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不过是最近几年的事,传统文化里女人嫁给丈夫之后是附庸的身份,分走家产根本不可能,就是已经生了一群儿女,还是可以被丈夫一纸休书抛弃,扫地出门。好在今天的女性已经不必如此悲情,无论法律还是文化都在更多的倾向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在婚姻中的财产权利也包括在内。
比如全职太太尽管不是家庭经济来源的直接提供者,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的经济收入纳入家庭财产范畴,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不涉及婚姻过错和子女抚养的情况下,如果离婚,家产有一半属于女方;如果男方有过错,且要付给女方孩子的抚养费,那么财产分割会更倾向于对女方有利。
结婚,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
简单说来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有构成的要件,有成立的条件,有法定的权利义务,也有可以解除的退出机制,这是一种契约关系,既然是契约,就不可能是无条件的爱或无原则的纠结。与时俱进的看待现实的婚姻制度,反而是最真挚爱情的最大尊重,也是对自己的信任,对伴侣的信任。
公证使人更懂得感谢对方的付出。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并不是为了伤害无辜的人,而只是为了保护双方的合法的财产权利。换言之,这并不违背夫妻甘苦与共的传统美德,比如妻子身患重病,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不够看病所需,这时丈夫变卖了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来给妻子治病,这依然是非常让人感动的行为,也是珍视婚姻热爱伴侣的表现。
而如果丈夫拒绝变卖婚前个人财产来给妻子看病,虽然显得冷酷,但这也是他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检验出两人之间的爱情已经不复存在,把个人财产的重要凌驾于伴侣的生命健康之上,这样的婚姻也快寿终正寝了。所以,婚前财产公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还是检验夫妻感情的试金石。
反对婚前财产公证的人通常是婚前财产较少的一方。他们认为首先爱情应该是高尚无私的,而婚姻是爱情的升华,如果结婚之前就把你的我的分得清清楚楚,那么无疑是为今后离婚铺好了路,婚前财产多的一方可能对婚姻更加不珍惜,因为有婚前约定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其个人财产,那么或背叛婚姻的成本就被大大降低,反而让婚姻不稳定了。
这种看法是可以被理解的,但这里有个被偷换的概念,不是婚前财产公证降低了离婚成本就使得婚姻不稳固了,而是在婚姻不稳固之后离婚财产公证让人更冷静的审慎的对待冲动情绪,减少不假思索的破裂和不计后果的分手。
如果婚内财产一人一半,婚前财产各自所有,那么合计财产较少的一方就要预算下离婚后的全部损失,目前住着的房子是伴侣的,要无条件搬出,目前所开的汽车也是伴侣的,要交还。自己份额内的婚姻财产能否保障今后的生活,如果不能又该做怎样的准备?如果没有婚前财产公证,结婚几年后就可以分走全部家产的一半,那真是投资不错的买卖,更无须留恋。一个实际工作生活的低能者,仅靠结婚两三次就能分走大额财产,那才是真正的对婚姻的摧残,对爱情的亵渎。
婚前财产制度在国外已经非常成熟,非常细致。可以约定的内容也越来越多,越来越详细。而且约定内容也逐渐超出了财产的范畴,包括婚姻内的生活琐事和离婚时的子女抚养,赡养费,财产分配等等。
从很多走在时代前列的**明星身上可以取经参考,身家数亿的有钱的人况且担心自己的财产被婚姻削半,何况艰难求生的寻常百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也可以采取一些不做婚前财产公证,同样保护婚前财产不被分走的方法。
第一,不动产因为是登记制度,因而无须公证即可被认定为个人财产。所以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和汽车其实不用做财产公证;第二,父母给自己子女的大额财产可以通过赠与协议或遗嘱来指定专门的所有权人,约定不属于子女结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第三,古玩字画黄金翡翠也可以在婚前自己去做个公证,证明这些是自己个人所有。这样即便将来发生离婚纠纷,已经通过公证的权属证明也可以保护婚前财产不流失。
财产公证将逐渐为更多的理性所接纳,是尊重自己也是尊重对方尊重婚姻。
法律主观:
已婚夫妻也可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只不过双方订立的协议内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财产,而不涉及婚后双方取得的财产。如果已婚夫妻想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就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和充分支持,这样才能顺利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由于双方结婚后,对财产的共同使用、消耗、经营,使个人财产很难与共有财产进行区分和认定,除非夫妻双方对所达成的协议均无异议,否则婚前财产公证只能是“与君无缘”了。但是我们建议,对男女双方来说,婚前财产公证最好能在双方结婚前就办理。因为还没有结婚的男女由于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各自的财产归属就比较容易界定,也不存在共同财产的问题。实践中就有当事人在婚前个人投资买房子,婚后(尤其是再婚后)多年才想把房子做个婚前财产公证,以便留给自己的孩子,由于配偶不同意,费了好多周折。因此,从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最佳时间上看,晚办不如早办,婚后再办不如婚前就办。(一)未婚夫妻。未婚夫妻由于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各自的财产归属容易界定,不存在共同财产问题。(二)已婚夫妻也可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只不过双方订立的协议内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财产,而不涉及婚后双方取得的财产。因此称作“婚前财产协议公证”。而已婚夫妻要想做此项公证,就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和充分支持,才能顺利办理此项公证。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由于双方结婚后,对财产的共同使用、消耗、经营,使个人财产很难与共有财产进行区分和认定,除非夫妻双方对所达成的协议均无异议,否则婚前财产公证只能是“与君无缘”了。实践中就有当事人在婚前个人投资买房子,婚后(尤其是再婚后)多年才想把房子做个婚前财产公证,以便留给自己的孩子,由于配偶不同意,费了好多周折。因此,从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最佳时间上看,晚办不如早办,婚后再办不如婚前就办。
法律客观:《公证程序规则》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
《公证法》
第十一条
规定的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
《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
《公证法》
第四项规定条
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
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
《公证法》
第二款规定条
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因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申请。
可以接受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明确夫妻双方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离婚率的逐年上升,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了可能发生的财产纠纷,这样不仅方便了双方当事人,而且有利于社会稳定,还能够减轻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
,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夫妻双方良好感情的维系。由于在婚前办理了财产公证,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中的一方也会在心里产生压力,如果这样做,很可能导致离婚,而在失去这段感情的同时,在经济上也不可能得到对方更多的好处。所以,在这样一个压力下,婚前财产公证对夫妻双方起到了一个约束的作用,有利于夫妻双方齐心共创美好家庭。
法律主观:
结婚后,可以做婚前财产公证。进行财产公证有助于解决纠纷的产生。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相关规定,夫妻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办理公证进一步增强公信力有助于解决纠纷。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这个是能接受的,而且也是有必要的。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有其必要性:
1、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使申请人根据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等规定,对婚姻双方的各自财产确定为个人所有,明确分清了财产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得到保护。
2、及时防止和惩治违反婚姻法的行为,避免离婚时因无法确认婚前财产而导致家庭内部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有利于法院分清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更好地处理讼案,以保护夫妇双方的合法权益。婚前财产的公证行为是婚姻当事人通过婚前协议对婚后的落实,从而使得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结婚的确不是为了离婚,但谁也不能保证今后漫长的岁月里不会发生变化,与其逃避它,不如认可它。
3、避免了更多矛盾和冲突的发生,从而有利于夫妻生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的高度开放和自由,现代人爱情的物欲化,导致婚姻自由程度的提高,从而又导致了离婚率的上升。然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的财产的增多,从财产的范围到财产的构成以及财产的数量等较之以往都发生了转变,呈现出财产构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财产数额显著增多、投资经营性财产所占比例增大的趋势。
尤其在结婚后,由于夫妻长期共同生活、消费,原本清晰的财产归属也就模糊起来。一旦遇到离婚,在财产的分割上也很容易出现纠纷,这类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相当难以理顺,分割困难,有许多夫妻即使在法院判定后,依然纠纷不断。而婚前财产公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准司法制度,为人们预防这一财产问题上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4、结婚前,男、女双方依法到公证机构对各自的财产、债务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的直接认可。因为公证书不同于一般文书,它具有法律上的证据作用,一旦涉及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将公证书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将“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列为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之一。
婚前财产公证就是在结婚以前,明确区分各自财产的行为有人说婚前财产公正捍卫了,爱情也有人说婚前财产公正损害了爱情。具体来说对于婚前财产公证这种现象存在老一代不可任,也不可接受年轻人接受程度更高,以及不同的人对其看法两极分化,这三种情况。
第一老一代人不认可婚前财产公证认为这样做伤害了爱情。作为老一辈人来说,对于婚前财产公证是不认可的。他们认为两个人既然结婚就应该互相信任,不分彼此,两个人的财产也应该是共有的,这才是真正爱情的体现,如果还没有结婚就把各自的财产进行公证,那就等于离心离德,这样的婚姻注定无法长久。
第二年轻人对于婚前财产公证接受程度更高,觉得这样做确保了自己的独立性。与老一辈的看法,相比年轻人对于婚前财产公证的接受程度要更高。年轻人非常注重独立性,即使是对于婚姻和爱情也要在具体情况当中体现出自己的独立性。因此才会有婚前财产公证,这种现象的产生至于婚前财产公证对于婚姻和爱情的影响还需要通过更长时间的观察才能得出结论。
第三,不同的人对于婚前财产公证的认识和看法两极分化。总体来说,对于婚前财产公证这个问题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而且呈现两极分化的状态,支持者认为这体现了公正性和独立性。反对的认为这样做让夫妻之间产生了隔膜。证明我的看法,我认为夫妻之间明算账是有必要的,但是不必通过公证的方式来实现双方做好约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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