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自小因父亲早亡,随母亲及继父共同生活,乙女为继父与先前之配偶所生。在共同的生活中,甲男与乙女逐渐建立起感情,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并打算择日领证结婚。但此事却遭到周围许多知情者的反对,认为他们是兄妹,不应当结婚。于是,甲男乙女遂生疑虑,不知像他们的情况,在法律上是否能被允许结婚?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这是一条概况性规定,其中的“血亲”,应理解为“自然血亲”,而非拟制血亲。至于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的问题,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律师认为应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在拟制直系血亲情况下,由于其视同自然血亲,从法律上理解和道德上要求,应禁止结婚;而对于拟制旁系血亲(如:本案中的甲男与乙女),从立法精神看,只要他们相互之间没有禁止结婚的自然血缘关系,应当允许结婚。
重组家庭的兄妹结婚是可以的。
因为我国法律并不禁止继兄妹结婚的,只要符合结婚的条件就可以申请结婚。
结婚的流程如下:
1、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重组家庭财产继承规定是:
1、配偶、子女、父母。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4、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5、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1、到市级以上医院进行婚检,证明你们不是近亲,没有血缘关系后,就可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了。
2、也可以到民政部门开具你父母再婚证明,也可以证明你们是继兄妹。呵呵
祝幸福满满!
现实问题
卫某(男)和蒋某(女)是对异父异母的继兄妹,两人从小便生活在一起,青梅竹马,两小无猜,随着年龄的增长,两个人很自然的互相产生了好感,在父母的允许下,两人建立了恋爱关系,并打算登记结婚建立家庭。在达到适婚年龄后,两人带着相关证件到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但办事人员却以两人在户口本上显示的关系是兄妹为由,拒绝为两人办理结婚登记,那么办事人员的做法正确吗?
律师解答
在这则案例中,办事人员的做法是错误的。卫某和蒋某虽然名义上以兄妹相称,但实际上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也没有《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中规定的其他禁止结婚的情况。两人完全可以自愿登记结婚,办事人员应为两人办理结婚登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法律主观: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养兄弟姐妹是基于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在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其他子女间产生的亲属关系,是一种法律拟制旁系血亲关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可见,在收养人的养子女与生子女、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便形成了养兄弟姐妹关系,其法律地位等同于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彼此间互有继承权。而被收养人于其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彼此不再相互享有继承权。但是,如果收养关系解除,养兄弟姐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解除,相互间的法定继承权也随之消除。被收养人于其生父母恢复父母子女关系的,其与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恢复,相互间互有继承权。
法律客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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