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年代的结婚证丢了怎么办

50年代的结婚证丢了怎么办,第1张

法律分析: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将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1950年4月13日,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诞生了。这部法律实行了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新婚姻家庭制度。,具体有没有规定近亲不能结婚,不能考证!从法学理论上来看,应该有类似的规定!

《上海县志》记载,平均初婚年龄五十年代后期为2092岁;六十年代为215岁;七十年代为2496岁。

旧俗尚早婚,三、四岁“拿八字”,七、八岁定亲的不少。一般十七八岁、二十岁成婚。向有“十三岁做娘天下通行”的说法。

彩礼:

上世纪五十年代,礼金150—200元,后增至二三百、三四百,有的还置办绒线、呢绒大衣等,60、70年代大衣和上海牌手表一般不可或缺。

80年代后时行黄金首饰。进入本世纪后,由于双方都是独生子女,采取“两面蹲”,也有不备彩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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