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士官结婚规定

最新士官结婚规定,第1张

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25周岁、女军人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双方同时达到或超过晚婚年龄申请结婚的为晚婚。未达到晚婚年龄的军官、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予以照顾:

1、男方在艰苦边远部队工作,超过晚婚年龄1岁(满26周岁)以上,女方接近晚婚年龄(满22周岁)。

2、男方接近晚婚年龄(满24周岁),女方是农业户口,接近晚婚年龄(满22周岁),家庭确有实际困难,需要给予照顾的(需男方家庭所在街道或社区初具证明)。

3、女方超过晚婚年龄1岁(满24周岁)以上,男方接近晚婚年龄(满24周岁)。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团职、专业技术9级以上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申请结婚的,由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批。

副大军区职以上军官申请结婚的,由总政治部(2016年军改中已改革委军委政治工作部)审批。根据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

人民网-继续完善有关结婚的规定

-士官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现役军人结婚必须提前1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办理结婚登记的具体要求是:

(1)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2)选择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3)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男士官25周岁可以结婚,女士官是23周岁可以结婚。

其基本条件是:(1)政治审查、身体检查符合应征公民服现役的政治和身体条件;(2)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的,必须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以上;大专以上学历的,必须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可以招应届毕业生,也可以招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3)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部队特别需要并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放宽至27周岁。比原规定缩小了年龄段,原规定是年龄一般不超过28周岁,部队特殊专业需要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年龄可放宽至3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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