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感情有冲突吗

法律与感情有冲突吗,第1张

法与情虽然有别,但并非完全对立、互不相容。

法是按照人的意志制定,并由人来具体实施的。

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和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法的制定不可能尽善尽美,法的实施更是因人而异而很容易出现偏差或失误。

排斥感情因素,并不能保证司法人员执法的公正性。

而真正秉公执法的,也不象一般人想象的那样都是无情无义的冷血者。

情与法的正确对待方式;

大量法律实践证明,面对冲突和考验,只有抛开狭隘的个人之情,执法者才可以更好地运用法律的手段惩恶扬善,真正体现法的公正和尊严。

就人类赖以延续发展、人性中所不可缺少的共同情感来说,情与法在其本质精神上是一致的。

如人的憎恶邪恶、痛恨暴虐、同情无辜、怜恤弱小等感情,不仅与法并不矛盾,而且也是法所着力维护和弘扬的。

有了这些美好的情感,法律不断完善的过程也就是法律更加合乎人情、更加顺乎民意,许多立法上的缺陷以及法律的修改往往就是起因于它的不合情理。

因此,我们不能断言“法不容情”。法所不容的只是个人私情,而仁爱之心、怜悯之情以及责任感和正义感是执法者秉公执法所不可缺少的。

正如培根在《论司法》一文中曾指出的:“为法官者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以公平为念而毋忘慈悲;应当以严厉的眼光对事,而以悲悯的眼光对人。”

这种情况下,你需要理性和慎重地处理好这段感情:

1 不要轻举妄动。你首先要确定这是否只是一时的迷恋而已,还是真的产生了深层的感情。一时的兴趣很容易过去,不值得因为它就冲动地行动。

2 如果确认是真感情,也不要仓促表白。你需要先平静地和自己的女朋友沟通,说明感情出现的问题,坦白这个新产生的感情,而不是背着她先与她好友表白。这是对现任女友的负责任。

3 和女朋友的好友沟通前也要慎重。她是你女朋友的好友,这段感情也会让她感到为难。你需要表达真诚,但也要给她时间思考和回应。hasty 的表白只会让情况变得更复杂。

4 如果女朋友的好友也有相似感觉,你需要让现任女友变成前任。感情需要真诚,你不可能两头玩弄。这也是你对两个女生负起的责任。要有勇气面对现实,做正确的选择。

5 女朋友的好友不接受你,也要释然。你已表明真诚,但也要理解她的难处。这种情况下,你别无他法,只能重新审视自己与现女友的感情,再做最后的抉择。这需要时间与沟通。这种状况,理性和责任很重要。感情也需要考验,但不能只考验感性。你需要平静面对现实,审视自己和对方的需求,在诚恳中做出选择,而非一味地追求自己的感觉。无论结果如何,只要你对自己与他人负起责任,就不会有遗憾。爱情需要智慧。很多人在感情面前丧失理性,一意孤行,最后只留下伤害和遗憾。你需要舍得专注于现在,看清自己与别人的真实需求。感性会推动我们去爱,但理性会提醒我们如何去爱。不要让爱情成为借口,忽视生活里最基本的责任与真诚。这样才会有所谓的错过而无所谓的遗憾。爱情里也有道义。在追求自己的幸福时,不能充耳不闻他人的痛楚。你需要成全自己,但也要成全其他人。这需要独立的判断和承担代价的勇气。但生命不仅有感性,更有智慧。需要停下来想想,你真的已经尽力了吗。爱情里,真正的遗憾通常不是得到与否的问题,而是在那个当下,自己是否真的已经全心全意。

想要把这个事情给了断了,肯定是马上就离婚离家呀。其实我真的很不能够理解为什么有人会选择离婚不离家,难道是因为希望有一个人照顾你,希望有一个人陪着你,然后你们又能够出去各玩各的吗?可能有些人会觉得就是为了孩子或者说是没有地方居住,所以才这个样子的,可是我觉得既然两个人已经选择离婚了,那么不管日子有多么的艰难,都不能够再住在一起了,应该要各过各的。

 

你们两个现在这种状态肯定会让你的前夫以为你们还有回头的希望,还会有一些复合的机会,所以他才会不停的去骚扰你们的家人。可能在他的心里,他就会觉得你就是跟他在闹矛盾而已,并没有真的想要离婚。是因为你跟他离婚不离家这样的一个做法,所以给了他一种错误的感觉,那么你想要改变现在这种情况,最好的办法就是马上先跟他分家以后各过各的,不要再有任何的联系。

 

首先你要做到这一点才能够去谈以后的事情,如果连这一点都做不到的话,那么你们也没有什么好谈的了。既然选择离开了,那就应该要断的干干净净的,你们这样的状态真的会让人很误会的,大家肯定就觉得你们根本就没有想要离婚,根本就舍不得对方。

 

如果你有跟他复婚的想法,那么你可以跟他去好好的沟通,然后你们再去重新领证,但是如果你没有这样的一个想法,首先你就要搬出去让他搬出去,反正绝对不能够再住在一起了,从今以后应该是各过各的,不要再有任何的联系了,说了这孩子之外。也不要搞什么离婚不离家这样的一个做法了,没有人能够接受的,大家只会觉得非常的无理。嗯

法律主观:

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婚姻第三者插足合法婚姻,导致合法婚姻关系终结、家庭解体、刑事案件多发等等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渐渐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第三者侵犯了合法婚姻中无过错方的何种权利,如何通过婚姻家庭立法确立法律责任来规制和惩治婚姻第三者,保护婚姻当事人的正当利益、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通过对第三者行为的性质的界定,对第三者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性质、责任形成及对婚姻第三者所要承担的 精神损害赔偿 ,应纳入婚姻家庭立法体系,以期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实现婚姻家庭生活的美满幸福。 婚姻第三者的定义 “婚姻第三者”现象是指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与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发生婚外两性行为,导致该婚姻关系发生裂痕甚至完全破裂的情形。由于现行 婚姻法 对“婚姻第三者”现象并无相关的禁止性规定,道德、舆论的影响并不足以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婚姻第三者”现象渐渐成为影响婚姻稳定的一大不安因素。 “婚姻第三者”产生了一系列涉及社会稳定、家庭和睦和子女成长的社会问题。首先,“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直接导致恶性刑事案件数量的增多,影响社会安定。人类几千年文明形成的性心理,即要求性伴侣在一定时期的排他性。而性在婚外的完全自由,有悖于这种排他性,势必产生男女双方的情感冲突,继而因爱生恨使用暴力手段报复不忠实的另一方。其次,“婚姻第三者”破坏了传统的一天一妻制的家庭模式。一夫一妻是人类文明的理性产物,也是我国婚姻法确立的一项原则。一夫一妻制以人类爱情的排他性、专一性和文明社会性爱的同一性为理论基础,要求任何成年人在同一时间内只能有一个配偶,不允许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现象的存在。一夫一妻,是顺应自然法则的体现,是人类长期选择的结果,是婚姻道德的法律化。最后,“第三者”破坏了婚姻和谐不利于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家庭能为儿童的成长提供最直接影响最大的 教育 ,并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有巨大作用。“婚姻第三者”插足导致婚姻家庭的破裂,引发生活环境的巨变、失去父母一方的疼爱教育、遭受其他同龄人的鄙视嘲弄等等未成年人无法适应的问题,容易导致其心理的扭曲和行为的放荡自流。离异家庭中的 青少年犯罪 比例高达40%以上。 对于什么是“婚姻第三者”,目前的立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完全无过错 离婚 制度的建立,以及故意侵害配偶权补救方面的立法空白,在实际上减轻甚至取消了“婚姻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责任,使得“第三者”现象得不到有效的制止,这不利于保护合法婚姻,惩戒婚外侵害人。 二、对“婚姻第三者”行为的定性:侵害配偶权的行为 “婚姻第三者”行为侵犯的是合法婚姻中无过错方的什么权利国内学者对此做了不同的解释。有学者认为,该行为侵犯的是“配偶共同生活圆满安全及幸福”之权利;有学者认为,“第三者”行为侵害的是配偶一方对另一方性的专有权利;还有学者认为,侵害的是另一方的名誉权。笔者认为,上述三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有一定的局限性,未能说明第三者行为的本质。第三者行为的本质应是侵犯了合法婚姻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权。合法婚姻双方基于婚姻关系而享有一系列法定权利,包括 同居 权、婚姻住所协商权、人身自由权、 计划生育 权利和配偶权等等。 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是夫妻双方因 结婚 ,基于婚姻效力和配偶身份而享有或承担特殊的权利义务的统称,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①配偶权包括夫妻姓名权,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日常事务代理权、住所决定权,同居义务,忠实义务等。婚姻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但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 结婚登记 ,符合法律规定,取得 结婚证 后方能确立夫妻关系。也就是说,在我国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定手续就是办理结婚登记。登记程序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婚姻的干预。登记使得婚姻这一法律关系不再是纯粹的契约关系,它在经国家确认之时,即是对国家公权力提出要求———要求保障它的绝对的、排它的权利;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配偶权也就具有了绝对的、排他的权利,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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