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在租期内被物业卖与他人是否违法

车位在租期内被物业卖与他人是否违法,第1张

也就是说,车位的租赁合同一旦生效,并不会因为产权的变更而影响您租赁合同的效力,对方无权、也不会因为产权变更而影响您在租赁期内对车位的的使用权,因此,对方出让、变更车位产权的行为并不违法,同时,不会影响您在租赁期内对车位的使用。

法律分析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所以目前多数商品房在销售时,开发商和购买者都会在合同中约定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通过出租、出售或附赠等方式,约定其归业主专有或专用,在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概认为车库、车位归业主共有, 只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车的车位,才属业主共有,即使是业主共有的车位,收取一定的停车费也是合理的,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公司接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有权对车辆在小区内公共场地或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进行管理和收费,收取的停车费按照物业公司与业主大会达成的协议进行利益分配,实际上,物业公司并不是收取停车费的主体, 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只是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业主停车进行收费,因此也就不存在合不合法的质疑,如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因此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是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必须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小区停车位可以收费,但并不意味着可以自由收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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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居民个人拥有私家车数量的逐步增多,为了方便居民的生活,在新建住宅小区的时候都会把停车场的建设作为公共配套设施之一,那么小区地上车位买卖合法吗?下面和小编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小区地上车位买卖合法吗

1、小区地上车位是否归业主所有,可以查看这些停车位是开发规划中的停车位,还是开发商临时随意划定的停车位。

2、根据我们国家的《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都是属于所有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如果开发商占用小区内公共区域、公共道路随意划定车位出售的话,属于没有权利处分,那么就是违法行为,业主们可以起诉开发商,并且可以将车位所得收益用于小区所有业主。

3、另外第七十四条还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所售的地上车位属于规划范围内用于停放车辆的区域,并且开发商和业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对此明确表示这个车库面积没有计入公摊,并且是属于开发商所有的话,那么开发商就完全有权利出售地上车位。

4、住宅小区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区间和范围,停车位是其重要配套设施。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两种情况:

(1)地下或地上专用停车位在开发时规划为停车场地,并且符合产权登记技术规范的,而且建设费用没有列入开发成本和分摊面积出售给买房人,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就应该属于开发商所有。而已经出售的车位的所有权和收益权都属于产权人,尚未出售的停车位收益应该属于开发商公司。

(2)住宅小区的地上或地下停车位及用于临时停车的过道等,假如相关建设费已经列入开发成本或者是分摊面积之中,那么开发商就已经从卖房款中收回了停车位的建设费用,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就应该属于全体业主所共有,车位租金收入也应该归全体业主所分配。因为停车位的权益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属于开发商公司没有权利擅自出售停车位的长期使用权。至于停车位的收益,应该由物管公司收取,并且可以用于补充维修基金、物管等费用,以此来表明是所有业主共同共有的性质。

5、住宅小区的停车位是否可以对外出售或者是租赁,可以根据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的不同而做出具体分析:

(1)当停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时候,开发商公司和业主都没有权利出售停车位,即使是对外出租停车位的长期使用权也应该经过全体业主的同意,并且车位收益应该用于小区停车位的维护、管理基金。

(2)当停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商公司的时候,开发商公司的所有权和小区业主的专用权可能会发生矛盾。开发商公司认为小区业主没有购买特定的停车位,那么作为所有权人的自己就有权利对外出售多余的停车位;而业主则认为开发商的行为侵犯了小区住户的专用权,一旦自己将来拥有私家车,将会面临没有地方停车的境地,因为小区规划的停车位早已被“外人”买走。为了避免出现这一类的尴尬局面,所以会要求开发商公司在处理住宅小区内的停车位的时候会受到相应的限制,从而保证开发商的行为不会侵害到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小区地上车位买卖是否合法,可查看停车位是开发规划中的停车位,还是开发商临时随意划定的停车位。以上是关于小区地上车位买卖合法吗的相关内容介绍,各位想要出售车位的朋友可以详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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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在停车位卖东西违法。规定的停车位应该只能停车而不是摆摊。普通市民按照政府划定区域进行摆摊可以的。另外,使用临时占用公共空间的企业,应持有有效证照,并且在合法的地点摆摊,禁止转包转租,保障安全,合规经营。同时,在摆摊时不能影响居民生活和安全出行,不破坏市容环境卫生。

怎么举报店铺占用停车位

1、正常情况下,如果店铺是将车辆停放在该停车位上,那么就不存在占用停车位的行为了,如果这样的停车位是公共停车位,那么店铺也拥有该车位的使用权,所以车主是无权对店铺进行举报的;

2、如果店铺是使用路障、椅子、货物、甚至烧烤架来占用停车位,不允许车主的车辆或其他车辆使用该停车位,车主有权对商家的这种行为进行举报,可以拨打交警122的电话,或者是寻找城管的工作人员;

3、一些店铺门口的车位是有产权的,是商家自己修建的,比如一些家具城或者是大型超市,因为这样的停车位产权本身就是属于商家的,所以车主举报也是没有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物业强制业主买或租车位是违法的,没有哪条法律规定小区要有一定数量的公车位。小区内的所有设施设备除指明其产权的,剩下的都是属于全体业主的,这停车位当然也是属于业主的。

法律分析

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的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参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这一规定,加上规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配建的公共绿地、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使用权属全体业主所有”,那么,由于这些公共场地属全体业主所有,物业管理公司无权对车主收取场地租赁费。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小区的车位一般情况下不属于业主,除非停车位置占用了业主共有的道路,像是开发商在地下修的这些停车位,通常情况下只能通过出售或出租等方式取得停车位的使用权,法律没有规定开发商卖房子必须要赠送地下停车位。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应该结合法律相关规定和购房合同或停车租售合同来确定车位的归属。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小区车位能否卖给业主或者非业主。具体说明如下: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实际执行中,住宅小区应注意下列具体问题:

1、向业主个人出售、附赠或长期出租共有车位使用权不合法

按照国家规定,开发建设住宅小区的征地费和配套设施的建设费,计入成本、构成房价,其中包括《住宅建筑规范》(435)强制配建的居民汽车停车场(库)及其中的车位。实际,开发商出售住宅收取价款中,已分摊配建停车场(库)及车位的投资,本应依法整体转让配套设施的所有权,要按《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移交权属明确的共用设施(含停车设施、人防设施),依法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因此,许可住宅出售,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个人出售、附赠或长期出租共有车位使用权,甚至擅自收取20年的费用,实属盗卖业主依法共有车位使用权,违背《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的规定,不符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的规定。

2、擅自改变小区共用设施用途不合法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的规定,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的规定,总平面图载明的规划车位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要,应当通过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因此,任何人未经规划许可设置车位,均属擅自改变小区共用设施用途的违法行为,依法小区内不许可存在非规划车位。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无权在小区内擅自设置车位,也无权利用小区人防设施设置车位。实际,有些建设单位却将强制配建的居民汽车停车场(库)擅自改为人防工程(面积),又以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为名,出售出租车位使用权20年的行为,均违反上述“不得随意修改”、“ 不得改变用途”的规定,目的是掩盖其盗卖业主共有车位使用权的事实。

3、应当依法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维护共有共用共享的秩序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设单位负责制定临时管理规约,要约定小区车位使用、维护、管理以及业主的共同利益等事项,必须遵守前述国家有关共有共用车位的规定,并遵守《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实际,遵守《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是遵循公平原则让业主共享收益的最佳途径,并且能够保证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所需费用,对预防设施设备老化、防范事故、保障业主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至关重要。因此,应当依法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维护共有共用共享的秩序,业主所得收益,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共用车位应当实现业主共同管理

业主大会成立实现了业主共同管理,要针对临时管理规约以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修改、制定管理规约,要维护车位共有共用共享的法定秩序,要遵循公平原则让业主共享收益,必须纠正向业主个人出售、附赠或长期出租共有车位使用权的问题,也必然遭遇既得利益者的干扰、抗争,这是导致共用车位使用权私有化以纠正的根源。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首先应当依法确认“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使用性质;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提供物业承接查验的备案证明文件,遵守第九百四十九条规定“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对于业主依法享有的共用车位,应当由业主大会共同决定有偿使用车位的方式,需要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现场管理服务。

5、共用车位使用权私有化妨碍高效出租使用

共用车位使用权的私有化,导致车位出现大量空闲时间,此时其他需要车位的业主却不能使用,不仅浪费公共资源且会产生业主之间乃至社会矛盾。物业服务有义务维护小区车位共有共用的秩序,满足业主实际停车需要,为避免车位空闲却又车位难求的现象,也要纠正共用车位私有化问题,需要接受政府主管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甚至需要依法恢复共有共用的秩序。

业主大会要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最大限度挖掘现有车位使用潜力,实现车位高效出租使用,缓解业主停车难的问题,同时能够增加共有车位产生的收入。在价格主管部门指导下,将停车收费分为提供场地、停车服务、车辆特约保管服务三部分,在保证合理收费、满足维修资金需要前提下,依法协商约定,按停车服务、车辆特约保管实际收入的比例,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奖励提成,其余收入可冲减物业服务费用,降低物业服务的实际收费标准。

综上所述,《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并不支持向业主个人出售、附赠或长期出租共有车位使用权的行为,也不支持共用车位使用权的私有化,不能作为掩盖盗卖业主共有车位使用权的法律依据。

相关问题见本号“小区停车收费有关问题(一)”一文。

提出上述观点,欢迎大家讨论,交流有益经验。

小区内的停车位不违法。

但可能会被小区保安赶走。

1、如果车位是你的,那么你卖东西不要怕。

2、你买通保安也可以做到。

3、如果你是小区住户,并且该车位属于住户公告车位,你摆摊卖东西,也是合理。但是可能会被说。你要顶住压力!

您应该和承租车位的人、购买车位的人协商,否则是构成违约的。

但是,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买卖合同不能对抗租赁合同,因而,承租人仍有权租用该车位到租赁期满,原业主和购买车位的人都无权提前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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