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的一天下午,杭州上城区一个老小区裁缝店里,3个女人吵架吵得蛮凶,后来还有男的赶过来帮架,一片混乱中,一个老太太摔倒了,120、110都“呼啦呼啦”赶过来。
街坊们还记得这起治安纠纷,闹得蛮大,但是连当时处理的民警也没想到,后面会牵出一个很棘手的民事官司。
很不幸,老太太住院20天后身亡。
今年3月,老太太的家属告了2个吵架的女人,"我妈妈原来身体蛮好的,住院的时候跟我说,是被她们骂到气死的。"因此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0万元。
原告说,旁人吵架
95岁的老太太上去规劝遭谩骂
根据原告起诉书上描述,老太太95岁,那天下午在休息闲聊。一对母女到裁缝店修剪裤脚缝边,因为觉得女老板修剪得不好,拒绝付钱,就破口大骂,语言粗鲁态度十分恶劣。老太太看不下去,好心去规劝。不料反而遭到母女的无理漫骂,骂老人是“多管闲事的老不死”,“早就好死了”,语言十分恶毒。因不堪辱骂,老太太气得当场摔倒在地,无法站立。后被120送到医院抢救,被诊断为股骨骨折。因病情严重住院20天后不治身亡。当时派出所也介入了调查。
老太太的女儿哽咽着,老太太出事以前,身体很健康的,每天都到小区里晒太阳,谈天说地。老人住院期间,这对母女没有任何慰问或歉意表示,“但凡你们要来看一眼,我都不会上法院。”
被告请来证人
表示没有听见母女骂老人
被告代理人说,裁缝店女老板看母女不是小区里的人,不承认质量问题,三人就扭打争执起来。旁边的两个男人来拉架,还动手推搡母女,这个过程中老太太才摔倒,所以并不是原告说的气倒,可能是他们冲过来时候带倒的。"事实上,老太太没有参与规劝,母女甚至根本没有注意到老太太的存在。"
是否亲眼见到老太太摔倒
证人两次说法不一致
原告要主张,被告对老太太存在辱骂的侵权行为并导致老太太被气得摔倒在地进而不治身亡,就要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而原告仅有的证据就是女裁缝的证言证言。但是女裁缝接受公安询问的陈述以及出面证言,还有出庭作证的证言之间,对重要事实的陈述上存在严重出入。
比如对于她是否亲眼所见老太太的摔倒。在公安询问时,她说未看到。在出面证言中,她说“老太太受不了她们的辱骂一屁股摔倒在地就站不起来”。所以女裁缝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认定两被告存在辱骂老太太的行为。
因为原告没有提交其他有效证据,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法律主观:
一般情况下,吵架气死人,不是犯法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明知受害者心理承受能力低、恶语伤人,侮辱刺激对方,进行精神干扰的,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有点意思哈。
一般情况下,致人病了死了,顶多能算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气死人未必都负法律责任,也未必都不需要负法律责任。本案情况特殊复杂,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根据刑法原则,负刑事责任须满足主客观相统一(即主观罪过和客观危害结果同时具备)。所以得看当事人的主观状态。
1,如果说当事人在吵架过程中并没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意图,只是单纯的吵架,虽然有对方伤害死亡的结果,一般情况下也不构成犯罪。
2,但是,如果当事人意图是蓄意、恶意伤人,杀人的。为了不负法律责任,侥幸希望通过受害人自己的原因达到伤人杀人目的的,或者明知道受害人有心脏病等病,或者是身体虚弱,容易生气致病致死的,而还讽刺侮辱等。就得负法律责任了,严重的可够成故意杀人的。所以,并不是气死人不偿命。
本案倒是没那么严重,案例吵架过程中,对方生气致伤,致死,未必就是当事人所期望的,很多情况下吵架并没有伤人杀人的意图。所以,主观方面缺乏罪过。刑法不能客观归罪,所以不能说只要对方有伤害死亡的结果,当事人就必然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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