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不同民族结婚生的子女算混血儿吗?

国内不同民族结婚生的子女算混血儿吗?,第1张

算混血。

从炎黄一直到解放前,华人仅指汉族,其他都不是华人。其他民族根我们没有什么血统关系。而且很多都是外国来的移民后代。

我党为了团结其他民族,不让他们闹事,就说中华民族=中国领土上所有民族的总和。这完全是处于统治的需要,而非历史事实。

因此,不同民族之间的结合,生的孩子都是混血。

这个事情,应该依法决定:

有关规定是这样的:

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 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简单理解,就是,孩子小时候,定民族的事儿由父母决定。等孩子到了18周岁,再自己做主决定。过了20岁,就改不了了。

汉族与少数民族通婚,他们原来的民族成分不变。但是婚后所生子女的法定民族由父母双方商定。

附 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

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1990年5月10日)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保障我国公民正确表达民族成份的权利,做好民族成份填报工作,现对公民确定民族成份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末确认的族称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二、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四、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五、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六、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七、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八、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处理:

1.加人中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须在人籍后的两年内申请办理。

2.加人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3.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人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凡按照本规定填报为我国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按少数民族对待。

九、凡采取搞假报告、假证明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准许更改民族成份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因骗改民族成份而享受招干、招工、升学以及其他优惠待遇的,应予以取消。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族工作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但要报上级民族工作部门备案。

十一、过去有关确定、更改民族成分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二、本规定有国家民族事物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从科学角度来看,并没有证据表明与距离越远的人结婚就一定更好。虽然一些研究显示,跨越种族和地域的婚姻可能具有一些特定的优势,例如增加基因多样性,降低近亲结婚的风险,以及增强文化交流等,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跨种族和跨地区的婚姻都是更好的选择。

跨种族的婚姻可能会面临许多挑战,例如文化差异、社会偏见和种族歧视等,这些因素都可能对婚姻关系造成负面影响。此外,跨种族的婚姻也可能会面临语言沟通、价值观差异以及生活习惯不同等问题,这些因素也可能影响婚姻的稳定性和幸福感。

因此,选择婚姻伴侣并不仅仅是基于距离和种族因素,还需要考虑许多其他因素,例如个人品质、性格、兴趣爱好、价值观、生活习惯等。最重要的是,双方需要相互理解、尊重和支持,以建立稳定和幸福的婚姻关系。

问题:1992年7月,我从北京大学毕业后分配到宁夏,在宁夏认识了一回族姑娘孟春燕。通过一年时间的交往,我俩热恋了,并决定一年后结婚。孟春燕的父母知道我是苗族后,坚决反对我俩的结婚,说回族人与外族不得通婚。后在春燕说服和我行动的感化下同意我俩结婚,但提出婚后所生的孩子不能属苗族应属回族。请问题:我同孟春燕能否结婚?所生的子女属何种民族?

我国《婚姻法》没有限制不同民族的男女通婚,也没有限制婚后子女的民族归属。因此,少数民族同其他少数民族结婚应该是允许的、合法的。关于婚后子女民族归属问题,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6条:“回族同其他民族的男女自愿结婚,任何人不得干涉”。“其子女的民族从属,未成年时由父母商定,成年后由子女自定”。在孩子成年前,你与孟春燕共同商定其民族问题,待孩子成年后再由他自己决定自己的民族是从苗族或是从回族。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其选择的权利。由此看来,孟春燕父母的说法和做法是错误的,你们在注意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和维护民族团结的前提下,可耐心做好她父母的工作,相信他们是会接受你们的意见的。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jiehun/10165749.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10-30
下一篇2023-10-30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