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亲兄妹不可以结婚。亲兄妹之间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所以二人是不可以结婚的。即使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也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1、日本、欧洲、美洲和澳洲的大部分国家是允许近亲结婚的。
2、中国、韩国、朝鲜、菲律宾以及美国的部分州是禁止近亲结婚的。
禁止部分地区禁止堂兄妹、表兄妹结婚这不仅仅是遗传学问题,更多的是伦理观念问题。在男性主导的社会里面,堂兄妹的亲缘关系被认为比表兄妹更密切,更接近于亲兄妹的状态。
扩展资料:
近亲不能领取结婚证。近亲结婚是禁止的。这种婚姻属于无效婚姻,也就是说,这种婚姻虽然举行了婚礼,但却得不到结婚证,这是法律不承认的,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表亲结婚没有好处,而且对下一代的健康有很大的影响。近亲属的子女死亡率高,近亲属的子女存活率低;表亲的后代容易患遗传病,如白血病、心脏病、脑瘫和其他难以治愈的疾病。
参考资料:
法律分析: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旁系血亲法律是禁止结婚的,而亲兄妹属于血亲,亲缘关系非常近,即便在一起生下的孩子也有极高的几率是畸形或者有重大疾病,并且亲兄妹之间产生爱情是不应该的,可以有深厚的兄妹之情,但不能转化为爱情,必须保持理智和清醒,否则容易造成严重后果,对双方都不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法律分析:是不能结婚的,兄弟姐妹属于旁系血亲,是禁止结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兄妹不可以结婚吗,因为男女双方不能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1、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表堂兄弟姐妹之间是不能结婚的,表兄妹如果已经结婚的,其也属于无效婚姻。属无效婚姻有:
(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均属无效。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禁止结婚的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外的血亲,无论辈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结婚。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两个要件:第一,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第二,婚后尚未治愈,即结婚时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是指结婚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违法建立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应无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触犯刑法的,应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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