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一般为结婚的时候男方给女方的钱或物。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若女方反悔,彩礼要退还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一般不退。在买卖婚姻中,彩礼表示女子的身价,有的地区和民族直称为身价礼。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但是在法律上不成立,彩礼是封建陋俗。
不同地方有不同的习俗
一、京津地区
京津地区可分为北礼、南礼、旗礼、汉礼四种,到这个纪初,南礼逐渐融人北礼,形成北京婚礼特色。传统的结婚,先由媒人到女方家提亲,双方认可这门亲事后,下一步就是“小定”礼。“小定”礼的多少有男方的财力决定,大多是四盒礼。在婚礼的日子选定之后,就是“大定”,“大定”除“龙凤帖”之外,还需要有衣料首饰、酒肉、面食和水果四包礼物。
二、东北三省
东北三省的婚礼习俗和京津地区有些类似,但也不全相同。东北三省的“小定”礼,需要女方到男方家参加送礼和摆设的酒席。在酒席中需要交换“龙凤帖”,男方还需赠给女方一枚金戒指当作定情物。此外还需要准备四样礼物,即鸡一只;鸡蛋八十到一百个;红糖两斤;粉条两斤。定下婚礼日期后要过“大定”,其中包括了四季服饰、首饰、馒头、酒等等。迎娶的前一天,是女方送嫁妆之日,嫁妆多为衣物、家具、首饰等等。
三、江浙一带
媒人在“相看”过男女双方品貌后,婚俗礼仪要行“文定”礼,交换男女双方各自的生辰八字,男方把聘礼交给女方当面点清。聘礼多是各地土特产,桑麻织物,绩罗绸缎,茶叶及礼金等。女方的嫁妆越多越好,并借机来炫耀自家的财富。婚礼及其后的拜见礼等与北方大同小异。
四、湖广地区
媒人在“合年庚”、看八字,并经两方家长同意亲事后,由媒人代换龙凤帖,同时男方应下“小聘”礼,即一只金戒指、耳环,一对金石榴,以及聘金、槟榔、礼饼等。女方在收到聘礼后,回以文房四宝、松糕等。待迎娶前,男方还要下“大聘”,俗语称“行茶”。“行茶”时男方应准备好礼金、礼饼、烟酒、海味、鱼肉等,女方如数接收后,回以衣物、鞋帽、饼、糖之类,并商定双方婚礼日期。
结婚彩礼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是现代中国保留旧时结婚风俗,由男方支付给女方的聘金。结婚彩礼钱多用于买家具、家电、衣服等等,也可用来支付女方的酒席费用,还有的将彩礼钱直接作为女方嫁妆由其自由支配使用。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周代是礼仪的集大成时代,彼时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婚姻礼仪,《仪礼》中有详细规制,整套仪式合为“六礼”,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中的“纳征”是送聘财,就相当于现在所讲的“彩礼”。
在买卖婚姻中,彩礼表示女子的身价,有的地区和民族直称为身价礼。而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
彩礼和聘礼,就是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男方给女方的钱财和物品,在我们古代的时候叫做聘礼,我们现在叫做彩礼,古代的聘礼就是三千,当然不是我们现在的三千。现在的彩礼一年比一年水涨船高,可以说没有一定之规。这就是他们的区别。
其实,无论是彩礼还是聘礼,其实他们是一样的,只不过是叫法不同而已。古代的时候叫作聘礼,而我们现在叫作彩礼下面,我就从古代和现在来论述一下吧。
古代的聘礼
在我们古代传统的婚姻中是要有六礼,他们分别就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的纳征,就是说的聘礼,也就是我们现在的彩礼,聘礼在我们古代的婚姻中也特别重要,那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男方给女方下聘礼之后,一般就不能够反悔了,就是定亲。
在我们古代的时候,人们结婚。男方也会像我们现在一样送给女方一定的聘礼或礼金,只不过被我们现在叫作彩礼而已。如黄金、丝帛、首饰、金钱等物,聘礼多少,也是根据他们当时实际情,家庭收入情况而决定的,并不像我们现在一样要彩礼随着心愿开口。《红楼梦》中就记载有聘礼这一段:王熙凤说“二娘是大老爷那边的,也不算。剩了三四个,满破着每人花上一万银子。环哥娶亲有限,花上三千两银子,同一户人家,嫁妆是一万,聘礼是三千。”由此可见,当时,男人娶亲花钱聘礼三千,当然,那时的三千的聘礼也不是我们现在的三千。它们天差地别,并不是一个概念,只不过让大家知道古时候的聘礼。是三千这么一个数就可以了。
现代的彩礼
有网友在网上说:聘礼就是订婚之前男方给女方的礼物,是确定男女恋爱关系的,彩礼是结婚过门前给女方的钱。彩礼、聘礼都是男方出的,只是给钱的时候不同,叫法也就不同了。在我们这里并没有这样的说法,我们这里都叫彩礼,毕竟咱们国家地大物博,每个地方和每个地方它的风俗不一样。
虽然我们每个地方和地方的风俗不一样,但是。现在我们国家的男人结婚,它都同样存在一个特别严重的问题。那就是男人结婚都要花很多的钱财,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都对家庭造成了一个特别大的困扰,都存在着天价彩礼,“彩礼越重,男方才会越看重自己”很多女孩存有这样的心理,也使得天价彩礼越来越厉害。
彩礼现在都是现金或价值过高的金银首饰等价值不菲的一些物品。以前,男方婚前会给女方一定数额的现金,例如:“见面礼”、“登记礼”、”换贴礼“。在这期间,两个人定了亲之后,一般的情况下,两个人会相约出去玩耍,买一些女孩喜欢的的饰物、衣物等,这种情况双方均不认定为彩礼。但是现在各地彩礼出现了很大的变化,网络用语都用在了里面。
例如:10001万里挑一(妻)/ 10007两家一起发 / 20180三家一起发 / 30180顺发 68000发发发 / 88000 十全十美 100000
万紫千红 指的是:1万张5元钞票/1千张百元钞票,“万紫千红”为15万元。
三斤三两指的是:三斤三两一百元的钞票,约为13万6000元。
还有一动不动 一动为汽车,不动为婚房,这两样必须全额付款购买。
三金四银 三金:金项链/金耳环/金戒指;
四银:银碗/银筷子/银簪子/银手镯。
针对这样的一年比一年水涨船高的彩礼,在我们河北省石家庄这里,开始了治理,推进移风易俗培育文明新风攻坚会,出台了攻坚战,重点为彩礼、酒席也“限高”。要求婚嫁的彩礼不超过5万元,婚嫁活动双方不的超2天;酒席不超20桌,每桌不超880元,农村婚事每桌不超480元。丧葬活动控制在3天内,不办酒席,一碗烩菜。
但实际情况。我们这里彩礼一般都是30万,另外逢年过节的时候,还要买一些礼物去女方家里。当然也不算是彩礼钱的。在我们这里彩礼钱,也是相当简单,一下都是折合算在30万里面,楼房和轿车是男方家必备的。当然有的情况也很特殊,有的女孩子就是多要钱,这样才会心里踏实。但有的女孩子,就根据男孩的家庭状况,象征性的要一些钱财。当然这里面的细节就各有不同。是根据女孩各自的心思,还有他们的家庭来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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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彩礼背后的成因有多种因素导致,攀比心态,重男轻女,男女比例失调等等。彩礼的由来在古代,在旧时结婚的时候就有结婚彩礼这一说法,也是古代婚嫁习俗之一,称为聘礼。古时候彩礼其实也被誉为女性价值所在的象征,男方的经济条件也好,所能够给的彩礼金越多,就代表着女性嫁的好。男方愿意多给彩礼,这也代表男方对于女方的重视程度,同时这也是当时稳定婚姻的一种方式。
现在的婚礼也有这类的因素,彩礼越高越有诚意,代表女性嫁的也好。在亲戚朋友面前一个能够抬得起头,这其实就是一种攀比心的心理。可是就忽略了一个因素嫁妆,虽然有高彩礼,但是有嫁妆的价值也是为了女儿考虑。嫁妆越多女性在男方的地位就越高,不会被对方瞧不起,可生活往往很多人只注意了彩礼钱,忽略了嫁妆的问题。
加之现在婚姻的不稳定性,很多父母想要让自己的女儿有所保障,也可能会有比较高的彩礼。当然这个初衷可能是非常好的,毕竟为了自己女儿的保障考虑,但是这样的保障有的时候就忽略了对方的感受,让很多男性觉得结婚都成了一种奢望。
也有一些人可能只是重男轻女的想法,要通过高价的彩礼给自己的儿子娶媳妇,因为一个地区形成了这样高价的彩礼,男性在娶媳妇的时候也要付出高价的彩礼。或者当成一种经济收益,想要收回曾经养育的成本,特别是一些重男轻女非常严重的家庭,忽视养育这个女儿可能根本就没有花费这么多成本。但是这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们可以获得经济效益。在这种因素的影响之下,天价彩礼最终获利者是谁,而受到伤害的不仅仅是男性,也包括很多女性。
法律分析:(1)结婚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数额一般不在少数。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结婚给付彩礼现象仍然比较普遍。在不少地方,许多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为了给付彩礼而举家债台高筑,造成了极其沉重的经济负担。
(2)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把婚姻关系看成是一种契约关系。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属于要约和反要约阶段,从订婚时起到办理结婚登记前,可以看作是承诺阶段,也就是契约成立阶段。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后,可以看作是合同生效阶段。从契约的角度来看,给与和收受结婚彩礼的行为是发生在婚姻契约成立阶段。由于有了给与和收受结婚彩礼的行为,才使得婚姻关系由成立阶段向生效阶段过渡有了一定的保证。此后,如果婚姻关系没有生效,那么,当事人收受结婚彩礼的行为就违背了当初订约双方的本意,理应予以返还。如果婚姻关系生效后,结婚彩礼的作用也就完成了,送结婚彩礼的一方自然没有索要回结婚彩礼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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