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编号怎么填写

结婚证编号怎么填写,第1张

法律分析:结婚证编号统一规则: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结婚证字号填写式样为“AB结字XXYYZZZZZ”(AB为婚姻登记机关所在省级和县级或者市级和区级的行政区域简称,XX为办理婚姻登记的县(区)、乡(镇)登记处的序号,YY为年号后两位数,ZZZZZ为当年办理结婚登记的序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结婚证编号在翻开结婚证的第一页会显示的是登记员的签名和民政局的图章,再打开一页才会看到我们的姓名和领证的日期,以及我们拍的结婚证件照。在那一页上面有一串陌生的编号就是结婚证编号了。结婚证的最后一页是结婚证印制号。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结婚证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1、双方身份证,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2、户口本或户口单页或户籍证明,要是双方的常住户口本;单位集体户口应同时出示集体户口的首页和本人户口卡;户口本上婚姻状况内容应与本人实际婚姻状况一致;

3、复印件各一份;

4、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5、三张二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一底版合影照片。

法律主观:

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结婚证的信息:由登记结婚的当事人,携带其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查阅申请即可。若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查询。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是一样的。

婚姻登记字号。结婚证字号结构为Jaaaaaa-bbbb-cccccc,离婚证为Laaaaaa-bbbb-cccccc,补领结婚证为BJaaaaaa-bbbb-cccccc,补领离婚证为BLaaaaaa-bbbb-cccccc。

其中“aaaaaa”为6位行政区划代码,“bbbb”为当年年号,“cccccc”为当年办理婚姻登记的序号,如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2020年办理的第一对结婚登记字号为J110101-2020-000001。

扩展资料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合影照片;

(8)当事人持有相关规定的证件。

结婚登记证号在哪查:

1、本人查询:本人查询结婚证字号,只要携带自己的身份证件,去当初办理结婚登记的窗口要求查询即可。

2、他人查询:由于婚姻登记状况属于个人隐私,所以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他人查询的,但如果有查询的需要,本人又不能前往,可以选择委托他人查询办理,携带资料除了查询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件,还需要公证过的授权委托书。

3、机构查询:除了个人查询,国家机构也可以查询,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以及其他部门,因为案件或者重要工作需要确认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可以申请查询,查询时需要出示相关单位证明材料或者个人身份证明等信息。

4、其他查询: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单位要查询婚姻登记情况,获取结婚证字号的话,需要向婚姻登记处档案管理部门出示查阅的理由和目的,经过审核批准后才可以查询。

登记结婚需要哪些手续及材料

登记结婚所需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登记结婚的手续:

1、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结婚登记证丢失怎么办?

这种情形是结婚证遗失的情况,是可以补办结婚证的。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结婚证正本一式两份,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由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钢印。如果结婚证丢了,是可以补办结婚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结婚证字号能行政区域代码、年号、婚姻登记顺序序号等信息。

结婚证字号属于婚姻登记档案,利用婚姻登记档案,涉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结婚证字号由登记方所在区的区号、年份和排名序号组成,旧版结婚证字号中出现中文,新的婚姻登记号以J开头。婚姻证件J开头为结婚,L开头为离婚,BJ为补办结婚证,BL为补办离婚证,字母后六位是行政区域代码,中间四位数是当年年号,最后六位是当年办理婚姻登记的顺序序号。

结婚证字号由登记方所在区的区号、年份和排名序号组成,而旧版结婚证字号中出现中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结婚证字号是j开头的为结婚,l开头的为离婚,bj为补办结婚证,bl为补办离婚证。

结婚登记条件如下: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结婚登记的步骤:

1、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2、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出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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