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和老公吵架还打架我想离婚,可是还有两个儿子,我应该怎么做

经常和老公吵架还打架我想离婚,可是还有两个儿子,我应该怎么做,第1张

你好,这种事情还是要看你自己怎么想的,如果你真的很舍不得儿子,在乎儿子的成长,我建议你还是不要离婚,你们吵架,肯定是有原因的,你可以试着去改变这种状况。也许随着年龄的增长和你们之间的相互包容和沟通,你们的日子会越过越好的。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儿女多了为了分家产的事而出现矛盾的现象有很多,所以为了能够减少子女为了争家产而产生矛盾,尽量要分得公平一些。如果子女对大人们分的家产不满意的话,也可以抓阄决定看谁抓的好,谁抓的不好,这就不能够说什么了。

根据你的描述,为什么老婆提离婚分居一年了,有两个娃娃都是男孩,她怎么还不起诉?作为旁观者来看,老婆提离婚分居一年了,有两个娃娃都是男孩,还不起诉的原因是为了给两个娃娃一个完整的家庭,虽然说是提出离婚而且已经分居一年了,但是不去起诉,一是为了孩子们,二是看你有没有诚意过下去让你醒悟悔改,给你一个台阶下,这就要看你今后的表现了。难道说你就愿意给两个孩子一个破碎的家庭,愿意让老婆跟你离婚,分居只是给你一个教训警告而已,你只要有诚意不想孩子们吃苦受累,不想孩子们有破碎的家庭,就改掉自己的不良习俗、坏毛病,好好对待老婆孩子,这也许就能够挽回自己的婚姻,也许是她不起诉想给你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缘故吧!自己斟酌考虑吧。

只是个人观点仅供参考罢了。

根据我对周围人群的观察,认为除非是万不得已和一些不可原谅的原因,夫妻间最好不要离婚,因为这样不止是对孩子不好,而且很多人离了之后才发觉很多认为在原来觉得不得了的事情问题其实原来不是那么回事;所以现在你可以先来想想为什么你们合不来、为什么你会想到离婚、是主要因为那些原因想到要离的?或者说采取哪些措施及相互让步后可以解决一些困境。

如果这些都没有办法帮到你,那你要离婚的话现在就先要和你老公签好协议(涉及到离婚原因、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等问题),有了协议就可以直接去民政局办理“绿本”了; 协议不成的话那就得到法院起诉或者分居两年后已可办理的。

你好!离婚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您可以选择诉讼离婚,对方有家庭暴力的话建议您要收集好这些证据,起诉时对您这边有利的,有两个孩子一般是一方一个,您在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时候要尽可能的展示您这边适宜孩子成长的优质条件!如果一方一个孩子的话您就不用给男方抚养费了!而且你们双方已经分居长达四年了,这个也是促进您起诉离婚条件之一,法院判定离婚都是以确定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的!建议咨询或者委托专业律师!您可以看看下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可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具体情形。

婚姻法(修正案)在离婚法定理由的表述上作了重大的改革,确立了抽象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例示主义模式。其中,列举规定是概括规定的说明,而概括规定是对列举性规定的补充。增强了我国离婚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是对我国离婚立法一次重要突破和进步。

《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所列举了五种具体的情形是: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中,受伤害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往往是弱势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发生在夫妻之间双方更是有长期积怨,很难和好。一方要求离婚的,如不及时处理可能对受害一方极其危险。在判决离婚前,要做好坚决不离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测。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界定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住。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正确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方面不以不准离婚惩罚有过错一方,同时应通过调解、判决等审判活动,加强道德教育,对错误思想和行为予以道德上的谴责。对第三者可建议有关组织对第三者予以适当的行政处分。

对确实已经死亡的婚姻,在做好无过错一方思想工作得基础上判决离婚。从长远来看,这对解放当事人自身,促进社会安定团结,预防矛盾的升级、犯罪都是有利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对这一类案件,首先应教育帮助有此恶习的一方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改正自己的行为,多关心家庭、承担家务、照料子女。其次要动员另一方给予关心和帮助,促使双方和好。对少数夫妻积怨太深,被告恶习屡教不改,双方关系极为恶劣,确实不堪共同生活的,应准予离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双方没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使得夫妻关系实际上名存实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标志着夫妻关系破裂。所谓分居,是指夫妻人为中断相互之间的共同经济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抚慰。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宣告公民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寻找仍无音讯的,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

夫妻一方失踪,客观上已经不履行自己对家庭、对子女、对配偶的责任,维持这种婚姻关系对另一方已无实质意义。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失踪人的婚姻关系,对及时有效保护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有其他利害关系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稳定家庭秩序与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2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其他方法。

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除了上述5种具体情形外,为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弹性条款,即《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

婚案件时,对符合“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根据上述规定和要求,确认感情是否破裂,除了列举的5种情形外,还应从下面几方面入手,全面分析、判断:

1)全面分析方法。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用全面分析法与具体理由相结合之方法。全面分析法即在调查研究之基础上对夫妻感情进行全面综合之分析,从婚姻关系的4个层面来进行分析评判。(1)看婚姻基础。婚姻基础是双方建立婚姻关系时的感情状况和相互了解的程度。它是缔结婚姻关系的起点,对婚后感情的建立、矛盾的化解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看婚姻基础就是要了解双方认识的方式、结婚动机及目的。一般而言,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容易融洽,即使产生了矛盾,消除矛盾维持婚姻的可能性也大。反之,婚姻基础差,婚后难以建立起真正的感情,出现矛盾,就难以调和。(2)看婚后感情。在分析婚后感情时,应联系婚姻基础,分析夫妻婚后感情发展变化,判断双方的感情发展方向。(3)看离婚原因。离婚原因是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依据,也是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争执的集点和核心。双方为争取胜诉,常掩饰其离婚的真实动机、扩大事实甚至捏造事实。在分析离婚原因时必须注意查清离婚的真正原因,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正确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4)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性。在上述三看基础上,进一步透视夫妻关系现状及把握各种有利于夫妻和好的因素,对今后双方关系的发展前途作出预测。

上述四个方面相互联系,是完整的认识结构与整体。因此在认定夫妻感情的问题上,不仅要看到夫妻感情的过去和现在,并且要对夫妻关系前途有所预测。

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希望,应加强调解和好之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如夫妻关系确已完全破裂,和好无望,无法调解和好又不能达成离婚协议,应做好不离一方的工作,准予离婚,同时应对子女的有关问题作出妥善安置。

2)参考最高法院1989年有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所列举的14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凡与《婚姻法》(修正案)没有冲突的,依然有参考价值。即:“①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③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④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⑤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⑥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⑦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⑧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⑨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⑩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⑾一方依法被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⑿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⒀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⒁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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