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是否需要退彩礼需要视情况而定,满足条件还不退彩礼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返还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女方不退还彩礼依据如下:
1、双方已经同居且登记结婚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男女双方尚未办理婚礼,但是在法律上和伦理道德上,双方都已成为夫妻,女方不用返还男方彩礼;
2、男女双方并没有办理登记结婚但是同居时间超过两年及以上的时间,男女双方没有按照规定登记结婚但是同居超过两年及以上的情况下,女方不用归还男方彩礼;
3、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在同居期间有生育子女,如果男女双方在同居妻间以“夫妻”方式生活且生儿育女,即使双方尚未办理登记结婚,但实际上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家庭。此时,如果接触“夫妻”关系,伦理道德上对女方的伤害较大,因此女方不用返还彩礼;
4、男女双方虽然没有登记结婚成为合法夫妻但是已经将彩礼花费于双方共同生活;
5、双方订婚后但是其中一方当事人在结婚前身亡,如果在男女双方订婚后但尚未办理登记结婚或婚礼时,其中一方当事人因意外或疾病等因素身亡的,不需要返还彩礼。
一、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二、彩礼分配的认定:
1、如果彩礼是给女方父母的,无论是婚前给的,还是婚后给的,都属于女方父母的财产,既不是女方的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小两口的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前,男方或者男方父母给女方的,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3、如果彩礼是在结婚登记后给付给女方的,那么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给彩礼时明确表示是给女方个人的,当然,这个需要女方提供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有过,最后都是通过沟通解决的。
1、彩礼钱说到底就是一个习俗,一个形式,钱最后也是给你们用的。但是影响到感情就不划算了。应该心平气和的沟通,找到一个双方都满意的方法,各退一步。你们又不是为了彩礼才结婚,而是因为要结婚才需要彩礼这个环节,不能本末倒置。因为钱影响结婚的大事,那岂不是你们的感情经不起生活细节的打磨,以后还怎么共同生活呢。要知道生活中会出现的问题可多了。
2、冷静一下,应该是爱走在一起,爱相互理解,担待去办事,只要金钱不看人,那来的爱情,有爱情就有了包容,社会风气留下的彩礼,没有多少,拼自己的能力条件去看待彩礼,心不愧尽力而为,相互理解商量去办,告诉她现在没如愿,婚后有了还可孝敬老人。
3、多和自己的家人沟通如果再准备结婚的时候,自己的家人提出的彩礼数额比较高,导致男朋友的家庭无法接受,这种时候可以多和自己的家人沟通一下。可以让自己的家人适当的把彩礼的数目降低一下,或者是选择其他的方式支付彩礼。
4、找个彼此都能接受的方案。彩礼说少也能少,说多也能多,主要是量力而行,不能太过分,比如你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满足女方,女方也应该懂得理解,彩礼并不是婚姻的审核标准,更不是衡量爱情的标准,所以应该理解男方,在他能够承受的范围内是最好的。所以彼此各退一步,这个问题就解决了。没有必要为这个吵架,难道感情真的没有金钱重要么?对不对。
既然两个人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就说明是真心想要与对方过日子的,如果对方的彩礼要求不过分,我觉得只要拿出诚意就可以挽回对方的。古时候就有三书六礼迎娶新妇的习俗,一个家庭抚养出一个孩子是很难的,而女方家要彩礼,只是希望男方家给予到一个尊重的态度,每个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过得很好,希望男方给女方彩礼,这只是一种礼节,父母也会将得到的彩礼给女儿陪嫁过去,所以如果女方给的彩礼要求不过分,彩礼是需要给的。是一种礼节,更是一种尊重和重视。
如果是女方提出分手,她肯定是要全数返还彩礼的。但是如果是男方提出的,而且女方没有什么过错的情况下,只是男方自己的意见,那也要理解女方不能退还全部彩礼,作为补偿,毕竟男方退亲是影响女方的声誉的。但是如果全部不还可以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话就走法律程序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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