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法定条件,到婚姻登记机关(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合法的婚姻关系才能成立。
申请结婚登记,必须是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同时要求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不准许委托亲友、父母、兄妹、律师和其他人代理进行申请结婚登记。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在递交结婚申请登记申请时,必须出具下列证件的原件: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
二、由所在单 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不在本区、本乡(镇)申请结婚的一方,其《婚姻状况证明书》应在街道、乡(镇)人民政府盖公章;
三、由指定的医疗保健单位出具认可的、可以结婚的《婚前体检证书》;
四、本人正面免冠照片三张。
男女双方户口均不在上海市,但其中一方的父母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可在父母所在地申请结婚,但必须出具能反映其父母子女关系的户籍证明或者提供申请结婚当事人父母所在的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能证明其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现役军人的《婚姻状况证明书》应由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提供,超期服役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申请结婚,应由区、县人民武装部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书》。
公费出国人员申请结婚,《婚姻状况证明书》应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出国人员培训部或其派出单位出具。
自费留学人员申请结婚,《婚姻状况证明书》应由:1、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在外国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书》;2、出国前已达婚龄的,还须开具原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
公务、劳务出国或去港澳人员,除持本人护照外,还应持所在国家(地区)的我驻外使(领)馆或我驻外机构、港澳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出国前已达婚龄,还须出具原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
不可以。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户口簿和身份证。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结婚登记。
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结婚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因此,需要出具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
直接在西平镇人民政府民政办(所)办理就行。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第四条规定: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需要带上规定的证件资料: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黄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兴隆路与飞云路交叉口东南50米
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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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江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环城北路附二路与西环北路交叉口西南50米
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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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 东门南路47号附近
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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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江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江东中路与321国道交叉口东北150米
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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坝寨乡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地址: 308省道与866县道交叉口西100米
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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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民政局(雷山县丹江镇政府)
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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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手续和材料
申请、审查和登记领证是结婚登记流程的三个环节。
(一)申请
符合申请结婚登记要求的持本人登记照片、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双方一起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申请,双方在现场填写好申请结婚登记的文件。
申请结婚登记的证件、证明材料不同人有不同要求,例如,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登记,需持有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婚检证明、单身无配偶证明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无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等材料,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携带离婚证件。
外国人(含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需持本人有效护照、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能有效证明自己婚姻状况的证明等材料。
(二)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会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查明证件、证明是否与结婚条件相符合,如有不明之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通常会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材料。
(三)登记、领证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会予以登记,然后发放结婚证;对于离婚想再婚的,婚姻登记处会将其离婚证进行注销处理;根据当事人要求,婚姻登记机关会对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会出份书面声明,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离婚办理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
离婚登记程序如下:
(一)申请
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合规的有效身份证件,例如户口本、身份证、通行证或护照等;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
婚姻登记处的工作员会按规对夫妻双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当事人会收到一份《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必要时按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三)冷静期
从婚姻登记处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那一天起三十日之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持本人的身份证明以及《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回执单找不到的可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离婚登记机关撤回之前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并按照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相关规定来填写好《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待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在离婚冷静期到期后的三十日内,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视作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冷静期期间届满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话,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如双方近期免冠照、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护照或通行证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按规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对与离婚登记条件不符合的,不予办理,必要时婚姻登记机关可按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
(五)登记和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登记,然后给当事人发离婚证。
和正常夫妻一样,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到当事人双方任意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双方都不是要办理结婚登记地的户籍是不可以在此办理结婚登记的。
办理结婚登记需要的手续:
1、当事人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2、3张2寸红底双人照;
3、婚检证明(自愿)
4、离婚者需要提供离婚证或是判决书;丧偶者需提供对方的死亡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内地居民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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