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民政局离婚要预约吗

岑溪民政局离婚要预约吗,第1张

法律主观:

去民政局办 婚姻登记 提前预约不是必须的,可以选择提前通过网络或电话预约,也可以在工作日内去现场办理。如果觉得时间紧张,保险起见可以采取提前预约的方式。只要带齐所有相关证件,直接去各地区的婚姻登记处就可以直接办理 结婚登记 手续,并没有强制要求说一定需要预约才能登记的情况,但是直接过去的话,需要根据当天新人的登记数量来排队,需要根据当天的排队数量来办理手续。

在岑溪,每年农历正月初十,就是“上灯节”。这是全国绝无仅有的“全民狂饮日”。正月初十(糯垌镇有部份村,安平镇,是正月初九日),岑溪上灯节。上灯节是岑溪市优秀的传统文化民间习俗,文化内涵非常丰富,在全国独一无二。

  所谓上灯,在我的家乡的一种习俗,男孩出生后的第二年正月初十,家里人都要为其举行“上灯”的仪式,祈祷男孩一生幸福,同时以示这家添丁,增添了香火,后继有人了。但在正月初十前出生未满月的男孩,要到下一年的正月初十才挂灯,这就叫“上老灯”。上灯是我家乡的传统习俗,也是重男轻女的陋习,已经有了悠久的历史了。就是在文革那时“破四旧,立四新”的年代,曾经出动数以千计的三级干部民兵也阻止不了!看来用行政命令,用暴力都无法阻止延续了千百年的习俗,这是一道风景,也是一大奇观!

  每逢正月初十上灯节前后,这里全市会出现三大奇观:

  第一奇观是节前街上花灯满街卖。这是上灯人家要必需买的。以前是手工纸扎的,上面有走马灯,有谜语,极具特色。现在手工鲜有了,都是买现成的商品。一般至少要买两盏灯:一盏挂在厅堂,一盏挂在家乡村里所属的寺庙。每盏灯里要包两颗卵石,表示可以传宗接代了。

  第二奇观是节前童装成行成市。这是赴饮者买的。上灯节,上灯人家会邀请所有的亲戚朋友饮酒,而饮酒者一般会给男孩买点礼物,而礼物普遍以衣服居多,当然还会有其他的如童车、玩具等适合男孩的用品,所以就出现这一奇观。

  第三奇观是全民饮酒,规模之大,范围之广,在全国恐怕是绝无仅有的。谁都会有小婶大姨,三姑六婆,七叔八舅,也就是亲戚朋友中多有添丁的,都会去饮酒,也就成了全民皆饮!这个奇观全国罕见,可谓绝无仅有!这一天,许多店铺关门,机关单位除了值班,多也是“空城计”,人们见面打招呼也是与上灯饮酒有关。城里人到各家饭店赴宴,农村人走村串户饮酒。街上变得行人稀少,路上都是赶去饮酒匆匆的行人的。有的人全家出去饮酒还应付不过来,而要匆匆的“赶场”--一日饮几处!全市的大小饭店,全一个月前就订了酒桌,全都爆满。少则十几桌,多则上百桌。有的酒店摆四轮,上午9点开桌,12点一轮,下午3点又开桌,6点又一轮。这一天,是全民的“饮日”,忙坏了主家,也忙坏了客家,酒店饭店更是忙!我孤陋寡闻,不知道其他地方有没有这大规模的饮酒,国内国外有没有象这样的全民“饮日”,可以申请吉尼斯世界纪录了!你听说过哪里同日几十万人饮酒的吗?

  农历正月初十是“上灯”,初九晚上午夜后,鞭炮声就此起彼伏,初十几乎到了全民狂饮的地步!走在路上的人,都是赶去饮酒的人,你会看到带着礼品,三五成群的赴饮,人们一见面的问候语都变成“你去哪饮?”、“你饮了吗?”,街上店铺门可罗雀,行人稀少,单位多是空城计,因为大家都忙去饮酒了!有的一天可能要跑几处饮酒。到了正月十六“落灯”又是宰鸡杀鸭大鱼大肉地痛饮一场。在上灯时因其他原因(比如赶场应付不了)没到场饮酒的,到了“落灯”要补回来。这个“上灯节”,隆隆的鞭炮声持续不断,此起彼伏,响彻每一个村落,惊动到每一个人。相对而言,“落灯”规模要比上灯小,如果说“上灯”是“开幕式”,“落灯”就是“闭幕式”。没有人作过统计,全市用于“上灯节”周转的钱会有多少,我保守的估计,应该是以亿计算的。这个“上灯节”,形成了独特的“上灯文化”。

  而生了女孩子的,就没有“灯”可上,没有酒摆了。

  “上灯”仪式和农村的结婚嫁娶一样,仪式隆重,场面较大,花费的人力、物力多,浪费严重;它只为男孩举行,与时代提倡的男女平等观念相违背,含有浓厚的封建思想;“上灯”仪式是在半夜举行的

  夫妻俩一起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只有男方户口本不可以办理离婚证。

  需双方当事人一起本人持有各自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各自证件单独照片几张,以及达成的离婚协议,一起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

  如一方没户口本,可以本人凭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补办户口本,或者申请开具户籍个人信息证明,加注用于办理离婚手续,加盖派出所户籍管理公章,一样作为户口本使用。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二、关于户口簿问题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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