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一方已经取得产权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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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民法典规定婚前的财产永远是个人的,不会因结婚达到一定年限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所住房屋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判决标准是以房屋产权证为准的
这种情况下房子在谁名下就是谁的财产,所以离婚时该住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
3、婚前已经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后才能拿到房产证的
这种情况并不以拿到房产证的日期来界定财产归属,否则有失公平。
4、婚前按揭购房,已办理了贷款手续,购房合同和银行的贷款合同都是以自己名义签订的
这种情况下,房子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所还贷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补偿给对方一半。但补偿的一半也仅是婚后还贷的钱,它仅限于本钱,并不包括房屋升值部分。
二、建议去做婚前财产公证的情况:
1、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对方不出资,但购房合同、交款发票等手续全在对方名下的
2、婚前双方(包括双方家里均有出资的情况)共同出资购房的
首先,当现在的年轻人开始选择财产公证的时候,会发现这种方式还是有一定的弊端的。 我们不能否认,财产公证确实可以让双方更好地了解婚前的财产状况,但也无形中制造了不公。 那么婚前财产公证有哪些优缺点呢? 下面,我们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其次,效益分析。 之所以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财产公证,是因为这份公证声明可以使双方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每一个想要结婚的男人和女人,都有对爱情的向往,对未来的向往,都不愿意在未来面临离婚或者财产纠纷。 但是财产公证可以给每个人一定的约束力,让他们在结婚后可以知道对方的个人财产是什么。 万一发生不幸的事情,法律也会根据两人之前做过的财产公证的结果来做出判断。 此外,很多人离婚后往往涉及很多财产分割。 如果婚前没有进行财产公证,就意味着他们在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上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尤其是在一些短期婚姻中,为了避免麻烦和不必要的纠纷,男女双方都会选择进行财产公证。
再次,不好的分析。 财产公证的结果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但这往往让很多人得不到保障。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如果男方购买的房子在双方结婚前的公证时就列为个人财产。 多年以后,如果男方出轨,准备选择抛弃妻儿,那么女方的一方往往是很被动的。 即使女方起诉,公证结果往往会裁定男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因此,夫妻之间必须有一个人来承担冤屈。 另外,如果是无形财产,在公证的时候是没有办法衡量的,所以这会导致无形财产产生的收入仍然属于个人。
你好,这个是能接受的,而且也是有必要的。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有其必要性:
1、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使申请人根据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等规定,对婚姻双方的各自财产确定为个人所有,明确分清了财产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得到保护。
2、及时防止和惩治违反婚姻法的行为,避免离婚时因无法确认婚前财产而导致家庭内部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有利于法院分清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更好地处理讼案,以保护夫妇双方的合法权益。婚前财产的公证行为是婚姻当事人通过婚前协议对婚后的落实,从而使得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结婚的确不是为了离婚,但谁也不能保证今后漫长的岁月里不会发生变化,与其逃避它,不如认可它。
3、避免了更多矛盾和冲突的发生,从而有利于夫妻生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的高度开放和自由,现代人爱情的物欲化,导致婚姻自由程度的提高,从而又导致了离婚率的上升。然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的财产的增多,从财产的范围到财产的构成以及财产的数量等较之以往都发生了转变,呈现出财产构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财产数额显著增多、投资经营性财产所占比例增大的趋势。
尤其在结婚后,由于夫妻长期共同生活、消费,原本清晰的财产归属也就模糊起来。一旦遇到离婚,在财产的分割上也很容易出现纠纷,这类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相当难以理顺,分割困难,有许多夫妻即使在法院判定后,依然纠纷不断。而婚前财产公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准司法制度,为人们预防这一财产问题上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4、结婚前,男、女双方依法到公证机构对各自的财产、债务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的直接认可。因为公证书不同于一般文书,它具有法律上的证据作用,一旦涉及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将公证书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将“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列为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之一。
祝你好运。
法律分析:可以。一般财产公证都是在婚前,婚后很少有做财产公证的。财产公证的目的不是为了离婚时分清各自的财产,而是为了保护夫妻双方合法的利益。虽然夫妻结婚后是可以做财产公证的,但是要考虑双方的意思,夫妻之间要多进行沟通和商议,不能一意孤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不过是最近几年的事,传统文化里女人嫁给丈夫之后是附庸的身份,分走家产根本不可能,就是已经生了一群儿女,还是可以被丈夫一纸休书抛弃,扫地出门。好在今天的女性已经不必如此悲情,无论法律还是文化都在更多的倾向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在婚姻中的财产权利也包括在内。
比如全职太太尽管不是家庭经济来源的直接提供者,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的经济收入纳入家庭财产范畴,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不涉及婚姻过错和子女抚养的情况下,如果离婚,家产有一半属于女方;如果男方有过错,且要付给女方孩子的抚养费,那么财产分割会更倾向于对女方有利。
结婚,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
简单说来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有构成的要件,有成立的条件,有法定的权利义务,也有可以解除的退出机制,这是一种契约关系,既然是契约,就不可能是无条件的爱或无原则的纠结。与时俱进的看待现实的婚姻制度,反而是最真挚爱情的最大尊重,也是对自己的信任,对伴侣的信任。
公证使人更懂得感谢对方的付出。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并不是为了伤害无辜的人,而只是为了保护双方的合法的财产权利。换言之,这并不违背夫妻甘苦与共的传统美德,比如妻子身患重病,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不够看病所需,这时丈夫变卖了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来给妻子治病,这依然是非常让人感动的行为,也是珍视婚姻热爱伴侣的表现。
而如果丈夫拒绝变卖婚前个人财产来给妻子看病,虽然显得冷酷,但这也是他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检验出两人之间的爱情已经不复存在,把个人财产的重要凌驾于伴侣的生命健康之上,这样的婚姻也快寿终正寝了。所以,婚前财产公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还是检验夫妻感情的试金石。
反对婚前财产公证的人通常是婚前财产较少的一方。他们认为首先爱情应该是高尚无私的,而婚姻是爱情的升华,如果结婚之前就把你的我的分得清清楚楚,那么无疑是为今后离婚铺好了路,婚前财产多的一方可能对婚姻更加不珍惜,因为有婚前约定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其个人财产,那么或背叛婚姻的成本就被大大降低,反而让婚姻不稳定了。
这种看法是可以被理解的,但这里有个被偷换的概念,不是婚前财产公证降低了离婚成本就使得婚姻不稳固了,而是在婚姻不稳固之后离婚财产公证让人更冷静的审慎的对待冲动情绪,减少不假思索的破裂和不计后果的分手。
如果婚内财产一人一半,婚前财产各自所有,那么合计财产较少的一方就要预算下离婚后的全部损失,目前住着的房子是伴侣的,要无条件搬出,目前所开的汽车也是伴侣的,要交还。自己份额内的婚姻财产能否保障今后的生活,如果不能又该做怎样的准备?如果没有婚前财产公证,结婚几年后就可以分走全部家产的一半,那真是投资不错的买卖,更无须留恋。一个实际工作生活的低能者,仅靠结婚两三次就能分走大额财产,那才是真正的对婚姻的摧残,对爱情的亵渎。
婚前财产制度在国外已经非常成熟,非常细致。可以约定的内容也越来越多,越来越详细。而且约定内容也逐渐超出了财产的范畴,包括婚姻内的生活琐事和离婚时的子女抚养,赡养费,财产分配等等。
从很多走在时代前列的**明星身上可以取经参考,身家数亿的有钱的人况且担心自己的财产被婚姻削半,何况艰难求生的寻常百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也可以采取一些不做婚前财产公证,同样保护婚前财产不被分走的方法。
第一,不动产因为是登记制度,因而无须公证即可被认定为个人财产。所以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和汽车其实不用做财产公证;第二,父母给自己子女的大额财产可以通过赠与协议或遗嘱来指定专门的所有权人,约定不属于子女结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第三,古玩字画黄金翡翠也可以在婚前自己去做个公证,证明这些是自己个人所有。这样即便将来发生离婚纠纷,已经通过公证的权属证明也可以保护婚前财产不流失。
财产公证将逐渐为更多的理性所接纳,是尊重自己也是尊重对方尊重婚姻。
法律分析:婚后财产公证需要的材料及手续有:
1、首先,办理婚后财产公证需要准备的材料有:个人的身份证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2、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3、公证申请被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4、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的面前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当事人可于规定期限日凭收费单据领取公证书。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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