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民法通则》对涉外婚姻法律适用的规定。

简评《民法通则》对涉外婚姻法律适用的规定。,第1张

答案: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包括结婚和离婚两方面,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从这条规定来看,对于结婚,不区分实质和形式要件,都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也就是说,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我国法律对结婚采用婚娴举行地法。

对于涉外离婚,无论其实质要件还是形式要件,都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可见,对于涉外离婚采用的是法院地法原则,这是由于根据国际私法的普遍原则,有关诉讼程序问题一般依法院地法。

简述我国法律关于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正确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2分):“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5分)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1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的结婚、离婚、复婚。

(1)结婚的条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也就是说,我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一律适用中国婚姻法的有关结婚条件的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以及正在劳教和服刑的中国公民不准与外国人结婚。

(2)结婚程序。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中国公民一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离婚的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不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由我国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适用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2、涉及华侨、港澳同胞的婚姻

华侨、港澳同胞与中国(内地)公民结婚、复婚、离婚,其中并无涉外因素。凡婚姻缔结地在我国内地的,完全适用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但双方必须到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做了妥善处理的,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或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有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到国内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4、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5、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法律分析:涉外结婚登记手续规定有:准备好登记双方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和经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分析:根据最新出台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对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新的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居住地法律;没有共同居住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地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法律分析: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涉外婚姻的管辖权的规定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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