用户属于自己。平台经营的是商品和人的关系,而社区团购说到底是人和人的关系。

现在人与人的社交,主要通过微信。

用微信群的形式建社群,有利有弊,好处是门槛低、沟通快捷、反馈直接,但不好处也很明显,一个坏消息,可能会让整个群废掉,坏消息很容易影响周围人。

只有保证产品的品质,与用户建立深度信任,才能不被大平台干掉。

对于团长来说,既要充分利用好社群的优点,又要时刻高标准要求自己,保证产品的质量,总之,细节很重要,信任是关键。

所有的商业模式最终都回归到产品和服务,社区团购社区邻里基于对团长的信任,参与拼团,打动用户的除了产品,更多的还是看团长的服务。

物业做社区团购只要不影响他自身工作是没有问题的。这个属于自身选择,因为物业也是单独的法人公司,他是可以选择其他业务的。无论是个人单位都可以做社区团购,他不需要拿营业执照不需要审批。只是不要过于拿自身的便利来做或者影响到居民就可以了。

法律依据:

《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

社区团购合法,但社区团购组织者、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规范明码标价,守法依规经营。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一、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诈骗罪具有的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骗术,即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似乎“自愿地”交出财物。其实,这种“自愿”是受犯罪分子欺骗而上当所致,并非出自被害人的真正意愿。

3、在主观方面,应当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对于使用欺骗手段,意图短期占有公私财物,追紧就还,不追就拖,一般不宜作为犯罪对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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