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治安拘留所被拘留人员行为规范》及《治安拘留所被拘留人员一日生活制度》

急求《治安拘留所被拘留人员行为规范》及《治安拘留所被拘留人员一日生活制度》,第1张

治安拘留所被拘留人员行为规范

公监管(2001)1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治安拘留所的饿正常工作秩序,规范被拘留人员行为,更好地实施管理和教育,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被拘留人员的言行准则,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三条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和改过自新的正确态度。

第四条 严格遵守治安拘留所的有关规定,服从管理和教育。

第五条 努力学习,认真反思自己的错误行为,主动汇报思想,如实讲清自己的问题。

第六条 积极举报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其他人员有违反规定以及有脱逃、行凶、自杀等行为的,要立即报告或制止,不得隐瞒、包庇。

第七条 爱护公物。

第八条 按照规定及时交纳伙食、医疗费用。

第三章 生活规范

第九条 严格遵守一日生活制度,按作息时间和指定范围进行活动。

第十条 听到起床号,立即起床。未经批准,不得卧床不起。白天除午睡时间外,其他时间未经批准不准随意躺卧。

第十一条 起床后按要求整理好内务,按顺序洗漱和上卫生间。

第十二条 被褥、鞋子、洗漱用品、饭盆几其他生活用品,按指定位置摆放整齐。

第十三条 按顺序用餐,不准敲击餐具,不准抢吃多占,不准乱倒剩饭,不准浪费粮食。

第十四条 男性被拘留人员不准赤身裸体,女性被拘留人员不准只穿背心和三角裤。

第十五条 按指定铺位睡觉,不准擅自调换铺位。不准蒙头睡觉。不准喧哗、耳语或从事其他影响他人睡眠的活动。

第十六条 保持室内清洁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废弃物,严禁在室内吸烟。

第十七条 搞好个人清洁卫生,按规定理发、洗澡。

第十八条 保持餐具清洁,注意饮食卫生。

第十九条 文体活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条 有病要及时向管教民警或医生报告。就诊时要如实陈述病情,遵从医嘱,配合治疗,不准无理取闹,指名要药。

第二十一条 自伤、自残或装病者、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四章 学习规范

第二十二条 必须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按时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二十三条 遵守学习纪律,端正学习态度,保持良好的学习秩序。

第二十四条 认真学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联系实际,对照检查,深刻反思,改过自新,认真作笔记,写心得体会。

第二十五条 学习时间内,不准从事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讨论时必须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积极发言。

第二十七条 爱护书籍、报刊杂志等学习材料,不得损坏或占为己有。

第五章 文明礼貌规范

第二十八条 举止文明,不准打闹,不准勾肩搭背,不准做低级下流动作。

第二十九条 礼貌用语,说话和气,不准说谎话、粗话、脏话。有求于人时,使用“请”、“您”等敬语;有愧于人时,使用“对不起”、“请原谅”等歉词;有助于人时,使用“没关系”、“别客气”等谦词;得到别人帮助时,使用“谢谢”、“麻烦您了”等用语。

第三十条 对工作人员要使用姓氏加职务的称谓。

第三十一条 被拘留人员之间一律称呼姓名,不准叫外号、绰号,不准称兄道弟。

第三十二条 遇有来宾参观和领导视察时,应有良好的精神风貌。对领导的问话,要如实回答。视察过程中,不准围观,品头论足,不准到门、窗张望及擅自接近攀谈。

第三十三条 有事找民警,要喊“报告”。听到民警呼唤时,应立即答“到”。对民警问话,必须有问必答。回答问话时不得指手划脚。

第六章 劳动规范

第三十四条 必须参加组织的生产劳动,端正态度。服从安排,听从管理,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第三十五条 必须注意劳动生产安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劳动生产操作规程。

第三十六条 不准把自己应完成的任务强加于他人。

第三十七条 不准擅自离开劳动场所,不准携带违禁品和与劳动生产无关的物品进出劳动场所。

第三十八 劳动结束时要清点工具,按规定摆放整齐。不准将工具、原料、产品等带回寝室或隐藏,丢失工具等物要立即报告并进行查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公安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被拘留人员行为规范考核奖励办法。

第四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工作工位被业主吐痰警方治安处罚。

吐痰属于其寻衅滋事的行为,警方可以根据治安处罚对作业主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因此工作工位被业主吐痰警方治安处罚。

工作,汉语词语,具有动词、名词两种词性,作为动词用有操作、行动、运转、运作等意思。

痰液是人体内的炎症分泌物,一般是肺部感染或支气管感染致病菌后身体的炎性渗出。因此痰液总含有大量的致病菌和各种口腔的微生物,如果有传染性的感染,随地吐痰会挥发引起疾病的传播,如果吐到他人身上,更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也是一种侮辱性的行为,如果痰液有疫情防控期间的致病菌,则是传播疫情的行为。

首先,要看“回扣”产生于哪两个主体之间,一般情况下,如果收受回扣的一方是普通公民的,则只构成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违反,不构成犯罪。

但如果收受回扣的一方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则除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外,还可能构成对“行贿受贿”系列犯罪的违反——具体来说,根据司法解释,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数额三万以上,而如果是私企、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数额六万以上就可以达到立案标准。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来看,1981年国务院《关于制止商品流通中不正之风的通知》就禁止各种名义的回扣,因此公民一定要认识到回扣行为的违法性质。

无论是私企还是公企,无论是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回扣”还是没有约定,从民事角度,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法院不保护由于回扣约定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吃回扣”行为都是违法的,并且数额达到一定程度,还会按犯罪处理(大部分情况下,公司都会进行刑事和解,可能导致员工免于实刑)。

根据法律的规定,我国的民法、治安管理法、刑法中有相当的章节都是为了保障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治安秩序。对于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民法中有人格权有规定,民事主体享有身体权、健康权、当人格权受到伤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包括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而且在认定人格权的受害人时,会根据受害人的职业、影响程度等来综合判断。除了民法,治安管理法也有很多保护措施,比如对于寻衅滋事等行为,处以5日至10日以下的拘留,并处500以下罚款,还可能涉及拘留等处罚。对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可能涉及罚金或者拘留。当然,不论是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都是要提供相应的证据的,如果证据确凿对方无可推卸,可以先报警,请求警方的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痰含有大量细菌、病毒、真菌等病原体。呼吸道传染病,象流行性感冒、肺结核、气管炎、肺炎、麻疹、百日咳及白喉等的病原体,均通过痰液进行传播,危害性很大。肺结核病主要通过空气传染,尤其是排菌的患者,咳嗽时,喷出的飞沫带有结核菌,从而传染给健康人;其次是结核患者吐出的痰,痰中的结核菌附着在尘埃上,痰干燥后随风飞扬,引起结核病的传播。有人将公共场所的痰迹进行化验检查,发现有4%~6%的痰中带有结核菌。在开放性肺结核患者每毫升痰中,可查到约10个以上的结核菌,足见其细菌含量相当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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