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结婚证户口本上显示已婚的,可以持户口本和身份证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然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更正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内容。户口本已婚改未婚,需要带着身份证、户口本、个人申请书、村委会证明到派出所更正。
男女双方必须领取结婚证,办理结婚登记,才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婚姻关系。没有办理结婚证可以去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更正婚姻状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没结婚户口本显示已婚的处理办法:户主持本人的身份证明和相关的未婚证明至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修正的错误的登记。之后结婚时即可正常登记,否则,错误的婚姻登记未修正时,会构成重婚罪。
户口本上写的已婚实际没有领结婚证,这不属于已婚。
但是户口本上如果写的已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则比较麻烦,还需要修改婚姻状态为未婚的。居民户口簿是公民的重要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用于登记住户人员的姓名、籍贯、出生年月日、具体职称、职业等内容的簿册。在上学、结婚、领取护照、以及办理很多重要事情时均需使用。
户口登记可以提供基本的人口资料。比如人口数量有多少、城乡或地区分布如何、有多少老年人、多少劳动力、多少学龄人口、多少婴幼儿人口的职业分布如何、行业分布如何、文化程度分布如何、婚姻状况如何等等数据,这样就可以以此为依据,制定科学合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物质和文化生产,促进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钢印。若结婚证丢失了可以前往民政局申请补办。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结婚证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领取结婚证的法定条件:双方自愿、均无配偶,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双方非直系血亲、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宁波宁海一农民与一贵州女同居,生下了女儿,却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为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已被他申请变更为“已婚”,结果当“妻子”离家出走后,他不能再婚,“离婚”也离不成。
面临尴尬的是农民王某。王某早在1997年与一贵州女同居,两人按当地风俗摆了婚宴,然后就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生下了一个女儿,但是却一直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后来为了给女儿上户口,王某将户口本婚姻状况变更为“已婚”。王某和“妻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隔阂渐深。2009年,“妻子” 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如今,王某遇到了心仪的对象,想再婚。但他的户口本上注明“已婚”,民政部门就要求他先离婚。
前些日子他到宁海法院深甽法庭起诉离婚。法官审核后发现,民政部门数据库里的信息显示王某为“未婚”,也就是说王某根本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所以,法官告诉他无法提出离婚诉请。王某想,能不能将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改回“未婚”。派出所说,因为他“妻子”的户口并没有迁至宁海,现在也下落不明,他现在无权独自申请更改婚姻状况一栏。
在户口本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结果相矛盾的情况下,王某就陷入了再婚与离婚两难的境地。法官告诉他,目前只能申请婚姻无效,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实现:一是找到“妻子”,两个人一起到当地民政局提出申请;二是他去“妻子”户口所在地的法院,可单独提出申请。
法律分析:1、在没有结婚证的情形下,户口本显示的“夫妻关系”应当属于登记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那么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不存在婚姻关系。无法共同生活,自行分开即可。关于非法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又双方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提讼,予以解决。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未取得结婚证的,应当依法补办结婚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一、在没有结婚证的情形下,户口本显示的“夫妻关系”应当属于登记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男女双方并未依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如果双方的同居关系建立于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那么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说法,无法共同生活,自行分开即可。关于非法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又双方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解决。如果双方的同居关系建立于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且符合实质婚姻构成要件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会按照事实婚姻作出处理。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未取得结婚证的,应当依法补办结婚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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