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法国,葡萄牙,这三个国家可以
原则如下:
1 双方均满16岁
2 在自愿以及自由的基础上
德国 英格兰 威尔士 丹麦 瑞士:不管你是自愿还是不自愿,一方or双方有无到法定年龄, 都是犯罪行为
意大利:若这种自愿,自由且达到法定年龄的**行为造成不良公众影响,那么此种行为=犯罪(换句话说不造成不良公众影响即可
法国葡萄牙西班牙:只要两人都在法定年龄以上 两人都在自愿以及自由的基础上,此种行为不触犯法律
各国法定年龄
德国 14
英国 威尔士 16
丹麦 15
西班牙 13
意大利 14
葡萄牙 14
瑞士 16
提起台湾综艺界的大哥大吴宗宪,相信在两岸三地也是具有相当知名度的一位综艺大咖,在综艺界也确实算得上是一颗常青树,而在他多年悉心的培养之下,他的大女儿吴姗儒也成功进军主持界。父女两人同台搭档主持多年,也确实获得不俗的反响。
1月4日,吴宗宪在个人的社交媒体晒出了与女儿吴珊儒的同框照,原来这一次吴宗宪手里面也拿着了女儿的结婚喜帖,据悉大女儿吴姗儒即将在今年的1月29号与她的男友举办婚礼。 为此,身为父亲的吴宗宪也是感慨颇多,而同时还鼓励女儿继续永远往前加油。
在照片当中,父女两人仍然没有改变过去在主持节目当中的俏皮可爱作风,他们俩也是对着镜头嘟着嘴互送飞吻,透过照片当中相信大家也被他们手里所拿的喜帖所深深的吸引住了,毕竟这个喜贴的创作确实相当新意十足,不但充满着卡通风格,甚至封面上也是写着女儿吴珊儒对爸爸祝福的话语,父女两人之间的真切感情溢于言表。
而吴宗宪在更新完自己的社交媒体动态以后,身为女儿的吴珊儒也是晒出了与父亲两人多张同框的照片,而在这些动态当中,吴珊儒也表示结婚是人生的一件大事,如今喜帖刚刚印刷出来,就希望能够跟老爸分享其中的喜悦,而且还声称和老爸吴宗宪在日常的相处当中就好比朋友一般,并没有任何的违和感。甚至她还直接感慨爸爸可真的是像足了一个小朋友一样直接而幼稚。
据悉,吴姗儒将在1月29日将与他的未婚夫,一名王姓的室内设计师走进婚姻的殿堂,相信作为爸爸的吴宗宪面临着女儿的出嫁,一定会给予满满的祝福,但是又显得如此的不舍与珍惜。在此也希望吴姗儒能够婚姻幸福美满,早生贵子。
法律主观:
如果男女双方达到法定的 结婚年龄 ,是享有 结婚 的权利的,结婚是一种自由, 离婚 也是一种自由,如果夫妻感情不和的,可以离婚。如果离婚后,是可以 再婚 的。那么,再婚需要办结婚证吗 不管是再婚,还是初婚,都需要办理 结婚登记 ,拿到 结婚证 ,双方的婚姻关系才是有效的。 再婚 结婚证办理 的程序是怎样的 男女双方符合 民法典 的规定,结婚证办理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首先是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 户口 证明、 居民身份证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共同到一方 户口所在地 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 离婚证 。在实行 婚前检查 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其次是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最后就可以登记了。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登记地点:男女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 二婚 结婚和头婚一样,去民政局办理即可携带以下材料: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集体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固定工、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待业、个体无业人员由居(村)委会出具;待业人员、 个体户 还应提供劳动手册(或 执照 );二寸彩照3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单人彩照3张,双方照片颜色统一,结婚登记处有宝利来快照服务;再婚当事人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证明)离婚证书(或解决夫妻关系证明)(或 法院 调解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注:持初级法院判决书的,还需带好初级法院判决生效的证明;因私出境人员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证明)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 公证 )的在国外期间的 婚姻证明 ;因私出境回国定居者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证明)如无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可持经公证的本人在国外的 未婚证明 书。 不管是再婚,还是初婚,都需要办理结婚登记,拿到结婚证,双方的婚姻关系才是有效的。结婚证办理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
父女结婚的真实故事发生在成都。成都市成华区一位女士想把父亲的户口从老家迁到成都,以享受成都的医疗保险,但由於父母二人并未达到老人投靠子女入户的条件,她作出了一个荒唐的决定:与自己的亲生父亲登记结婚。并在民政局成功拿到结婚证。按规定,她的父亲还是不能取得成都户口,也无法购买成都的社保。她又将生父告上法院,请求判令父女俩的婚姻关系无效。最终,法院认定两人属於“禁止结婚”的情形,判决婚姻无效。(据2014年2月15日《成都商报》)
近日,看到这样一个有趣的案例:老张夫妇结婚多年,未能生育,后抱养了一个女孩小丽作养女,并办理了相应的收养手续。夫妻二人含辛茹苦,将小丽抚养成人,并供其上了大学。但后来,老张之妻不幸患病去世,老张一人倍感寂寞。小丽大学毕业,参加了工作,感念于老张的抚育之恩,对老张百般体贴、照料。谁料想,小丽在照顾老张的过程中,竟然对老张产生了感情,非要嫁给老张。老张起初也认为不成体统,但小丽却不管不顾,振振有词,我们又不是亲生父女,不存在血缘关系,为什么不能结婚?架不住小丽的大胆进攻,老张最终答应了小丽的求爱。谁知二人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时,却遭到了工作人员的拒绝,理由是二人是父女关系,婚姻法规定直系亲属不得结婚。老张、小丽认为二人不具有血缘关系,有权结婚,就将民政部门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民政部门为他们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以老张与小丽是父女关系,不得结婚为由,驳回了小丽父女要求民政部门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请求。
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首先,老张与小丽系父女关系,二人无权结婚。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此条为禁止性条款,任何人不得违反。老张与小丽是父女关系,直系血亲,自然无权结婚。老张父女主张其系养父女关系,不受此条限制之说法不能成立。在我国,家庭成员的亲属关系存在自然血亲及拟制血亲之说。所谓自然血亲即家庭成员之间存在天然的血缘关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而拟制血亲则是指双方本不存在血缘关系或不存在直接的血缘关系,但由于法律规定使得成员之间具备亲属关系。比如收养关系,在收养之前,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本不存在血缘关系,也不存在亲属关系,但收养行为完成之后,二者之间虽无血缘关系,但产生了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者也就产生了父母子女之间法定的权利义务,如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成年子女在父母年老,没有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时,有赡养的义务等。本案中,老张与小丽本无血缘关系,但老张收养了小丽之后,二者产生了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同样产生法律上的父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其中也包括婚姻法规定的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得结婚,此规定为一般性规定,即只要是直系血亲,均不得结婚,并没有将拟制关系的直系血亲排除在外。老张和小丽是直系血亲,婚姻法明确禁止直系血亲结婚,老张与小丽父女自然不能结婚。
也有读者提出了疑问,婚姻法规定禁止近亲结婚是基于优生优育的角度考虑的,本案中老张与小丽尽管是父女关系,但二人不存在血缘关系,他们不是近亲,有权结婚。我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婚姻法之所以规定禁止近亲结婚,有两个目的。其一是为了优生优育的需要。夫妻结合,缔结婚姻有两个目的,其一是夫妻人共同生活,互相照料,共同走完漫漫人生路;还有一个目的就是生儿育女,培养下一代。生育儿女不仅仅是他们自己的事,还是社会的事情,生育一个健康、可爱、聪明的宝宝,是所有人的共同愿望。但近亲属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基因排序相似,他们的结合,生育智障子女的比例要远远高于非近亲结婚的夫妻。生育了智障及残疾子女,不仅仅给他们夫妻带来一生的负担,对孩子,对社会也极为也不利,还会对社会造成沉重的负担,将来子女的教育、就业、婚姻、社会保障等方方面面都会碰到许多麻烦,给社会造成沉重的负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基于此点,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近亲结婚,它对于提高中华民族人口素质,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近亲结婚,还有一个目的,那就是从社会伦理道德及公序良俗考虑。从古至今,直系亲属均不得结婚,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即便是在原始社会时期,社会处于野蛮、愚状态,婚姻关系更是混乱,实行的是群婚制,部落成员之间可以随便性交,很多孩子只知其母,不知其父,但就是在那样野蛮、愚的情况下,仍然有一个基本规则不能改变,即直系血亲不能结婚,也不能性交,如果有之则会受到严厉的处罚。中国是个有着5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在古代同样存在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之分,自然血亲自不必说,拟制血亲则是指过继,只要过继行为完成,双方就形成了父母子女的血亲关系,与自然血亲一样,受当时的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的制约。5千年以来,直系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直有血缘关系的血亲)之间性交、通婚,视为**,为大逆不道的事情,为社会道德舆论不容,也为法律所禁止,如果出现了**之事,必然要受到严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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