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结婚一年想离婚的: 1、可以协议离婚。 2、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 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机关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一、结婚一年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1、结婚一年离婚财产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分割:
(1)双方有婚姻财产约定的,以双方的约定为准;
(2)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了财产分割一致的,以协商结果为准;
(3)如果双方没有婚姻财产约定或双方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分割。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结婚一年离婚彩礼需要退吗
结婚一年离婚彩礼是否退还需要根据具体情节分析:
1、结婚一年离婚,礼金一般不用退回;
2、如果男方主张返还,在符合法律规定退还情形的情况下,女方需要返还彩礼。
一、海外婚姻国内如何办理离婚
1、国外结婚国内离婚的法院管辖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国外结婚国内离婚由谁起诉
国外结婚国内离婚由谁起诉,要看具体情况,以最能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诉讼便利为原则,即保障了当事人的利益,又能节约诉讼成本。
3、国外结婚国内离婚的证据
国外结婚国内离婚,首先要举证存在婚姻关系的证明,通常需要对结婚证进行公证、认证,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公证机关各国有所不同。
4、国外结婚国内离婚的诉讼周期
国外结婚国内离婚适用涉外诉讼程序,目前各地法院并不严格限制审理期限,且因证据公证、认证等周期不确定,由此带来国外结婚国内离婚诉讼周期的不确定性。从本人经手的案子看,最快的半个月拿到离婚调解书,最长的一年多才判决。
5、国外结婚国内离婚诉讼是否需要聘请律师
国外结婚国内离婚涉及的法律和证据问题相对国内离婚复杂,有时还涉及跨境财产、子女纠纷等。笔者以为,如果经济能力允许,应及早聘请律师,特别是有涉外离婚诉讼经验的律师。一来可以节省时间、精力;二来可以少操心、少烦心;三来因长期操办离婚加深对双方的伤害。总之,有律师为你操办,离婚就变得省力、省心了。
6、国外结婚国内离婚是否有离婚证
国外结婚国内离婚只能通过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其离婚证明为人民法院调解书或生效判决书。首先要举证存在婚姻关系的证明,通常需要对结婚证进行公证、认证,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公证机关各国有所不同。4、国外结婚国内离婚的诉讼周期国外结婚国内离婚适用涉外诉讼程序,目前各地法院并不严格限制审理期限,且因证据公证、认证等周期不确定,由此带来国外结婚国内离婚诉讼周期的不确定性。从本人经手的案子看,最快的半个月拿到离婚调解书,最长的一年多才判决。5、国外结婚国内离婚诉讼是否需要聘请律师国外结婚国内离婚涉及的法律和证据问题相对国内离婚复杂,有时还涉及跨境财产、子女纠纷等。笔者以为,如果经济能力允许,应及早聘请律师,特别是有涉外离婚诉讼经验的律师。一来可以节省时间、精力;二来可以少操心、少烦心;三来因长期操办离婚加深对双方的伤害。总之,有律师为你操办,离婚就变得省力、省心了。6、国外结婚国内离婚是否有离婚证国外结婚国内离婚只能通过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其离婚证明为人民法院调解书或生效判决书。
二、双方均为中国国籍,在国内登记结婚,但一方在国外不能回国办理离婚手续时如何处理
对于出国人员在国内登记结婚,出国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回国向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不能回国的,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诉讼,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授权委托书和书面意见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外使馆认证,也可由我国驻外使馆直接公证,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若一方不能回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离婚双方当事人已就离婚问题达成合意,也不能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手续,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途径来解除婚姻关系。具体的处理方式如下:(1)双方达成合意的处理方式①国外一方,委托国内的朋友或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需填写固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写好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②国内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状上写明已基本就离婚问题协商一致的事实。③法院择日开庭后,原告及其代理人与被告代理人就离婚问题达成调解书(判决书)。(2)双方未达成合意的处理方式①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结婚证、原告身份证、被告国外的住址(护照),以及其他相关证据。②被告无法联系时,法院会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这里可能产生两种情况:第一,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作出答辩,法院择日开庭,裁决双方是否离婚;第二,将传票送出3个月,被告方仍失去联系,一般法院会再公告7个月,之后,缺席判决。如果缺席判决,法院一般仅就人身关系作出裁决,而对于财产部分,法院一般不予处理。
三、如何领养国外孩子到国内来
第一、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第二、外国收养人来华后,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收养协议书一般应当包括收养人愿意收养、送养人同意送养及双方同意建立收养关系的内容。协议书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收养登记机关各收存一份。第三、外国收养人与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四、2022年在国外结婚要在国内登记吗
《关于中国人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结婚审查手续函》中指出:
1、凡临时来华的外国人,不论外交官、领事官、公务人员、一般工作人员、专家、留学生等,只要在中国要求同中国人结婚,即应遵守我国民法典,男女双方亲自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为了便于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令临时来华的外国当事人提交由其国家有关机关为他出具的没有结婚配偶的证明文件,并按通常手续办理公证及认证(同我国互免公证认证的国家除外);或者由外国当事人申请其驻在我国的使馆出具证明他没有结婚配偶的证明函件,这种证明函件,不必办理公证认证,否则,不能给予登记。
办理公证认证的手续,一般是由外国当事人向其本国公证机关或有关机关申请领取证明其没有结婚配偶的证明文件、并必须经其本国外交部和我国驻在该国使馆认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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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烛回牧是个影帝,每天蹲他的狗仔多得数不过来。而广大网友们最关注的就是他的感情生活了。
众所周知,陈肃起掌管的娱乐公司在娱乐圈一家独大,各种资源应有尽有。而他是因为烛回牧的姓氏才追的人、以及跟他结的婚——你的姓氏很少见,我想跟你结婚——这陈总原话。
法律主观:
对于近亲结婚怎么离婚这个问题来说,如果需要离婚的话,首先要看有没有相应的结婚的证件,如果有证件的话,去申请相应的婚姻无效就可以了,因为近亲结婚这种情况是不被法律允许的。一、近亲结婚怎么离婚近亲结婚的离婚方式是由于近亲结婚属于无效婚姻,而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所以当事人协商一致,去民政局登记或通过起诉离婚就可分开。二、到法院起诉离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一)一方起诉离婚要哪些材料1)必备材料: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审核完即归还原告。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一般提交财产清单即可,具体在开庭时提交也可。4、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5、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2)其他材料:1、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自由恋爱、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再婚、复婚等的证明材料。2、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如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或被判处长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法院判决等材料。3、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分居协议等材料;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双方家庭之间有过激烈冲突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材料等。4、双方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5、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6、需要经济补偿的,提供财产约定书、一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证词和录音材料等。7、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的证据材料。(二)应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1、提供结婚登记证书。提供结婚登记证书的目的是证明双方存在婚姻关系。如果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要求离婚的,应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时间、亲友不知其下落的证明材料,如去社区居委会申请出具相关的证明。未办理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提出离婚,应提供同居时的年龄、未登记的原因的证明材料。2、提供婚姻基础状况的相关证据。这项证据的证明目的是关于婚姻系自由恋爱,还是包办婚姻或买卖婚姻等情况。证据的形式可以是证人证言或者其他书面的证据。3、提供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婚后感情是好是坏还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时间、原因等证明材料。4、提供引起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明材料和证人线索。如一方有生理缺陷、精神病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精神病院的诊断证明书,患病的具体时间。如一方因违法犯罪被判刑或劳教要求离婚的,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劳改地点。如一方因婚外情引起离婚的,应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证明材料。5、提供子女的相关资料。6、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应说明怀孕日期,并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7、提供关于财产的证明材料。对有争议的财产应提供该财产的来源,取得的时间等证明材料,如发票等。8、提供双方收入和债权债务的相关证据。如有债权或债务应提供借据、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姓名、住址或工作单位等证明材料。三、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感情破裂应考虑的因素有:婚姻结合的基础;婚后感情建立和发展变化情况;离婚的理由;婚姻现状中有无和好因素。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前言
剧情终于发展到,三个年龄段女性终于都见到了丈夫的小三,这场离婚的作曲即将拉开帷幕。30岁的女性A渐渐地已经不再沉湎于丈夫出轨,并且和他人在一起生孩子的事情了。毕竟他们还没有离婚。
于此同时,家世背景远比老公好的富家子弟在追她,然后她也有意向, 就算离婚,她也有更好的人愿意和她在一起。长相和工作能力挂钩,再加上没孩子,没有家庭负担,就算离婚也会分得一部分财产。
这样的独立女性离婚再找一个优秀
为什么要单独说30岁的女性A,实际上是因为她虽然结婚,但一直都想丁克主义,嫁的对象家境非常好,但父母仍旧希望他尽快生个儿子。
我们女性生孩子究竟是为了繁衍下一代,还是为了能和对方有一个爱情的结晶,还是说自己非常爱孩子,一定要生一个继承自己基因的孩子呢
所以最近一个多月都在关注后续剧情的走向,然后终于人物冲突到了最高值,说明我的等待还是有用的。
①30岁的女性A
不管大家怎么责骂小三,对于30岁女性A老公出轨的小三,我着实讨厌不起来,甚至我都不觉得绿茶。一度认为他们很配。
家境很好的丈夫,有着体面的工作当律师,空闲时间会听老婆的话去锻炼身体,控制体重,不用担心钱的问题,很渴望有一个自己的孩子。
30岁女性A是电视台音频主持人,漂亮会赚钱,学历好。公婆很喜欢她,但公公觉得她比儿子大两岁,不喜欢。
他觉得儿子应该找一个温柔小鸟依人,而且比自己小的女朋友,但事与愿违,小儿子就喜欢比自己大的,好在小儿媳除了年龄问题,都让他们很满意。
小儿子性格软糯,儿媳妇强势霸道,这样两个人也算互补。公公婆婆万万没有想到有一天小儿子会出轨,而且小三已经怀孕了,儿媳一脸悲痛欲绝请求他们去解决这个婚外情。
因为从头到尾丈夫都没有和她说过,对方究竟多大了,做什么怎么认识的。一无所知,就知道对方怀孕了。
但她不想离婚,公公婆婆便答应出面解决这个问题,让小儿子顺利回归家庭。
30岁女性A的丈夫出轨的小三实际上年长他十岁,已经四十多岁,已经离婚了,目前是一个人生活,工作是翻译官,收入和家庭情况还行,有一套自己的房子。
所以对于男主是否要离婚几乎没有要求,她一直都知道自己比对方大,因为常年健身,姣好的身材吸引了她丈夫,然后她丈夫主动出击,双方成为了朋友,经常会把她当成诉苦对象。
小三很理解比自己小的男性,然后让他好好和自己老婆相处,日复一日感情递增,双方在激情下发生了关系,但她对男性说,她不会破坏他的家庭的。
她觉得一直都有吸引的魅力是在于新鲜感,她说这一次之后两人不再联系,谁知道自己一次就怀孕了。
她已经四十多岁了,她以为自己这辈子都不可能在怀孕了,这次的怀孕让她喜极而泣。因为她离婚的原因,是丈夫说她不能生育,而丈夫想要孩子。
那一刻她觉得人生弥足珍贵,她真的很喜欢孩子,但无论如何都不会破坏他的家庭,她是那种温柔到骨子里的女性,知性美丽,让人沉溺于温柔乡。
A的丈夫答应让妈妈去和对方谈论分手的事情,他很明确地说,对方不会贪图家里钱,等妈妈见到小三的时候,已经震惊了,直接询问对方多大了,小三A 很坦诚说,比她儿子大十岁。
A的丈夫妈妈慢慢了解后,才明白对方真的是不图金钱,仅仅是喜欢外加意外有了孩子,觉得弥足珍贵,保证不会破坏他的家庭。
如果刚开始A的婆婆没见到,也不知道对方是大龄离异,且第一次怀孕,可能会想办法让对方打掉孩子。但见面后,她动摇了。
再后来公公被婆婆带着一起见了小三A,最开始都觉得女方的年龄真的太大了,知道后来接受了,甚至没事就会带她去体检,还要带她去吃好吃的。希望她能平安地生下孩子。
公公本来以为对方是一个年轻的女性,真的就是图钱,后来了解情况后,发现对方不仅仅有稳定体面的工作,关键真的教养极好,对他们很尊敬,甚至都不打算破坏他儿子的家庭。
因为和30岁女性A形成了鲜明对比,她的温柔懂事,处处为他人考虑,都成为了加分项,他和老伴也明白了,为什么儿子会喜欢这个女性。
写到这里,我也想说,这个角色我真的很喜欢,哪怕她是小三,她真的温柔体贴,善解人意,凡事都从对方的角度考虑,如果一开始只是试试的话,后来她也确实很喜欢年下小弟弟。
但公婆和小三A一起吃饭的时候,最后被30岁女性A撞见,然后A瞬间震惊,她没有想到自己丈夫竟然会找了这么老的人出轨,还怀孕了,瞬间情绪失控,上千厮打小三A。
她的情绪激烈起来,上次就疯狂打自己丈夫脸,震惊了一旁的公婆和小三,那一瞬间我终于明白到底为什么丈夫会找小三了。
30岁女性A真的过于任性霸道,当然出轨是有问题,那难道她自己没有问题吗?大家都知道小三的不好,为什么公婆和丈夫都一边倒?
男人固然是生物本能地去喜欢一个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会去了解这个人,他慢慢发现他更加喜欢这个人的性格。
目前的剧情就是30岁女性A开始对婚外的人感兴趣,而另一边公公婆婆和小三就走的很亲近,甚至感情很好,而A 的丈夫现在开始想明白了,他真的想离婚,那究竟何去何从呢?
②40岁的女性B
关于40岁的女性B,她是完美人设,帅气的丈夫,漂亮的女儿,家境殷实,自己的生的好,还是电视台的制作人,把生活、工作、家庭都平衡的很好。
但谁都没有想到自己帅气专一的老公会出轨小自己十六岁的小三B,年轻貌美,这样的打击,在她妈妈病危的时候,同时发现,那一瞬间她觉得寒了心,双重打击下。
她明白了小时候,听闻爸爸出轨,爸妈吵架,疼爱她的爸爸出门出了车祸,自此她都觉得源头就是妈妈导致,直到她发现自己完美丈夫出轨后,才明白,男的出轨是没有任何理由的。
不是你做的不好,而是他们就是喜欢外面新鲜的事物,喜欢年轻貌美的小姑娘几次而已,而在她全部都明白后,她的妈妈,即将去世,在丈夫出轨,母亲去世的情况下。
她承受不了打击,得了暂时性失语症。她办好母亲的丧礼,开始想办法处理离婚的事宜,她不是年轻的女性,她明白自己一直都活在谎言中,工作中她独当一面,面临丈夫出轨,她仍旧选择体面解决。
但他们有一个女儿,她虽然很害怕女儿受伤,但最终经过深思熟虑,决定辞去工作带女儿出国。
丈夫被拆穿了谎言仍旧狡辩,甚至为了不失去女儿对他的尊重和爱戴,他对年轻的小三说,“帮他解决眼前的困境,因为他如果失去女儿对他的爱戴和尊重,他一定会崩溃,只要这次离婚风波可以平稳度过,等他三年就会和她结婚,当然他还需要时间去解决财产分割的问题”。
年轻的小三同意,忘记说小三家里根本就不缺钱,但是缺爱,小三年轻貌美一直单身,母亲在国外,继父很有钱,也很宠爱她,她是在一次回韩国的头等舱而遇见,帅气又沉稳的医院院长。
院长为什么很喜欢她,我思来想去就是因为她年轻漂亮,又是偶然遇见,好控制,可能院长真的就是随自己的父亲,毕竟自己的父亲在母亲去世后就找了小自己二十岁的年轻护士,而且在一起度过了很多美好的时光。
当然我不得不说,40岁女性C真的很理性,在悲痛欲绝的时候都保持理性,然后开始直接开始理智让丈夫带她去小三家,然后直接质问对方是不是相爱的关系。
当她确实两个人是互相相爱,立马说你们以后可以结婚了, 我会把他送到你的身边的。
那一刻她明白了,丈夫一直都在欺骗她,都是谎言,然后自己带着受伤的心,回到家独自受伤,然后婆婆问情况。
婆婆才知道自己一直喜欢的继子,竟然出轨年轻的小三,她瞬间情绪崩溃,这些年没有生育,就是为了陪伴比自己小几岁的继子。
她一直以为继子会喜欢她,但是不论她怎么勾引,貌似继子都无动于衷,实际上继子一直都喜欢年轻漂亮。
男的都喜欢年轻漂亮的女生,果然。
其实这里面我最欣赏的就是40岁的女性B, 她的做事风格真的很稳,哪怕自己都难过的要死,仍旧坚持在人前保持的最好的状态。
这种处理事情干脆果断, 对自己狠到极致,非常有人格魅力,就算她离婚也会有更好的生活。
③50岁的女性C
关于50岁的女性C,这一对几乎是毫无悬念,小三C当时处于失恋阶段,正好遇见 满眼都是她的年长教授,就是女性C的丈夫。
50岁的女性C生育了两个孩子,一边工作养家另一边照顾家庭,可以说三十年的青春岁月都奉献给了丈夫,等人老珠黄时,对方喜欢了年轻的貌美的女人。
甚至都不顾忌儿女的阻拦,仍旧要追求自己生活。毅然决然搬出去,准备和小三C结婚。
他们结婚乏善可陈,就像现实中的抛弃糟糠之妻。
我不期待男方过的很幸福,但是期待50岁女性C过的好。
写在后面的话
我们真的不可以离婚吗?
法律主观 :
在香港,离婚由家事法庭登记处负责,如果是单方面提出离婚呈请,呈请人须填妥一份《离婚呈请书》交至家事法庭登记处(地址为香港湾仔港湾道12号湾仔政府大楼阁楼二);假如双方同意共同向法庭提出离婚申请,双方应填写一份《共同申请书》,并亲自送交上述地点。
法律客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主观: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此处立法者显然考虑到了5-2=3的问题)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应不仅限于8年)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对自己在离婚案件中分割财产受到的实际损失来进行上诉。这类事件的办理要在一审结束后,15天内上报相关的证明材料进行上诉。相关的当事人一定要详细的书写相关的上诉状。
法律客观:新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有哪些规定新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主要有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财产分割的规定: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新婚姻法及相关法规中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一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版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1年11月9日23《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的“生活困难”,是指在离婚时夫妻一方个人的收入和全部的财产不足以维持最近时期的基本生活。主要包括:(1)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2)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3)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适当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和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具体情况判定,帮助的内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实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钱。24夫妻没有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即实行共同财产制),离婚时,一方以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付出较多义务为由,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要求另一方补偿的,不予支持。26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双方对其归属问题没有约定,在《婚姻法》实施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该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持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27《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进行认定,但与《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条规定有抵触的除外。28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虽然没有书面约定其归属,但在诉讼中双方认可有口头约定且无争议的,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29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第三人在事前知道该约定而与夫或妻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该约定对第三人有效;第三人在事前不知道的,夫妻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夫或妻以第三人知道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由,要求以妻或夫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债务的,应当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0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应视为个人债务。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清偿责任。31夫妻离婚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或者私营企业,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或私营企业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或企业一半价值的补偿。32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或者投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的,在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前,另一方不得请求直接分割企业的财产。前款所述企业权益的分割应当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依照占有企业财产的一方补偿另一方相当于所占财产份额一半价值的原则进行处理:(1)投资成立合伙企业的,可将夫妻财产份额全部处理给经营一方所有,并由经营一方对另一方折价补偿。也可在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前提下,由经营一方向另一方直接转让一半的财产份额。(2)投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可将夫妻全都股份处理给经营一方所有,并由经营一方对另一方折价补偿。也可以在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及受让一方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条件的前提下,由经营一方向另一方直接转让一半股份。(3)以夫妻一方的名义投资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双方各占一半份额。(4)投资购买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内部股权的,应将全部股权处理给原持股人所有,由原持股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33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港澳的离婚案件时,对一方在港澳的动产和不动产,只要能证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应与内地的夫妻共同财产合并处理。在对港澳的财产和内地的财产合并处理时,可将港澳的财产分给港澳一方,由其向内地一方作适当的金钱补偿;或者扣减港澳一方在内地财产的应得份额,将内地的财产全部或部分分给内地一方。如判决子女由内地的一方抚养,可将港澳一方应分得的在内地的财产份额折抵抚育费用,直接处理给内地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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