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结婚证和户口本上的名字不一样,可以进行更名手续,将名字改为一致的。具体操作如下:
1 准备材料: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户口迁移证明、更名申请表等。
2 前往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或者公安局办理更名手续。需要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提交所需的材料,经过审核后进行更名。
3 更名手续完成后,需要及时到相关部门进行更新和变更登记,如银行、社保等机构。
需要注意的是,进行更名手续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费用,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而定。另外,更名后可能会涉及到相关证件的重新办理,如身份证、驾驶证等,也需要进行相应的变更和更新。
结婚证的名字在办理时是一样的。如果你改过名字,你户口本里面肯定有曾用名。有曾用名也可以去派出所问问,应该可以。
如果曾用名和结婚证名字一样,也可以把曾用名的身份证找出来使用。
如果曾用名和现在的名字的身份证还是和结婚证名字不一样,那就是你的问题了,当时错了为什么没有看到,为什么不及时更改?
当然现在后悔也没用了。找你们村委会或者村长开一个证明,然后再去派出所问问。应该总会有办法的。
身份证姓名和结婚证姓名不同的,当事人只需要出具一个两者为什么不同(曾经改名或者其他)的说明,就可以去当地的民政部门,凭身份证、户口本,原来的结婚证等补办新的结婚证。
相关依据: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 2004年3月29日)
六、关于补领结婚证、离婚证问题
申请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件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申请补领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申请补领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应对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应为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之日。
办理结婚证补办(变更)需要的手续:
1、当事人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2、3张2寸红底双人照;
3、婚姻证明(旧结婚证)
4、名字不一样的相关证明。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申请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件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法律分析:结婚证名字错误了可以重新补办的,只需要男女双方持各自的身份证、户口簿,男女双方共同到办理结婚登记的当地民政局去补办新的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补发结婚证的程序,重新发给当事人结婚证,同时收回当事人原结婚证。办理结婚证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男女双方均为自愿领证,且两人皆无合法的配偶。
2、男性已满22周岁,女性已满20周岁。
3、当事人二人并非直系血亲,在三代以内也无任何间接的亲缘关系。
4、不可隐瞒重大疾病,以及对于丧失性功能的人来说,必须在领证前如实地告知对方。
5、当事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场办理。
结婚证男女双方符合法律的规定,结婚证办理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
(一)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二)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三)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出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由于你的结婚证已经颁发,无法更改结婚证上的信息,但是,可以补领一张更改个人信息的结婚证。补领前,需持你的居民户口簿到所在辖区的派出所添加一个曾用名,也就是你现在的结婚证上所登记的名字。随后,你们夫妻持增加曾用名后的居民户口簿、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及3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补领手续即可。
办理增加曾用名时,需持有本人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另一方的结婚证,到其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填写申报增加曾用名的申请表,即可办理。
当事人如果因为姓名变更,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当事人变更姓名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婚姻登记机关应按照补发结婚证的程序,重新发给当事人结婚证,同时应当收回当事人原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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