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证: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户口簿:集体户口的,需持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或加盖派出所或人才市场专用章的复印件;现役军人应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及军人证件,退伍军人处于待安置期间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提供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的户籍证明,安置部门的待安置未分配证明和入伍证明材料等。
3居住证:若双方户籍都不在办理地所在的设区市范围内,至少一方当事人需提供办理地本区县的居住证。
4证件照: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5复婚、再婚者应当提供其他相应证明(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
(一)查验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附件1);《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当事人不会写字的,由当事人口述,婚姻登记员代为填写。婚姻登记员代当事人填写完毕,应当宣读,当事人认为填写内容无误,在“声明人”一栏按指纹。“声明人”一栏不得空白,也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为什么要领证
1、结婚领证是为了让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除此之外,结婚证还是夫妻双方之间的关系凭证。一切需要用来证明夫妻关系的,都需要使用到结婚证。
2、例如:购买房屋贷款、办理生育服务证、离婚、房产分割、移民留学等。结婚证的重要性在于,结婚证是证明夫妻双方关系的一种法律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分析:1身份证;2户口簿(集体户口的,需持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或加盖派出所或人才市场专用章的复印件;现役军人应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等);3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4复婚、再婚者应当提供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办理材料:
①一方户籍为南京市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持身份证、户口本(集体户口的持集体户口卡片复印件写有“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盖章、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到南京市任意区婚姻登记处办理。
②双方均非本市户籍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
注意:复婚、再婚者应当提供其他相应证明(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
办理地点:
注意:一方户籍为南京市的当事人,办理涉外或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可携带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玄武区、建邺区婚姻登记处办理。
领证流程
1、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2、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3、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4、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南京领结婚证需要的材料如下:
1、男女双方的身份证;
2、男女双方户口本(集体户口的需要将集体户口第一页打印并盖章,并且将属于自己那页的集体户口带到民政局);
3、3张2寸男女双方近期合照(蓝红背景都可);
4、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还有相应的流程:
(1)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2)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3)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双方自愿结婚;
(5)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6)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7)双方当事人持有身份证和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非南京户籍结婚办理材料有身份证、居住证、证件照、复婚、再婚者应当提供其他相应证明(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
1身份证
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户口簿
提供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
3证件照
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注意:复婚、再婚者应当提供其他相应证明(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
南京婚姻登记各区受理单位:
玄武区:估依廊38号,电话:025-84701931
秦淮区:苜蓿园大街112号5楼,电话:025-84855384025-52611171
建邺区:建邺区万达金街东区15幢124号,电话:025-86666255
鼓楼区:山西路84号,电话:025-84702913
雨花台区:雨花台区紫荆花路20号三楼(可从大楼北门进入,可走楼梯,也可乘坐酒店内电梯),电话:025-52423985
栖霞区:栖霞区仙林文苑路118号,电话:025-85316318
浦口区:江浦街道象山路4号市民中心B座一楼,电话:025-69659213
六合区:雄州镇雄州街道气象路8号,电话:025-57127522
江宁区:江宁区杨家圩路2号市民中心二楼,电话:025-69977095
溧水区:永阳街道天生桥大道600号溧水区市民中心,电话:025-57236183
高淳区:丹阳湖北路11号,电话:025-5731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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