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外国人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跟外国人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材料,第1张

法律主观:

结婚登记 必须要走法定的程序,与外国人结婚登记跟与内陆人结婚登记完全一样。 与外国结婚登记同样是要到当地民政部门,不过需要了解登记的两种情形: 1、予以登记 婚姻登记 机关对符合 结婚条件 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 ;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 离婚证 。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涉外婚姻 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2、不予登记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 法定结婚年龄 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结婚 的疾病的。 当知道男女双方可以登记后,需要准备一下资料: 1、中国公民须持有: (1)本人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 离婚 、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有: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 身份证 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中国人和外国人结婚领证,一,外国人向中国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本人护照等,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二,该外国人必须到我国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三,该外国人和与之结婚的中国人必须双方亲自到我国一方当事人所在地的有关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主观:

与外国人结婚需要的证件有,我国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外国人的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经过公正的外国人的单身证明等。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与外国人结婚需要哪些证件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与外国人结婚需要哪些证件 与外国人结婚需要的证件有:当事人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二、与外国人结婚手续是怎样的 当事人与外国人结婚需办理下列手续:首先共同到内地居民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申请,其次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外国人的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经过公证的外国人的单身证明等材料,再次经过工作人员审核材料之后,最后对符合条件的双方当事人予以登记。 三、涉外结婚证需要公证吗 涉外结婚证原则上无需办理公证。即只要是由我国婚姻登记机关制作发给的结婚证,即使不公证也会被我国承认。如果是对于不在我国境内结婚的人,需要在国内证明自己的婚姻关系,这种情况就需要进行公证。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与外国人结婚需要哪些证件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第一款、第三款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法律分析:(一)申请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1)中国公民须持有: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2)外国人须持有: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3)外国侨民须持有:1、本人的有效护照;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二)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登记1予以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2不予登记: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自愿的;(3)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主观: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 结婚 。 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 户口所在地 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 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须持有:①本人 户籍 证明;②本人 户口 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 离婚 、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有:①本人 护照 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 身份证 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③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 公证 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3)外国侨民须持有:①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③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二)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登记 1予以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 ;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 离婚证 。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涉外婚姻 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申请 结婚登记 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2不予登记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 法定结婚年龄 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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