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深圳市户籍的内地居民可以在深圳市居住证登记居住地的区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
深圳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外地人在深圳领结婚证地点:
1、一方户口在深圳:男女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2、一方是是深圳常住居民: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
结婚登记注意事项:
1、户口本上面一定要有章,特别是夫妻姓名那一页上面一定要有户籍章。如果没有也没有关系那样很可能办不了结婚证;
2、婚检最好早上不要吃东西,这样验血才会更有效果,但可以喝水或者牛奶之类的;
3、领证也是件大喜事,新人们也要挑个好日子再去登记哦。想要在深圳领证的外地新人一定要仔细查看自己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条件,如果不满足,只能回到户籍所在地领证登记了。
综上所述,如果双方都不是深圳户口,但是一方或者双方有当地的居住证,是当地的常住居民,那也是可以在深圳领结婚证的。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肯定不行了,户口所在地
申请结婚只需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和身份证即可,如果你具备条件就可以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国人大2001年4月28日修正)
二、《婚姻登记条例》 (国务院令[2003]第387号)
三、《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民政部2003年9月24日发布)
结婚登记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四、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
结婚登记(包括复婚登记)。
二、受理部门
卢湾区民政局婚姻科。
三、审批依据
国务院>第2条、第4条。
四、申请主体
内地居民。
五、批准条件
1、符合法定年龄;2、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3、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6、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7、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8、复婚登记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原件。
六、审批程序
出示证件→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审查→颁发结婚证。
七、收费标准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9号,婚姻证书费每对9元。
八、审批时限
即时办结
九、办结告知
十、监督投诉
法律分析:若双方都为非深户,不可以在深圳结婚;一方为深户,一方为非深户,可以在深圳结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有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村民和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者、从业人员、失业人员等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出具;跨区登记的,需加盖街道办事处或镇婚姻登记专用章)。
(四)如果是离婚人士,需持离婚证原件。离婚判决书如果是第一审判决的,还需提供离婚生效证明书;若离婚判决书是第二审判决的,则需提供第一、第二审判决书。如离婚证遗失的,还需补办离婚证等或补发《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五)如果是丧偶人士,须持原结婚证及原配偶的死亡证明。如原结婚证和原配偶死亡证明都遗失或毁掉的,则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若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常住户口簿丢失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有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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