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后结婚证要重新办理,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名字必须一致。可以先到原来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局查阅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明结婚证和户口本、身份证名字不一样的原因如下:
1、如果是民政局写把结婚证姓名错了,可以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结婚登记查档证明申请补领结婚证;
2、如果是结婚登记后更改了姓名,可以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结婚登记查档证明,和三张大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改名不影响结婚证的有效,但要证明二者是同一人。公民的姓名更改后,公安机关在各种档案信息中对公民的曾用名如实加以记载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缴纳、领取各种保险费保险金,缔结合同后需要以新名字继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只需到公安机关开具名字变化的证明即可。公民改名字不会对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带来负面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字改了 结婚证 要改。改名后需要变更结婚证信息的,可以持户口簿、 身份证 向原办理 婚姻登记 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名字。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 结婚 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结婚登记 。符合本 法规 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主观:
更改姓名后结婚证的更改方法如下:一般应由当事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前往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审查属实的,核准变更,并发给新的结婚证。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 结婚 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结婚登记 。符合本 法规 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改名字后结婚证的更改方法:由当事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前往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审查属实的,核准变更,并发给新的结婚证。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法律分析:
改了名字结婚证要重新领。不能在结婚证上改名字,只能补办。如果原始档案上的名字是和身份证一致,只要拿着这个查档证明和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到婚姻登记处补办就好。如果原始档案上的名字也错了,就要由本人单位或社区出一张两个名字属于同一人的证明,凭证明及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和查档证明来办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名字是必须一致的。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衍生问题:
改名字结婚证还有效吗?身份证改了名字,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当事人如果因为姓名变更,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当事人变更姓名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婚姻登记机关按照补发结婚证的程序,重新发给当事人结婚证,同时收回当事人原结婚证。
法律分析:改名了结婚证还有效。当事人可以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材料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变更后以变更的姓名为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