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母和继子,《婚姻法》没有明文规定禁止结婚。
但对于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母与继子,他们之间是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继母与其抚养教育的继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适用《婚姻法》对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他们之间是不能结婚的。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再婚后,如果双方都带了各自的子女,而且又刚刚好可以配对的话,有些父母就会考虑“亲上加亲”。但是,虽然双方的孩子没有血缘关系,但是因为父母再婚变成共同生活,将变成法律意义上的兄妹或是姐弟,因此考虑结婚的话需先确定当前的法律规定。
法律意义上的兄妹或是姐弟要结婚,需先确定是否属于法律禁止结婚,而按规定在以下情形中禁止结婚:
1、双方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而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并且,对于血亲还需要注意拟制血亲,而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因此,夫妻再婚后形成的亲属关系即为拟制血亲。
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虽然对拟制血亲结婚的问题,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为考虑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这种行为其实还是禁止的。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分为两种情况: 1、是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比如继子女由继父母抚养成人,受继父母的教育,从法律上讲他们之间的关系视同亲父母子女,因此即使继父母离婚,继父母子女之间也不能结婚。 2、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比如继父母结婚时,继子女都已经成年,或继父母结婚时,子女虽然未成年,但继子女由另一方父母抚养或者(外)祖父母抚养长大,这种情况下,继父母子女之间可以结婚。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之间是法律拟制直系血系,法律禁止他们结婚。
重组家庭的孩子可以结婚,中国法律规定的是直系亲属直接不可以结婚。法律意义上的兄妹或是姐弟要结婚,需先确定是否属于法律禁止结婚,而按规定在以下情形中禁止结婚:
1、双方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对于血亲还需要注意拟制血亲,而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因此,夫妻再婚后形成的亲属关系即为拟制血亲。中国现行相关法律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
1、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
2、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对拟制血亲结婚的问题,中国没有关于此问题的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要从两个层面去看。
一是法定义务。这一点,对于没有血缘关系的继子女结婚,继父不具有法定义务;
二是要看夫妻之间的感情和婚前协约。没有协约只能凭借个人自愿去做。
继父母对继子女尤其是已成年继子女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对于孩子的婚礼,即便是亲生父母对于子女的婚礼也没有法定义务出钱,更何况是继父母,所以建议别纠结了,出钱是情分,不给钱也不违本分
法律主观:
继子女如果和继父母有扶养关系,就可以继承房产。法律规定,只有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子女可以 继承父母的房产 ,那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可以继承父母的房产。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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