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订婚的时候给还是结婚给2022 彩礼和聘礼有什么不同

彩礼是订婚的时候给还是结婚给2022 彩礼和聘礼有什么不同,第1张

  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男方会给予女方的钱或者物,彩礼已经成为了中国的一个风俗,那么彩礼到底是在订婚的时候给还是结婚的时候给呢?彩礼和聘礼又有哪些不同?和我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彩礼是订婚的时候给还是结婚给

 1、彩礼可以订婚时候直接给女方家里送过去,不过在这之前双方家长都会提前沟通好,如果女方家里要求彩礼是订婚时候给,那么男方家里在订婚当天就要将准备好的彩礼送过去,当然女方家里也会回礼的。

 2、有些地方规定彩礼在订婚时候先给一部分,然后结婚时候再将尾款给支付掉,代表有头有尾的意思,寓意也很不错,希望新人结婚之后能够白头偕老,如果先给部分后期再给尾款,对男方家庭来说更加好些,因为有时间去筹备资金。

 所以大家想了解的彩礼是订婚给还是结婚给,需要分情况来看,主要就是看当地有没有一些特别规定要求。

 彩礼和聘礼有什么不同

 聘礼就是订婚时男方向女方下的彩礼。聘,有“定亲”的意思,聘礼,就是定亲的礼金。

 在中国传统习俗中,结婚大致需要经过:提亲:通过媒人,男方向女方提亲。

 合婚:把男女双方的生辰八字拿来,求人进行合婚,看男女双方是否适合结婚。订婚:确定男女双方婚姻关系,男方向女方送聘礼。确定结婚时间:男方选择结婚吉日吉时。迎亲结婚:到女方家中迎娶新娘,回家之后举行结婚典礼。

 通过古代人结婚的繁琐过程,可以看出:古代人对婚姻的重视程度;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

 婚姻习俗的历史,可以说是文化史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婚姻习俗的产生、发展、演变过程,探寻文化发展的轨迹。

 彩礼是男方为了与女方建立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按照我国传统习俗赠与女方的财物。

 我国古代男女从议婚到完婚需要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阶段,其中的“纳征”就是男方为了成亲给女方送聘礼,演变到今天就是“彩礼”,现在我国许多地区都还有送彩礼的习俗。

 从性质上讲,彩礼属于赠与,但是又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它是以“结婚、共同生活”为代价的附义务赠与。

 因此,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就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当返还给赠与人。如果结婚之前的确从彩礼中有合理的支出,比如将彩礼的一部分用于筹备婚礼的共同花销,这种情况则应该酌情返还。

 结婚男方准备清单大全

 1、结婚时候男方家里需要准备红包的,家里来亲朋好友之后需要包钱包给小一辈,还有在迎接新娘时候还要给开门红包,包括将新娘接到家里时候,婆婆还要包红包给女孩子。

 2、男方家里还要先估算好当天来的宾客有多少,要准备酒席要购买香烟,白酒,红酒,饮料,还有喜糖等等。

 3、在之前确定好婚期之后,还要给亲朋好友发请帖,所以之前要买好请帖,并且要在请帖上面写上结婚时间地点,邀请大家来参加新人们的婚礼。

 4、男方家里还要购买戒指,要买一对,因为在婚礼现场主持人会让新人们带上婚戒,这是婚礼时候必不可少的流程之一。

 5、男方家里还要买蛋糕香槟等等,因为在婚礼现场新人们要一起切蛋糕,要倒香槟,还要喝交杯酒。

 6、男生还要准备礼服,相比于女生来说男生准备的礼服更加少一些,只需要准备衬衫,西装,领带,皮鞋,腰带等等就可以。

法律分析:一般都选择在订婚的时候,双方家长都在场的情况下,给女方父母。如果你们选择不订婚直接结的话,那只要在结婚前,方便的时候给了就好了。至于男方家向女方家送材料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

其实,彩礼钱只是一种形式,我们不能用它的多少来衡量我们之间的感情。所以,我们可以在乎彩礼一般给多少钱合适,但是不要在乎彩礼收多少钱合适。事实上,彩礼的多少和女儿的父母和男方的父母,都是具有直接的关系。所以,我们也看到很多的家长,因为对彩礼漫天要价而导致原本恩爱的小情侣不欢而散。

三金彩礼是订婚给还是结婚后给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情况下可以协商而定,在民俗习惯中,男方按照当地习俗支付适当数额的彩礼,或者结合自身经济条件承受能力自愿给付女方的金钱的行为是可以的。收彩礼并不会犯法,法律没有禁止彩礼,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和给付适当数额的彩礼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是反对借婚姻强行索取彩礼,或者以巨额彩礼作为结婚的条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六条 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八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第十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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