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架诅咒妹夫儿子,三天后出事故,妹夫携骨灰把灵堂建其家门,你怎么看?

吵架诅咒妹夫儿子,三天后出事故,妹夫携骨灰把灵堂建其家门,你怎么看?,第1张

清明节作为上古时代传承下来的传统文化,对于国人来说有着特别的意义,在这一天,人们都会扫墓踏青,缅怀先祖,表达自己的哀思之情,这不仅有利于弘扬孝道,同时也能够唤醒家族的共同记忆,促进亲人之间的凝聚力,让彼此之间更加亲近,但我们也要谨记,逝者安息,生者奋发,切勿过度沉浸于悲痛之中,毕竟生活仍然得继续。

江西上饶的李东北此时正在家中愁眉苦脸,不仅是他,李家人的脸上无不是愁云密布,苦不堪言,而这一切,都得从清明节前自己亲妹夫的儿子去世说起。之前,李东北与自己的妹妹发生一次口角冲突,情绪激动的李东北口不择言诅咒了一句妹妹的家庭,出乎意料的是,在争吵完的三天后,妹妹在国外打工的儿子果然出了事故,从此与家人阴阳相隔。

这对于妹妹一家人来说无疑是个天大的打击,但更让人想不通的是,妹夫郑少林竟将儿子的归咎到李东北三天前的诅咒上,认为就是因为李东北的言辞导致了儿子出事故。失去理智的郑少林一怒之下,便将儿子的灵堂摆在了李东北的家门口,并在里面安置了郑儿的骨灰盒。

据李东北所说,自己这座房子是刚盖不久的新房,目的就是能给已经到了适婚年龄的儿子做婚房,为了这座房子,他还到处去借钱。而现在妹夫迁怒于他,把灵堂设在了自己家门口,晦气到连他们自己都感到毛骨悚然,更别说其他人了,以后哪有姑娘敢嫁给他儿子,也正因为如此,李东北才如此烦愁。

在那段时间里,李东北也有主动找妹夫郑少林协商过此事,一开始他也答应了,可是最后郑家人并没有将灵堂撤回去,反而越建越大,李东北家门口已经没有路了,一打开就是显眼惊悚的灵堂,为此,他只能再次找郑家人商议,可对方不仅咄咄逼人,还坚决不退让。对于这件事,郑少林表示这块地皮是他家的,他想怎么盖就怎么盖,自己为儿子盖个灵堂合情合理,谁说话都不好使。

李东北还透露,在这件事发生之前,两家的关系还十分和睦,自己的妹夫曾经还跟他是同学,但现在却因为一个灵堂,两家的关系陷入冰点,原本和和睦睦的关系经常怒而相向。但毕竟还是家人,出了问题还是得解决,可即便李东北招来了当地各个部门劝说其拆掉灵堂这个违章建筑,可他们夫妻两人仍然态度坚定,始终不退让,多次调解都没有结果。

针对这件事,笔者在这里还是希望郑家人能够尽快走出失去亲人的悲痛,但就事论事的话,将李东北的诅咒归咎于儿子出事的直接原因未免太过牵强,两家人本有着浓浓的血缘关系,何必要因为这样一件小事大动干戈,让原本的亲情支离破碎,这样的话,去世的儿子难道就能安息吗,活着的人能有宁日吗?你们对这件事有何看法?你如何评价郑少林这样的行为?

法律分析:情侣吵架导致对方死了是否要负责,这个问题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吵架导致一方死亡要根据具体情节确定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生活常理,一般性的谩骂并不会致人死亡,吵架导致对方死亡案件中,死者患有心脏病或重大疾病的概率很大,当吵架与引发疾病致死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时,当事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明知对方患有重大疾病或除有辱骂被害人,还有肢体上的推搡而导致对方死亡的,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吵架被打死的,侵权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同时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两人发生口角,肢体冲突,导致对方心脏病突发死亡的情形,当事人对死亡没有任何过错的,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需要进行相应的民事赔偿。另外,如果当事人肢体冲突是导致对方心脏病突发死亡的,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形,涉嫌刑事犯罪,一经定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分析

这个需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及吵架导致对方死亡的情况,来确定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任何恶意,很正常说话,因为对方比较激动导致死亡。主观上既没有杀人、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害人的行为,因此对死者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在主观上都有过错,吵架、斗嘴和肢体冲突的环境、用语的激烈程度不同,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另外,双方在公众场合,用语激烈,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诽谤,以及发生肢体冲突致使受害人无法承受人格上的凌辱,气绝身亡的,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并予以立案追究。按照实际情况,如果对于行为人言语致使他人死亡的,有可能涉嫌侮辱或者诽谤刑事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指侮辱行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身亡等后果,被害人无法告诉或失去告诉能力的情况。综上所述,对于判断公民的犯罪行为是否犯法和需要承担责任的时候一般都是根据其是否真实有客观的行为的,但是如果仅仅是言语上的攻击而导致他人主观想要自杀的,虽然没有实际的作为却也可能成为对方死亡的真正原因,因此是否犯法还不一定。需要证明死亡和行为人言语过激的行为跟双方肢体冲突之间的因果关系,还有言语过激的程度,如果真的有因果关系就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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