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结婚证上的一段话.出自谁的诗句

民国时期的结婚证上的一段话.出自谁的诗句,第1张

 天津北方网讯:从上周开始,本报“今晚·喜满堂——婚庆产业文化探寻活动”有奖征集板块收到大量热心读者选送的收藏品。同时,一些热心的收藏家也主动联系本报,无私地向读者展示其关于婚庆历史的收藏。记者跟随史料文献收藏家李刚,探寻民国时期婚庆用品和民俗的特色。

  婚庆藏品琳琅满目

  昨天上午九点,记者应邀来到史料文献收藏家李刚的家中。“一听说你们办这个活动,我翻箱倒柜找出了好多和活动有关的征集品!”李刚激动地说。印刷精美的请帖、泛黄的结婚证、字迹斑驳的租赁单……在记者来之前,李先生就早早地将各种收藏品整理好并分门别类。“你们看这是民国时期的结婚证,上面不但有新郎新娘的名字,连证婚人、介绍人、主婚人的名字也都一一在列。”介绍起自己的藏品,李先生如数家珍。他告诉记者,自己收藏的各种纸制品已经接近“一吨”,其中关于婚庆的藏品只占其中的很小一部分。但从这些婚庆藏品的印刷、做工和内容上的变化,依旧能看出本市婚礼文化和消费的演变过程。

  记者在李先生的藏品中注意到。除了各个年代的结婚证书以外,民国时期订婚证书也十分正式,不但印刷精美,就连格式和内容丝毫都不逊于结婚证书。请帖方面,早年间以手写为主的请帖与如今的机打请帖比起来也更有“感情”。

  早期婚庆雏形“亮相”

  说到婚庆行业,在很多人印象中都是从近二十年才发展起来的。不少读者也都表示,早年间从结婚典礼到婚宴大部分都是由亲戚朋友们一起帮忙,而且大部分从业者也都是“义务”性质。即使有收入的,也只是部分主家会准备一些红包或回礼。“其实经营婚庆生意的很早就有了,你看我收藏的这张《估价单》。”李刚边说边拿出一张边角已有轻微破损的“订单”。记者仔细观察了一番,这张名为“华东摄影公司礼服部估价单”的单子上,清楚地记录了当时新人从商家处租赁的新郎礼服、新娘礼服、新娘头花、耳环、项链、腰带、手花等行头,与此同时,就连婚礼当天所用的红布、花车、乐队、照相、礼簿、门彩等典礼用品和服务都有明确的记录。

  对此,业内人士介绍,早期的婚庆并不是一个独立行业,而是寄生在照相馆等商家里的“增值服务”,这种帮助顾客搜罗道具、车辆、典礼工作人员的模式,也是后来现代婚庆行业的雏形。李先生告诉记者,当时一般都是一些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大户人家才会选择这类收费的婚庆服务。而如今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婚庆服务已经成了惠及大众的普遍服务。

  婚庆典藏文化烙印明显

  象征美好的牡丹、寓意喜庆的喜鹊、代表爱情的鸳鸯、情趣盎然的蝴蝶……在李刚向记者展示的结婚证上,各种精美的图案将一张普普通通的证件渲染成了一幅艺术品。与如今各种更加注重如何防伪、文字严谨的证件相比,早年间的结婚证更突出精致的文字和喜庆的氛围。

  “两姓联姻,一堂缔约,良缘永结、匹配同称。看此日,桃花灼灼,宜室宜家……”这一句句颇具时代特色的祝愿并不是出自什么诗集,也不是摘自哪篇名作,而是来自民国时期结婚证书。记者仔细对比了一下,民国时期前后的结婚证书、订婚证书等,在参加典礼人员的称谓、仪式用词等方面都十分“讲究”,有着那个年代的深深的文化烙印。

近年来,每逢5月20日,各地婚姻登记将迎来一个高峰期。今年5月20日,毕节市百里杜鹃管理区多举措着力抓好全区婚姻登记工作,切实增加婚姻登记工作的温度。

5月20日当天,百里杜鹃管理区政务服务中心将婚姻登记窗口的A、B岗工作人员全部安排到位,实现全员上岗,A、B岗既分工又合作,一个负责申请材料审核、盖章颁证等工作,一个负责婚姻登记系统信息录入工作,实现婚姻登记流水线作业,极大缩短了群众的办证等候时间。

为了确保婚姻登记工作顺利进行,5月19日,区民政局提前购置配齐A4纸、结婚证、打印机墨粉等办公耗材,并对电脑、打印机、网络宽带等设施设备进行检修,确保所有设施设备正常运转,能满足婚姻登记工作需求。

为了确保婚姻登记工作不间断,婚姻登记员放弃休息时间,轮流就餐之后,继续开展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员正在办理结婚证

因婚姻登记工作服务贴心、人性化,所有青年男女的办证需求都得到了满足,他们每一个人的脸上都洋溢着幸福的笑容。来自百纳乡的杨女士和大水乡的李先生终于领到结婚证,他们高兴说:“今天日子好,特意来办结婚证,上午我们就过来排队的,终于领到证了。”王先生和蒋女士领到鲜红的结婚证后,他紧紧牵着蒋女士的手,对婚姻有了深刻的认识:“结婚意味着爱有一定的发展,也意味着肩上的责任更加重大。未来,我和我媳妇将风雨同舟,不离不弃,携手走过余下的日子。”

王玉杰先生和蒋中萍女士领到结婚证

据悉,截至目前,百里杜鹃管理区婚姻登记窗口共办理结婚登记70对。

婚礼抛花球主持词环节一:司仪入尝婚礼前引导各位来宾,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大家晚上好!我是今晚的婚礼的司仪何淼,在这里首先要代表本次婚礼的新郎________先生和新娘______**以及双方的家长,对各位亲朋好友的到来表示诚挚的感谢和热情的欢迎,欢迎各位!今天是公元2010年1月19日,一个天长地久的好日子。也是一个非常适宜嫁娶的黄道吉日!在这天降吉祥、美好而又甜蜜的日子里,________和________两位新人的爱情长跑要开始进入了新的跑道,今天他们就要在这红地毯上走入神圣而幸福的婚姻殿堂。两位新人能够一路走到现在,离不开亲朋好友们的支持和祝福。所以在婚礼开始之前,我有一个小小的请求,那就是等一会儿新人从踏上红地毯开始,到走到舞台这段路上,请各位朋友千万不要吝惜你的掌声,要让新人在这一路上都能得到各位的美好的祝愿。特别是在新人路过你的身边的时候,你的掌声更要热烈一些,请各位相互监督一下,鼓完掌后如果手没红的话,等一会儿可是要罚酒三杯的埃如果各位同意的话,现在就请用掌声表示一下!非常感谢大家的热情。你们的掌声越热烈,相信新郎新娘的婚姻生活就一定会越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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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婚姻是人一生的大事,你的选择则关乎着你一辈子的幸福,很多人都希望自己能够遇到对的人,然后和他步入婚姻的殿堂开始幸福的生活。

但是很多时候现实和我们的想象完全存在不同,所以我们一定要慎重的选择,能够有一个好的开始。

现在很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所以当到了适婚年龄还没有对象的时候,父母就会展开催婚模式,和你见面说的最多的话题就是关于结婚。

还会用行动催促你,安排很多的相亲活动,只有你结婚了他们的心才能放下。

结婚就要领结婚证,这样你们就正式结为夫妻了而且你们的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你们拿结婚证以后就不在是和谈恋爱那样,可以任性不喜欢就分开了。

所以当你选择要拿结婚证的时候,不仅需要选一个黄道吉日,更重要的是一定要想清楚,不要盲目的就做出决定,事后在后悔不已。

我身边有两个人朋友,她们的经历能够给准备先领证再结婚的姑娘提个醒,不要把结婚想象的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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琳琳和男朋友赵刚在一起一年多了,对于结婚的事情他俩倒是不怎么着急,只是赵刚的父母着急让他俩赶紧结婚,所以总是在不停的催婚想让他们先拿证,也相当于吃了一颗定心丸,到年底了办酒席。

对于结婚琳琳完全没有概念,她觉得两个人只要真心相爱,迟早都是要结婚去的,而却她和赵刚的交往也是很认真的并不是玩玩而已,所以对于赵刚父母提出来的这一事情,也没有提反对的意见

赵刚的父母知道了琳琳的态度很高兴,还承诺结婚证拿了以后就给他们买房子,还准备的有彩礼,琳琳觉得他父母的态度很真诚,于是没过多久他俩就去领证了。

看似都那么的一帆风顺,可是快到办婚礼的日子了,当初他父母承诺的买房却迟迟没有兑现。

琳琳就问赵刚:“这马上就要办婚礼了,你父母说给我们买的房子了,怎么还没有买,到时候结婚完了,我们住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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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刚说:“婚礼只是一个形式,我们现在就是合法的夫妻了,现在房价那么高,我父母买不起,还有彩礼那么都是一些面子上的事情,我们能省就省吧,好好过日子。”

琳琳听了非常的生气,感觉自己被欺骗了,于是就提出了离婚,赵刚和他父母都以为琳琳只是说说而已,一时生气就拿离婚来威胁他们。

赵刚的母亲理直气壮的对琳琳说: “你现在已经是我们家的儿媳妇,就要按我们家的规矩来,你要想清楚离婚了你身上就会被贴上离婚的标签的,所以别闹脾气。”

但是琳琳并非说说而已,她想的很清楚,现在就被他们欺骗,而且他们一副吃定自己的样子,可想而知自己以后的生活将会怎样。

她不想让自己生活的不幸福,所以长痛不如短痛,趁着年轻还有资本,还能够为自己找到一条更好的路,所以就在快要办婚礼的前几天,琳琳拿了离婚证,结束了这段还没开始就已经结束的糊涂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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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这件事情以后,琳琳对待拿结婚证这件事情格外的慎重了,因为它不仅仅是一个本子,这意味着你的婚姻生活就此开始,是否能够幸福也在你这个选择里面。

彤彤和男朋友交往快两年多了,对于结婚的时候他们也没有那么的在意,和琳琳的情况一样,是男方的父母很着急,想让他们快点结婚。

于是也向彤彤说希望他们能够先拿结婚证,其他的事情就交给他们来,但是彤彤比琳琳要理智许多,她觉得结婚不是领证那么简单,需要彼此能有相同的三观,有共同的爱好等。

可是交往了这么久,她觉得男朋友的缺点越来越明显,不愿意吃苦,多做一点工作或者其他的事情就喊累,在其他事情上也和彤彤想不到一起去,从而导致两个人之间的矛盾越老越多。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选择结婚,那无疑是在拿自己的幸福开玩笑,所以彤彤觉得结婚的事情暂且放一放,还是多交往一下比较好。

05

可是男朋友丝毫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问题,更别说改正了,彤彤觉得这样下去只是在浪费彼此的时间,于是提出了分手,结束了这段两年的恋情。

分手之后,彤彤也试着交往了几个但都不合适。直到认识了李先生,李先生比彤彤大五岁,和彤彤是同行。

所以两个人有许多共同的话题,加上李先生经历和阅历比彤彤丰富一些,各方面都很成熟,考虑问题也很全面。

在不断的相处中,两个人对对方都很满意,经过慎重的决定以后,两个人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现在彤彤的生活很幸福,无论在工作还是生活中都得到了李先生无微不至的关心和照顾,两个人为了这个家也在努力的奋斗着。

陌陌:

女人千万不要以为两个人真心相爱,就能够幸福一生,然后盲目的决定结婚,事实并非如此,不要把结婚想象的那么简单,所以不要一冲动就把结婚证给领了。

因为结婚证领了,你们就是合法的夫妻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在和谈恋爱一样,不高兴就分手,高兴了就和好。

如果你选择了离婚,那么你身上就会被贴上“离婚女人”的标签。

虽然现在人们的思想很开放,但是在感情问题上,还是很在意的,如果你又结婚了,那么别人也都记得你是二婚,不是头婚,难免会让别人心里不舒服。

领证结婚不是过家家,女人一定要慎重的考虑以后在做出决定,这关乎了你一生的幸福。

为什么是先恋爱后结婚,而不是先结婚后恋爱,就是为了给你们彼此之间一个认识和了解的过程,看看对方是否适合自己,是否值得自己托付终身的,通过交往让你能够心中有数。

所以女人千万冲动的领证,那样是在拿自己的幸福开玩笑。

-END-

法律主观:

明码标价卖亲儿子,卖自己孩子构成犯罪吗案情简介2015年8月11日,四川乐山市夹江县的李先生和桃-子(化名)因出卖自己的儿子,被夹江县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和有期徒刑1年,并各处罚金一千元。一年前,二人打算以12万的价格将4个月大的亲生儿子卖给他人,经志愿者举报,两人被警方抓获。目前,男童由其祖父母照顾。李先生以儿子需要照顾为由上诉,希望孩子的母亲桃-子得到缓刑。男女婚外情生子后两次“送子”未成功2011年,34岁的李先生离婚后,带着8岁的儿子生活,逐渐与23岁的桃-子产生了感情并同居。当时,桃-子是一位年轻的母亲,有一个女儿在老家雅安。她和丈夫的关系不好,但是并未离婚。两人此前在同一家工厂上班并相识,但都否认因两人的关系导致李先生婚姻的破裂。桃-子说,两人在一起之后并没有生小孩的打算。2013年4月,桃-子到医院检查时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三个月。由于桃-子本身属于贫血体质,医生不建议桃-子做流产。两人也犹豫着是否将这个孩子生下,桃-子给在雅安的母亲打了电话。母亲称,绵阳的许先生夫妇因无法生育打算抱养一个孩子,建议桃-子把孩子生下来交给这对夫妇抚养。再次回想起整个事件时,桃-子深有悔意。由于父母离婚,她在15岁之前一度与母亲断绝了关系,母女关系疏远。当时,她已经和李先生打算尽快办理好婚姻手续,将孩子好好抚养,但是仍然接受了母亲的建议,与许先生取得了联系。双方商量好,孩子出生后由许先生家抚养,许先生向李先生支付12000元的营养费。2014年1月,桃-子顺产下男婴瑞-瑞(化名)一个多月后,却被告知许家打算做“试管婴儿”,不再抱养这个孩子。未等到李先生有反悔之意,许先生又将另一位想抱养小孩的朋友林总(化名)介绍给了他。这一次,一直由许先生从中搭桥,李先生始终未和林总直接对话,他甚至都不知道林总的名字。在沟通的过程中,许先生一直追问李先生打算要多少钱,称林总对李先生不要钱的行为似乎总不放心,还是希望李先生开个价。被问得不耐烦,李先生在电话里对许先生说:“我要10万他就能给我10万啊”许先生把10万作为价格报给了林总,对方认为价格太高放弃了收养。李先生反复强调,自己在前两次送孩子的过程中,从未主动提过价钱问题。因为他认为,把孩子送给别人抱养不犯法,如果涉及金钱交易就是卖孩子,是犯法的。12000元的营养费也是许先生自己提出的。这次交易虽然未成,但是打破了李先生送孩子不要钱的心理底线。他说,自己经济情况一直不好,每个月打零工最多赚到两三千元,还不时需要在农村务农父母的接济。自己的大儿子眼看就要上初中,正是需要花钱的时候。如果把孩子送出去能够获得一笔钱,对于自己家庭确实有好处。而对于这个新生儿来说,能够有一个更富有的家庭来抚养也是好事。但他否认之前有媒体报道的卖掉孩子是为了在农村盖房子。“这样的房子我住了也不会心安啊。”孩子在网上标价10万打拐志愿者劝阻买卖去年4月份左右,林总将瑞-瑞的信息发布到一个关于领养孩子的QQ群,标价10万,群内一些想要“抱养”孩子的人互相分享孩子的信息。此事引起了一位长期“潜水”在群内的打拐志愿者仔-仔(化名)的注意。他伪装成买家的身份通过QQ与林总取得联系,通过林总给他发的与其他买家“谈生意”的聊天截图,仔-仔确认了该条买卖孩子信息的真实性。按照常规,仔-仔只要确认了贩卖信息的真实性,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孩子就能够得到解救。但是同为四川人的仔-仔对于老乡卖亲生儿子一事动了恻隐之心。他决定以买家的身份到当地劝说李先生放弃卖掉孩子。仔-仔如约来到夹江县见到了李先生。此时,孩子的价格已经涨到12万。仔-仔起初仍保持买家身份,询问孩子被卖掉后,李先生夫妇会不会反悔要回孩子;孩子的爷爷奶奶一旦知道孩子被卖掉,会不会举报让自己承担法律责任。仔-仔想用这样类似的问题刺激李先生和桃-子,希望能够让二人心软放弃卖掉孩子。在此过程中,桃-子抱着孩子已经泪流满面,但李先生坚持表示,因为自己的家庭经济条件不好,不得不卖掉孩子。仔-仔见李先生坚持卖掉孩子,自己的问题也让李先生产生了怀疑,索性亮明了自己的志愿者身份。他告诉李先生夫妇,自己这样做其实是在帮助他们。如果他直接找警察来,他们会面临很重的刑罚。如果他们现在愿意放弃卖掉孩子,就是在自己救自己。李先生在得知仔-仔的真实身份后只能放弃卖掉孩子,承诺要把孩子好好养大。但是,仔-仔担心他们在自己离开后继续卖孩子,遂将情况与当地派出所做了汇报。派出所民警随后将李先生夫妇控制起来。父母双双获刑祖父母照顾孩子判决书中称,被告人桃-子在与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人李先生发生婚外情并怀孕。因被告人李先生生意失败,经济困难,二被告人与许先生商议,待孩子出生后将其抱养给许先生,许先生支付二被告人12000元营养费。被告人桃-子于2013年12月生下一名男婴,但抱养未果。林总通过许先生联系李先生,要求抱养男婴,二被告人索要10万元,林总未同意。事后,林总将被告人李先生“抱养”小孩的消息发布到一个关于领养孩子的QQ群。仔-仔看到消息后联系被告人李先生,二被告人索要12万元,仔-仔同意并于2014年4月21日赶到夹江县商谈买卖事宜时,公安民警在酒店将两名被告人抓获。夹江县法院判决,被告人李先生、桃-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自己的儿子,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李先生、桃-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拐卖儿童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根据李先生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因此,法院判决,李先生犯拐卖儿童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桃-子犯拐卖儿童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7月24日,桃-子被法院批捕,羁押在夹江县看守所。在李先生的父母处见到了已经1岁8个月的瑞-瑞。小家伙已经学会了走路,也会说简单的词语,与自己的奶奶很亲近。在祖父母的照顾下,瑞-瑞穿着干净的衣服,一直在房前房后跑动。瑞-瑞的奶奶说,李先生不经常回家,瑞-瑞这一年多都是他们老两口在照顾,孩子很听话,也很少生病。在此之前,除了桃-子母亲联系的许先生以外,他们并不知道李先生要把自己的孙子卖掉。瑞-瑞爷爷知情后,还把今年38岁的李先生打了一顿。最让瑞-瑞爷爷家烦恼的还是村里人对自己的看法,媒体报道以后,村里人都以异样的眼光看待李先生一家。李先生的大儿子因为在学校受到同学的歧视,已经打算读高中时去外地上学。李先生在朋友的帮助下才找到了新工作。服刑了几个星期的桃-子因患有结核病,取保候审回家治病,并处理好自己的婚姻关系,与李先生正式领取了结婚证。目前,李先生已经联系律师上诉,希望桃-子也能够获得缓刑的判决。他说,瑞-瑞尚小,需要母亲的照顾,希望法院从轻判罚。法律解读虽未完成买卖也已构成犯罪本起事件中,李某夫妇以12万元的条件送人“抱养”显然是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按照刑法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法律规定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但是,法院认定李某夫妇构成犯罪未遂,故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需要注意,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实质已经构成犯罪。虽然李先生夫妇没有完成自己儿子的买卖,但是已经犯了拐卖儿童罪。既遂和未遂是犯罪完成形态的判断标准而非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标准,只对量刑产生影响。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仔-仔确实是为了解救被拐卖儿童,通过一系列行动,在确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后向相关部门举报,姜-健认为该种行为应当是值得认可和鼓励的,并没有违反我国的相关法律。最高院专门发布八个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另外,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即使没有虐待等行为的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都体现了国家对于拐卖儿童行为加大打击力度的决心。至于前段时间对拐卖儿童一律判处死刑的呼声,反映了社会民众对于拐卖行为憎恶之深,但是作为法律人,应当理性地看待这个问题。一律死刑,一刀切的做法不符合法律的精神内涵。拐卖妇女儿童现象由来已久,其背后涉及的原因是复杂的。然而,刑罚不是万能的,光靠处以死刑并不能杜绝该现象。如果您还存在这个方面的问题,请咨询律师,他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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