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准依据:《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工作意见的通知》(珠府[1999]23号)、《关于调整我市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和父母投靠子女等户籍管理政策的通知》(珠公发[2004]211号)
二、申请条件:
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其市外的配偶婚后满5年的,可申请办理随夫或随妻户口迁移。
三、入户所需资料(以下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派出所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1、夫妻双方《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迁入地街道或镇计划生育证明。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到迁入地派出所领取并填写《入户申请表》,备齐所需资料后,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
五、办理时限: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6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由派出所张榜公布。
六、收费标准:《准予迁入证明》工本费每证4元;《家庭户口簿》工本费10元。
七、收费依据:粤公费(1)函[1994]57号;粤价[1996]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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