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公证在哪里办理

结婚证公证在哪里办理,第1张

法律分析:男女双方要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办理结婚公证要经过以下四个步骤:申请、受理、审查和出证。1申请人要先提出申请。2受理后,工作人员要对相关事项和义务进行告知,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由当事人填写相关信息、并确认告知和受理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主观:

《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当事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1当事人的 身份证 、户口簿; 2 结婚证 书; 3与所需公证书数量相应的夫妻合影照片若干张; 4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申办出生公证,可委托他人代为申办,代办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取得公证书的时间,一般1个工作日即可取得公证书。申办多项公证或公证书需要英语以外的其他语种译文的,1至3个工作日可取得公证书。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 结婚 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 婚姻登记 机关申请 结婚登记 。符合本 法规 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法律分析:办理条件:

申请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处可以受理其申请:

申请人的户籍在本处所在地,非本地户籍的需提供在本地(一年以上)居住/工作证明;

婚姻登记地在本处所在地。

办理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夫妻双方的结婚证(遗失结婚证的要补办结婚证)

4、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5、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法律主观:

涉外婚姻结婚可按如下流程予以公证:

1、申请人准备好材料,包括个人的身份证明、结婚证等;

2、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

3、公证员询问记笔录;

4、制作公证书,当事人签名。

法律客观:

(一)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一种非诉讼活动。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我国驻外大使馆、总领事馆可以接受在驻在国的我国公民的要求,办理公证事务。办理公证是领事的一项职能。1公证的事实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国内的,当事人应在国内申办公证书。我国一些公民出国前未办妥有关公证,出国后则要求使、领馆予以公证,如出生、死亡、结婚、学历、毕业证、未受刑事处分等。由于使、领馆对发生在国内的行为或事实不便进行核查,因此,当事人如不便回国办理,可委托国内亲友办理上述文书的公证和认证手续。2申办授权、委托、声明、离婚、生存健在等公证书,必须本人亲自申办,不得委托他人代办。(二)认证是对公证而言。领事认证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及其授权机构在涉外文书上确认公证机关、认证机关或者某些“相应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件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即通常说的使文书发生域外效力。按国际惯例,凡涉外公证文书一般都应办理领事认证。办理的认证文书必须是在中国使用。如证书不在中国使用,即使持证人系中国公民,中国驻外使、领馆也不为其认证。申请人应向证书使用国的使、领馆申办认证。国外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和民事、商业文书认证程序。1与我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各类文书欲送往中国国内使用,需先在该国内办妥公证手续,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能在我国内使用。英国办理认证的机构为英国外交部认证办公室。地址和电脑如下ThelegalisationOfficeoftheBritishForeignandCommonwealthOfficeOldAdmiraltyBuilding,Whitehall,LondonSW1A2LGTel020-7008-1111Fax020-7008-1010httpwwwfcogovuklegalisation)2与我未建交国送往中国使用的各类文书,需先在该国办妥公证,并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办理与我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3外国驻中国使馆和总领馆(包括外国驻港领事机构)为其本国公民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其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出具的公证书,如该公证书不违反我国法律、政策和规定,可以直接在中国境内使用。4英国于1965年加入《取消对外国公文认证要求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该公约适用范围扩展至香港地区。1993年中英双方同意,1997年7月1日后,《公约》继续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因此,如无特殊要求,我驻英国使、领馆无需办理由英国发往香港特区使用公文的领事认证。5香港与英联邦国家间文书往来,如无特殊要求,亦可免办领事认证。

在你们结婚登记地的公证处进行办理。办理方式如下:

1、申请人要先提出申请;

2、受理后,工作人员要对相关事项和义务进行告知,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由当事人填写相关信息、并确认告知和受理事项;

3、工作人员要对当事人的证件和材料进行审查、询问并进行笔录,然后由当事人确认;

4、等签发和批准之后,则要出具公证书。

申请条件如下:

1、男女双方都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男女双方要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户口薄或其他身份证明,申请人在国外的需提供护照复印件;

3、申请人应提供夫妻双方合照的大一寸相片四张;

4、夫妻双方一方死亡的应提供死者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可由医院或公安机关签发,也可由殡仪馆签发的死亡证或火化收款单据或有记录死者日期的户口簿等;

5、遗失结婚证件的申请人需要证明夫妻关系的,应先取得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才能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综上所述,结婚的时候其中一方是外籍人士或是港澳台户口的时候,在领取结婚证的时候就会比较麻烦,有些人在领取结婚证之后还会进行公证,进一步确保结婚证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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