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石家庄市高新区民政局主要负责婚姻登记还有就是离婚的相关的事项。结婚证办理的程序,可大致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1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2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出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1双方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集体户口由户口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出具证明;,2当事人个人档案所在地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姓名、出生年月必须和身份证、户口簿一致);,3婚检报告(指定市妇幼医院);,4离过婚的,还须带离婚证件(原件);,5丧偶的,由另一方到死亡派出所开具丧偶证明(必须写明姓名,男或女的死亡日期并盖章)。,达到法定年龄且满足条件就可以在工作日去领取结婚证,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3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钢印。
法律主观:
结婚登记 需要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在异地办理 结婚 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居民 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异地 办理结婚证 的程序的规定: 1、要求异地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 婚姻登记 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补办异地结婚登记或异地 复婚 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2、异地办理结婚证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异地办理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石家庄领证不需要预约。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结婚的必备条件如下: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
结婚证证件照的要求如下:
1、尺寸,2寸,尺寸就是宽为53mm,高为35mm;
2、背景,一般都是以红色为背景的双方彩照合影;
3、人物入框,一般双方入框都必须在胸至肩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分析
1、婚姻登记员检查申请人证件资料。
2、询问申请人的结婚意愿,为自愿结婚的双方各提供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申请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如申请人不会写字,可由婚姻登记员代填后宣读,申请人认为内容无误的,在“声明人”一栏按指印。
4、申请人宣读本人的宣誓词,婚姻登记员监誓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5、颁发《结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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