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人欠谁什么,但是你的生命是父母给的,记得感恩与回报;
拼爹与拼妈是无能的人做的事情,能反哺的鸟才是好鸟;
她已经给过你礼物了,那是她的生命和身体健康,更甚于金钱;
她没让你寒心,否则你该是个睡大街的乞丐,而不是现在这个伸手的人;
你可让人寒心了,都是计较的啥?
你以为就你不公平?你明白公平吗?
当所有人都指望不上的时候,你就是那个可以指望的人。
跟我学吧!
呵呵,以过来人的角度来看,你该好好衡量你的男友对你的态度了,还有他的家庭。从你的补充来看,他更看重他家人的感受。而没有顾及到你的心理。现在你们已经到结婚了。可是这些问题在别人看来可以商量的,或许不用去计较的,可是你都快要崩溃了,想想以后如果因为家庭别的事情发生矛盾,他一定不会站在你的角度去想的。所以你好好考虑吧。他值不值得。有许多人认为是两人相爱,不应该以钱来衡量,但是现在我觉得不是钱的问题,而是你男友和他家人的态度问题。凭什么女儿家的感受就要被忽略呢。好好考虑吧。
准备娶一个湖北武汉的妹子,却不了解武汉结婚彩礼多少钱,不用着急。下面就与我一起来了解2017武汉结婚彩礼钱及标准习俗吧。
武汉彩礼一般给的价钱
@queena
8万起吧,反正我身边的条件好坏都没有少8万的,我自己10万。不过都是明确了要给女儿带走的,男方也无所谓了,反正就当给自己儿子过生活。
@Sabrina
一般提亲的时候给个5W,再把三金给买了就行啦,条件好的可以再多个点。
@eeeeeeeeeee
表示武汉闺女,下月结婚,给了5万彩礼,我就买了几千块的首饰,因为我陪嫁都有,其余都买电器了送婚房家了,跟公婆一起住,然后就没了,也没订婚一说,陪嫁10万现金,1套90,1套120的房,无车。
@mille
武汉周边应该都是10W左右吧 但是也都是明确要姑娘带回去的 而且一般都是翻倍带回 现在都是要个面子 家里也都只有个把丫头 谁舍得拿丫头赚钱。
@多多多噢
去年结婚的,礼金28万,5金28万,见面礼28万。没买房和公婆住一起,车男方买。酒席使用的烟酒糖男方买,其他自己出。给男方金器18万,见面礼26万。我们这里的习俗是这些礼女方回礼男方要略减。礼金10万买家电家具厨房床上用品啥的,等于是一个家庭日常要使用的所有东西都要买。其余另外加了6万给我带过去作为小家的钱。
@104656141
武汉郊区,男方出房子,家电,三金,女方家的酒席钱,女方带被子锅碗瓢盆小物件,有的父母会给压箱钱,没有的就出个人。彩礼就是给女方家办酒席的钱,两三万左右吧!我姐08年结婚,姐夫给了6000,办酒席还剩了几百。
@爱谁谁呀
朋友前年结婚是5万,还有个朋友四年前结婚是三万。我嫁到外地给了8万
@武汉小宝妈
这个视男方家里情况而定的,我身边朋友一般在8000到6~70000之间,要是男的家里条件好,十几万也有啊
@Honesty-Jenny
说是武汉这边是3-5万的样子,男方家条件好的话,不用你说他都会给出合理的数字,但是如果男方家条件不是很好,或者说因为买房、置办电器什么的已经有了比较多的开销,拿不出这么多钱,现在的父母也很开明的,凡事好商好量,毕竟现在也大多是独生子女,你给1W2W也是留给你用,你给10W8W也是留给你用。尊重它的形式但不拘泥于它的内容,根据自己的实力而定,也可以跟双方的父母多沟通交流一下,问问他们的意思,也是对双方的尊重。
2017武汉结婚彩礼标准
武汉妹纸家里基本没过多要求,女方家里如果条件好不要彩礼的都有,基本是给几多是几多。一般的话男方给10万彩礼+三金是标配,三金看条件,基本都会有三金,不是必须买但是武汉结婚习俗是在那里。女方自己也会陪嫁,车、装修、家具什么的都有。武汉岳父母希望男方人品好、工作好就可以,房子的话最好有一套。我也见过男方人品好吃苦耐劳,女方家愿意自己买房子,不过现在新婚姻法实施,房子什么的也不那么重要了,只要有住的就行。
男方:钻戒2万+对戒1万+三金1万+房子+5万彩礼
女方:家电+10万压箱底
2017湖北结婚彩礼一览表
各地标配
“一动不动”:一动就是一台车,不动就是一栋房子。
黄石
黄石结婚大部分都是男方全包,彩礼包括婚纱照、婚宴、房子装修。有钱就10万,没钱就4万,总之要凑双数。
十堰
提亲一般带6样、8样、12样礼物。烟酒鲫鱼苹果肉苗条橙子什么都有,如果提亲当天女方家有亲戚小孩那天去也要提前问好,要给小孩准备200左右的红包。礼金也要准备好,10001起步,31800或者更多,这要看经济能力,还要给女方准备五金首饰,没有经济能力三金就行,要和女朋友商量。
荆州
荆州这里礼物和女朋友商量一下,有几家要走,一般烟、酒是少不了的,给父母的礼物在4000左右,或者跟妈妈买衣服、首饰、爸爸买皮带或者皮包等礼物,烟酒等最好都是双数。彩礼是5至10万,三金也是要有滴。
宜昌
宜昌妹纸大多家庭环境好,很多不要彩礼倒贴嫁妆。彩礼3至8万都有,一份心意。还有彩礼3万陪嫁28万的都有,当然也有彩礼10万陪5万的,也有一些结婚女方倒贴钱的情况。
襄阳
最近两年都在5~10万,一般都是5万。
鄂州
鄂州彩礼要看两个人的感情程度和丈母娘的态度,也要个五万十万的,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有房。
荆门
如果家庭不是很困难的话,彩礼即嫁妆,一般会全额退回有的甚至会倒贴,只是象征性的先收着,如果什么都不带过去,嫁过去的地位自然就另当别论了。
黄冈
看未来丈母娘说多少,35万不嫌少,上十万不嫌多。
孝感
在八万到十万之内,不过也要应家庭条件而议,如果在农村就差不多,如果是城市那就不够,总的来说没十多万是很憋屈的。
咸宁
农村5至10万之间,一般8万左右,城里8至十几万。
随州
其实随州比较简单,彩礼10万左右就行, 其它 自己商量。
恩施
彩礼一般6000左右,有的地方有认亲的说法,就是男方或者女方到对方那儿去之后,给对方要求认的亲戚红包,然后以后如果家里有事儿的话认过亲的人给人情的时候要多给。然后家具之类的一般是男方家里准备好,再就是结婚之前男方要把女方带着去买套新衣服,全套哦,包括所有身上穿的,当然,男方也要买一套的。如果对方家里是少数民族的话,可能还会有特有的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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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彩礼,是应该的嘛!不过你老公是否是开玩笑呢说者无意听者有心嘛!私底下也应该和他明摆说的,如果他只是开玩笑,应该会改过来的逢人就说,应该有点夸张是吧,只是你听见了很不爽,所以老记在心上实在不他,你就发发他的火这样他还不改的话,那就证明他心里面看不起你又只能另当别论了当然,家庭还应以和谐为重,沟通重要一点!聊天的时候,语气不妨平静一些,避免因为这些小事而破坏了感情相爱容易相处难,夫妻双方,没有什么的都打开心门讲就对了
按国家规定,离婚双方财产平均分,现在只要是以你们两个为占有的财产都得分,不管占有者或者使用者是谁,只要是你们两个的财产都得分,这个你放心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一)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许多教科书里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此原则。但我们以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夫妻共同财产结构出现了多元化,尤其是房屋和股权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问题主要集中于夫妻财产问题和子女的抚养问题,而夫妻财产分割则集中在房屋、股权等的分割上。下面就司法实践中夫妻财产分割的这些重点问题进行探讨。
1离婚夫妻房屋分割问题
(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
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主要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根据国务院1991年6月发布的《关于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其特点集中表现为:第一,房屋必须在购买五年后才能出售;第二,出售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国家、单位、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由于这类房屋涉及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职工单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实务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碍。这种离婚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权属、分割、补偿问题予以处理:第一,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第二,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第三,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处理夫妻房屋分割的司法实践中还要特别注意房屋中有父母出资的情况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应认定为赠与。即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在离婚诉讼前形成的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适用该条规定。需要强调的是,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人民法院在审查借贷关系是否存在时,除了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出资协议或借条等是否真实,还要以资金为线索,追查出资及其性质是否真实。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常理出发,可认定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权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时有书面约定或声明明确出资者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向双方赠与,该部分出资为夫妻共同所有。举例说明: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证记载甲一人名下,男方父母出资应认定为赠与甲一人所有;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证记载于乙一人名下,若乙不能证明出资为对其一人的赠与,男方父母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记载甲乙二人名下,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实践中父母除了出资为子女购房,还可能为子女出资购买其他物品,同样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的精神作出相应的归属认定。
(2)对承租房屋的处理
承租权产生于承租人与单位或房管所之间的协议,涉及第三人,不是夫妻个人财产,也非夫妻共同财产,因而该房屋不能处理,但承租权可以处理。夫妻离婚时,租用的公房如何处理,《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199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作了一些规定。主要内容是: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果面积较大能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者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以准许。在审理具体离婚案件时,对租用公房应按照《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结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来处理。
2夫妻共有的企业产权分割问题
夫妻共同拥有企业产权,离婚财产分割时可以结合《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
(1)对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如果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和他人经营合伙企业,夫妻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离婚时可对合伙财产进行评估,确定合伙财产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对该共同财产份额,可以归夫妻一方所有,由另一方给予补偿;也可以分割为两份,双方以各自的份额入伙。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这样的情况时,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如果夫妻双方共同投资成立合伙企业,而由一方经营管理,离婚时对企业财产的分割,可以采用转让份额的方式,即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一方继续经营企业,企业财产评估后夫妻一方将应得的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另一方所有,另一方给予补偿;如果夫妻双方决定不再经营合伙企业,也可以解散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投资,与他人合伙经营,在夫妻离婚时,夫妻一方可以退伙,另一方给予补偿,或者由其他合伙人购买份额,退伙财产归夫妻一方。如果双方均不愿退伙,双方可以继续经营,但各自在合伙企业中股份比例应当重新确认。
(2)对独资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如果夫妻用共有财产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3)对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如果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该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如果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在离婚时,不愿意再参与公司经营的夫妻一方可以转让其股份以获取转让对价。当然,一方转让股份给股东以外的人必须过半数股东同意。夫妻双方也可以就股权重新确认,在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把变更后的股权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如果夫妻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夫妻两人,这样的公司就是通常所说的“夫妻公司”。在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公司”如何处理,审判实践中存在三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否定“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并向工商登记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恢复其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性质,然后再将其资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可以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双方在公司中的投资比例,可视为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离婚案件中不应将其笼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按照工商登记中确定的比例进行分割。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对股东并无身份上的限制,夫妻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否定“夫妻公司”法人人格没有法律依据。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的审判指导性著述中同意前述第三种观点,并认为,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能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去处理。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中的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同意此观点。对“夫妻公司”由一方经营管理的,离婚时对企业财产的分割有以下几种方式:转让股权。夫妻协商同意,可以把有限公司财产进行评估,夫妻一方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取得相应的财产价值,这样就由第三人和夫妻另一方共同经营。股权转让后,经工商部门审核后将受让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上。折价补偿。夫妻一方退回股权给另一方,另一方按公司评估财产的一半补偿给一方。由于此时实际股东仅为一人,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实物分割。夫妻双方均同意解散公司,对公司进行清算,有盈余财产对半分割。
3对投资性财产的分割
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该尽量争取让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或股份属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宜分割处理。待符合转让条件后,当事人可以依法对离婚时没有涉及的共同财产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分割。
(三)债务的清偿
1共同债务的范围
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这里“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提法在立法时似无明显问题,但现在看来含义偏窄,应强调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债务和因共同经营所负债务都是共同债务。夫妻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和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
2债务的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应先于个人债务清偿。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本人负清偿责任。共同债务应当在离婚前用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夫妻双方以个人所有财产均等偿还;如双方有争议,或不能全部清偿的,偿还办法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应通知债权人到庭。
共同债务理应在离婚时由共同财产偿还,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判决先分割共同财产再在离婚后分别偿还共同债务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偿还的先后和办法,并规定只有在共同财产不足清偿,个人所有财产也不足以清偿应偿份额时,或者是双方有重大争议时,才应由人民法院判决。在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个人财产应优先偿还共同债务是离婚时债务清偿的一项原则,也有必要规定在法条中。另外,由于共同债务的清偿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审理这方面的问题时自应通知债权人到庭,以避免造成新的纠纷。这也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
01
很多女人说结婚时,一定要先打探一下对方的家庭情况,对方的父母是干什么的,兄弟姐妹有几个,还有他们家有没有什么重男轻女的思想等,总之就就是将他们家的底细摸个通透。当然,做这一切的目的,是为了以后可以更好的相处。
我见过一些女人,在结婚前因为不了解对方家庭,稀里糊涂地嫁过去,才发现婆家有这么多条条框框,有些甚至还不能接受,就比如重男轻女的思想等。
因此,她们觉得,即使两个人再相爱,如果发现男方家有这种传统观念,就立即将这段感情扼杀在摇篮里,丝毫不给对方一个机会。因为没有人愿意待在这样的一个家庭里面,和这样的人相处。
殊不知,真正决定这段婚姻生死存亡的,是男人的态度。男人如果摆不正立场,那这段婚姻就容易出现纰漏。
同样,我也见过一些家庭,男方的父母在对待儿媳的时候,就像对待外人一样,坐在一起连句贴心的话都不会说,有时候还会向儿媳提一些刻薄的要求。
但即便是这样,他们的夫妻关系都处得很好,因为男人总是站出来为妻子说话,他将妻子当作手里的宝,绝不允许父母为难自己的妻子,这样的男人着实让人欣赏,婚姻自然会很幸福。
莉莉是我的一个朋友,前段时间刚结婚。莉莉的婆家在村里做豆腐,经济状况不怎么好,而且还有两个儿子,所以,在当时结婚要彩礼的时候,莉莉只要了五万。
莉莉在我们看来是个很优秀的女孩子,名校毕业,而且还有一份很体面的工作,莉莉的父母还都在国家单位上班,作为一个独生女,莉莉也是集万千宠爱于一身。
而莉莉的丈夫周凯就没有这么幸运了,周凯是家里的老大,他还有一个弟弟一个妹妹,妹妹比他小两岁,弟弟比他小五岁,周凯的弟弟是父母最喜爱的儿子,至于周凯和他的妹妹,从小就不被父母疼爱。
周凯的弟弟很淘气,平时还总喜欢惹是生非,小时候没少给家里捅下篓子,但即便是这样,父母还是非常疼爱这个小儿子。
周凯和妹妹总是被不公平对待,父母觉得他们是哥哥姐姐,所以理应让着这个弟弟。
02
周凯上了大学后,父母就不再给他钱了,让他自立更生,周凯的学费生活费什么的都是自己辛辛苦苦赚来的,周凯的妹妹在高中毕业后,就被父母逼得辍学了,因为家里的生意越来越大,父母做豆腐忙不过来,于是就让女儿在家帮忙。
周凯每次说起这件事的时候,都替妹妹惋惜,周凯的妹妹虽然比他小,但是早就嫁人了,父母托媒人介绍了一个比较有钱的人家,当时彩礼就给了20万,据周凯所知,那个男人虽然有钱,但是脾气不好,在他们那儿也是出了名儿的,周凯担心妹妹受委屈,还经常打电话向妹妹问好。
周凯在大三的时候,一开始是准备考研,因为他对这个专业比较感兴趣,而且现在大学生一抓一大把,所以他想再上一个台阶,以后发展机会也更多一些。
他把这个想法和父母说了之后,不但没有得到父母的允许,还被他们臭骂了一顿,“你怎么这么不孝顺,就光顾着你自己,我们养你这么大,你是时候回报我们了,你倒好,想一直上学,你是何居心”。
于是,周凯也没有再提这件事,大四的时候,他就开始准备简历,进了一家还不错的单位实习。
周凯凭借着出色的工作能力,深得老板和同事的喜欢,与此同时,周凯的爱情也随之而来。
一次公司交流会上,周凯认识了莉莉,两人当时可谓是一见钟情,在一番交流下来,莉莉被周凯身上的人格魅力所感染,他们交换了****,不久之后便确立了恋爱关系。
周凯是一个很上进的男生,尤其是在恋爱之后。周凯很疼爱莉莉,为了给莉莉一个家,他比平时更加努力工作。
不出一年,周凯就攒够了一套房子的首付钱,莉莉还带周凯见过她的父母,莉莉的父母都是很开明的人,他们没有嫌弃周凯的家境,反而被周凯身上这种精神所感动,他们还对莉莉说,周凯是一个值得她托付终身的人。
就这样,两个人就开始谈婚论嫁了,房子的问题已经解决了,关于彩礼这方面,莉莉家这边的意思是,多少无所谓,彩礼就是代表一份心意而已。
周凯把攒的钱全用来付房子的首付了,所以一时间手头没有钱,周凯和父母打电话,让父母出这份彩礼钱,他父母说,“儿子,彩礼钱我们只出三万,多了没有,你和那姑娘说一下,如果她不愿意就算了”。周凯当时就心寒了,父母说的这叫什么话,自己的终身大事,父母竟然这么敷衍了事。
03
周凯和父母理论了一番,好不容易才要下五万,周凯和莉莉说的时候,满怀愧疚,周凯还说,“莉莉,我对不起你,这五万块钱你先拿着,等我以后赚了钱,我再把钱补上”,为此,他还专门写了一张借条。
很快两人就举办婚礼了,周凯在结婚那天,就向莉莉发誓,会一生一世她好的,绝对不允许她受半点委屈。
婚礼进行得很顺利,一整套流程下来,基本上没出什么差错。
但是在婚礼结束后,周凯的母亲找到了莉莉,把莉莉拉到了一个没人的地方,这一幕正好被周凯看见了。
周凯的母亲拉着莉莉的手说,“儿媳,今天办了婚礼你也就算是正式过门了,以后我也就是你的准婆婆了,听说我们家给你的五万彩礼,你父母没要全给你随过来了,你看能不能把这彩礼还回来,你也知道,我们家还有一个儿子,眼看着也要娶媳妇,所以,你看能不能……”
莉莉是个明白人,她根本不缺这五万块钱,反而看见婆婆一脸委屈的表情,感觉很不舒服,她正要把那存有五万块钱的银行卡递给婆婆的时候,周凯出现了,把那张银行卡直接抢了过来。
转身就对母亲斥责,“有你这样当婆婆的吗,给了儿媳的钱,现在又想要回来,你这不是明摆着欺负人吗,莉莉已经做得够好的了,人家知道咱们家条件不好,在彩礼方面也没有提要求,就连办婚礼的酒席钱,人家父母也出了一半。
你如今看她过门了,就想把这5万块钱给要回去,给你小儿子娶媳妇,你怎么就这么偏心,我今天话摆在这儿,你如果一定要这五万块钱,我可以给你,但是以后咱们就断绝关系,从不来往,如果你退一步的话,我还是会好好孝敬你,为你养老送终,你自己看着办吧”。
虽然她很看重这五万块钱,但是她更害怕周凯对她不管不顾,都说养儿防老,不论怎么说,她也不能因为这五万块钱失去一个儿子。
04
之后,周凯对莉莉说,“你放心,我是不会让你受委屈的”。反而是她婆婆在周凯说完后,瞬间就红了脸。
儿媳刚过门,婆婆就找借口要回5万彩礼,丈夫的做法让婆婆心痛。
周凯的母亲的确做得很过分,不仅区别对待这两个儿子,就连儿媳的彩礼钱也想克扣,留着给自己小儿子娶媳妇。
如果莉莉不给,那么婆媳矛盾可能会因此爆发。有人说,想要判断这个男人能否靠得住,就看发生婆媳矛盾时,他处理问题的态度。
周凯的做法着实让人欣赏,在遇到问题的时候,能够切实维护妻子的利益,让母亲知难而退。
都说靠得住的男人在处理婆媳矛盾的时候,是主动站在妻子这一边的,因为妻子是他未来的伴侣。
在一段家庭关系里面,夫妻关系要远大于亲子关系,这也是幸福婚姻的准则。
我母亲总是在我面前夸奖我三叔,我奶奶有三个儿子,我父亲是老大,三叔是小儿子,每次奶奶说三婶的坏话时,三叔就和我奶奶说,“她是我老婆,我希望你们可以尊重一下她,也尊重一下我”。有时候三婶在我奶奶面前受了委屈,三叔都要跑过去和我奶奶理论一番,因此,三叔和三婶的婚姻也一直很幸福。
但是现实生活中很多男人不会处理这一关系,当妻子和母亲发生矛盾的时候,总是选择和母亲站在一起,共同对抗妻子。在他们看来这就是孝顺,实则不然,这是一种愚孝的表现。
因为美满的家庭生活、和睦的婆媳关系都是需要聪明的老公在中间打圆场的。如果老公没能积极主动地去维系婆媳关系,天真地以为这两个女人能自己解决好一切问题,那么就做好心理准备,等着一场接一场的家庭风暴的降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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