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结婚申请办理签证如下:
1、向申请前往国的使、领馆提交有效的中国护照或出入境证件。
2、缴验与申请签证有关的证明,如前往国的入境许可证明。
3、申请人填写签证申请表,由于签证不同,申请人填写的表格也不同,有的国家还规定申请人用前往国的文字填写,缴付若干张与护照相同的照片。
4、同前往国驻华使、领馆的官员会见,回答官员提出的问题。
5、前往国驻华使、领馆将申请人的材料报国内有关部门审核。
6、前往国的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后,将意见通知该国驻华使、领馆,如果同意就由使、领馆签发签证,如不同意,使、领馆也将告知申请人。
7、获得前往国签证的申请人应缴纳签证费用。与我国订有互免签证费协议的,可免缴。
心理准备
担心婚后不自由
在步入一段爱情生活的初期,单身惯了的人可能会有许多的不习惯,比如讨厌二人天天相对,讨厌生活琐事等等,可先尝试同居或者共同旅行等相处方式,了解自己对二人共同生活的接受程度。不妨为自己设定一个为期三个月的时间段,在这期间去尽力承担自己应尽的那份责任,度过心理适应期后,再决定之后的打算。
担心对未来伴侣不够了解
配偶双方需要不断地加强相互之间的了解,加深感情,这是最重要的婚前心理准备。这项准备若不充分,其他准备再完备也不能保证婚后生活美满幸福,也会难以弥补心理的损伤,维持夫妻真挚的恩爱。最好还是多了解一下再考虑结婚,婚前尽可能多的互相了解,或许可以消除对未来婚姻的恐惧感。
担心结婚后会影响工作和前途
自身做好权衡,不要盲目地被结婚的热潮冲昏头脑,在两者间衡量自己最为重视的一方,以此为基础再下决定。如果实在担心婚后生子影响工作可暂时不生,在工作进入稳定阶段或有较好的福利条件后再生,生孩子并非女性一个人的事,家庭的支持和社会的责任都至关重要。
担心“婚姻是爱情的坟墓”
不要总是在想怎样克服心理障碍才能获得幸福,要付诸行动首先就要摆脱对婚姻生活不切实际的幻想,不要存在过高的期望与奢望,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新家庭的诞生,同时也意味着负担的加重,意味着双双要为家庭尽力尽责,尽自己做丈夫或妻子的义务。
婆媳关系的相处秘诀
老公是婆媳关系的根本,生活中难免有些摩擦,特别是和一个没有和你血缘关系的人相处。不同的性格,不同的生活环境,难免会有很多的磕磕碰碰。婆婆和媳妇互相之间肯定没有儿子对母亲以及丈夫对妻子来的熟悉,面对妻子和婆婆的矛盾,丈夫应该主动进行调解。妻子应当理解婆婆并非自己的母亲,不会像亲生母亲对自己那么了解那么无私;婆婆也应理解媳妇是儿子重要的伴侣,婆媳和谐与夫妻和谐息息相关。
礼仪
几乎每个婚礼上,新郎新娘都会像雕像摆设般,频繁地调换宾客拍照、轮换桌子敬酒,每对新人要在众目睽睽下站立、走动、就座,一想到自己的举动无一能逃过众人的目光,是不是心里感到紧张,下面教你一些基本的礼节,保证用得上。
1.坐姿:上半身的姿态最关键
当与亲属拍照时,上半身的姿态最关键,如果有了“啊!终于能坐下了”这种想法,人瞬间就会像泄了气的皮球似的猫起腰来,会很难看,不能大意。所以要时刻保持紧张感,特别是如果新娘穿着低胸礼服,坐在椅子的中心处,扭着腰,这样显得肩幅宽,体型苗条。穿细长礼服,把腿斜向垂下,可以使腿显得修长;如果新郎无精打采地坐着时,裤腿会自动向上提,露出袜子,不雅观,所以要特别注意,一定要在坐下去前,先向前提一下膝盖部的裤子。
2.站姿:自然地挺直背脊,互相有意识拼成八字形
新郎微曲右胳膊,让新娘把手插在肘里,要注意的是新娘不要拉着新郎的衣服,让人有胆怯的感觉。另外,新郎不应该为了挺直背要过分突出腹部,不要紧挽着新娘,以免踩到裙子,也不要离得太远。新娘也不要死死地抱着新郎的胳膊,好像生怕他会逃跑似的。
3.行走:引人注目的入场仪式
有些新娘由于不习惯穿婚纱和高跟鞋,可能会有踩到裙子的意外情况,所以礼服不宜过长,且走路的正确方式是:用脚尖轻踢着裙边,足底轻擦过地面,徐徐向前。严格地讲,新娘的目光应该是始终直视前方,尽量将视线放于10米前,这样有利于拍照,但为了安全起见,新娘的视线可以稍稍向下,但不可太低以免影响形象。
4.亲吻:自然大方地完成,羞羞答答反觉得很怪
仪式上的亲吻具有神圣的意义,二人应该表现得自然,大方。婚礼上当进行宣誓亲吻时,莫名其妙地害羞,扭扭捏捏或做作地突出嘴唇接吻反而令人厌恶,照片也好录像也好,都会相当不自然。正确姿势如下:新郎轻轻抓着新娘的胳膊,另一只手搂住她的腰,以作为暗示,新娘将脸稍稍抬起,让旁观者感觉二人是以很自然的姿态靠近,有一种神秘感,显得漂亮。接吻的时机由二人先说好,这样到时候才不会出差错,新娘应事先用餐巾纸轻轻拭去表面浓艳的口红,免得在新郎脸上留下很清晰的唇印。切记,是轻轻抱住胳膊,将脸略上抬更自然,别像盖章一样。
5.读信:一定要表现出充满真挚的感情
在婚礼上,新郎新娘在朗读给家人,亲戚,朋友的感谢信时一定要非常地认真,因为这是婚礼仪式上一个十分严肃的场面,真诚的情感就显得重要。在写完信之后,本人一定要亲自事先练习一下,以免在正式朗读时有偏差。内容应当真实,能使来宾有所共鸣,尽量营造出一个充满深情的场面。
6.转身:轻轻抓住礼服的衣襟,迅速转身
礼服和一般衣服不同,想只改变一点方向是做不到的。不拖着裙子以夸张姿态转身的决窍在于,转身时用与旋转方向相反的手轻轻抓住裙边和裙撑稍微向上提,在穿着长裙,披着长披纱时,把它们挂在自己的手腕上,瞬间地快速转身。
7.笑容:洋溢着幸福的笑容
嘴角上翘,柔和地微笑。一对新人脸上的幸福笑容是宾客们最喜爱看到的,很多人拍照时的笑脸是刻意堆出来的,拍完了,脸上的笑容也没有,这样的笑很假。笑脸的练习方法是:嘴里横含一根筷子,嘴角上翘,样子看上去像笑一般。保持嘴形不变,把筷子拿出来,便完成了笑脸,然后反复操练,练到笑不露齿的程度便大功告成。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第四款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①申请:取男女双方各自的 身份证原件 ( 临时身份证 )、户口本原件(户藉证明集体户口页)、三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补充:离过婚的请带上离婚证或判决书 ②受理:到一方 户口所在地 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办公大厅,双方亲自到场递交上述手续 ③审查:查看户口本,身份证,看身份证是否过期,照片是否与当事人相同 ④登记:双方书写声明书,签名、按指印,登记人员编号、登记打印结婚证,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⑤发证:办理登记手续后,相关登记手续存档,当场发给双方结婚证书,正式宣告缔结夫妻关系,法律对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予以确认带上离婚证。
涉外婚姻登记手续详解一:登记部门
对于中国人与外国人结婚的话,有专门的婚姻登记机关,所以这对异国夫妻要结婚的话可以到当地的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去办理申请结婚登记,按本国的婚姻法中的规定来办理,这个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外国侨民、华侨,港澳台同胞等等;
涉外婚姻登记手续详解二:登记材料
1、港澳台同胞,中国公民与港澳台同胞结婚也属于涉外婚姻,再办理结婚登记的时候需要提供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本人的身份证明,本人无配偶证明,当事人双方没有近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华侨,在中国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要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相关部门认证的本人无配偶和三代以内没有血亲关系的证明,这个证明需要居住国的公证机关或者领事馆来出具才具有法律效应;
3、外国人,作为临时来华居住的外国人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话,需要提供本人有效的护照或者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相关部门权威机关认证的无配偶证明和无近亲关系的证明,如果连续在华居住六个月以上的还要持有外国人居留证才能办理;
4、婚检材料,涉外婚姻的对象不管是谁都要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当事人双方可以到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所许可的医院进行婚检,在申请登记的时候要提交这一检查证明。
涉外婚姻登记手续详解三:登记审查
当地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对于当事人给出的材料及证明进行审查、核实,这个过程一般需要一个月,对于核实好,符合结婚条件的涉外婚姻,就可以通知当事人来领取结婚证。
涉外婚姻登记手续详解四:登记领证
当民政局发出领证通知的时候,当事人双方必须要在三个月内亲自到申请登记的民政局去领取结婚证,不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一般这个时间是不能延期的,特殊情况外延期时间也不能超过三个月。
1外国人一方需要提供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经本国外交部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外国留学生中的中专、大专和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结婚。
2其他学生要求与中国公民结婚的,除持有上述证明外,还须持有所在院校的学业证明、再婚者需提供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3双方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4外国人携带本人的有效护照,以及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有关机关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5询问双方是否自愿、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6对于符合条件的当场准予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一、跨国婚姻怎么办结婚证
1、跨国婚姻办结婚证如下:
(1)当事人须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所在国驻华使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3)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馆认证,或经第三国驻华使馆认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跨国婚姻在中国结婚需要哪些材料
跨国婚姻在中国结婚需要的材料如下:
1、中国公民应提供: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外国人应提供: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1中国当事人未婚公证书确认(中国外交部及韩国驻华使馆)
与韩国人结婚的中国人(以下简称中国当事人),在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未婚公证之后持经公证的材料到外交部(领事司)申请认证。
中国当事人持经中国外交部公证的未婚公证书,到韩国驻华使馆办理领事确认。
申请未婚公证书领事确认时应准备的材料:
未婚公证领事确认申请书(再接收时:附申核结果书)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户口底卡或微机卡
未婚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结婚状况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离婚者: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判决,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丧偶者: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2韩国当事人未婚公证书确认(韩国外交通商部领事确认和中国驻韩国使馆)
中国当事人将经中国外交部认证及韩国驻华使馆(领事部)领事确认的未婚公证书寄给与其结婚的韩国人(以下简称韩国当事人)。
韩国当事人持本人的婚姻状况证书(户籍誊本)和中国当事人的未婚公证书到韩国外交通商部(领事科)申请领事确认。
韩国当事人将经韩国外交通商部领事确认的本人的婚姻状况证书递交到中国驻韩国使馆办理认证。
申请韩国外交通商部(领事科)领事确认时应准备的材料:
中国当事人未婚公证书原本(得到中国外交部及韩国驻华使馆领事确认的)
韩国当事人户口原本(需公证)
中国当事人户口簿及居民证复印本
申请中国驻韩使馆办理认证时应准备的材料:
中国当事人未婚公证书原本(得到中国外交部及韩国驻华使馆领事确认的)
韩国外交通商部领事确认的韩国当事人户口原本
出入境实施证明原本或出入境确认盖章的护照
住民登陆证复印本
3中国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结婚公证领事确认(中国外交部及韩国驻华使馆)
韩国当事人持经韩国外交通商部领事确认的本人的婚姻状况证书前往中国,到中国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时,中国人的户口本上须注明与韩国人结婚之事实)。
婚姻双方当事人将在中国当事人所在地公证处办理的结婚公证书递交到中国外交部申请认证。
中国(或韩国)当事人持经中国外交部认证的结婚公证书到韩国驻华使馆申请领事确认。
在中国进行结婚登记时应准备的材料:
中国人: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健康证明
韩国人:护照,户籍誊本公证书,外国人居留证或身份证明,健康证明
申请结婚公证书领事确认时应准备的材料:
结婚公证领事确认申请书
结婚经过书
结婚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未婚公证书复印件(经我使馆领事确认的)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应记载有结婚事实)
身份证复印件
4韩国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韩国户籍官署)
中国当事人将经中国外交部认证和韩国驻华使馆(领事部)领事确认的结婚公证书寄给韩国当事人。
韩国当事人将上述结婚公证书递交到韩国的户籍官署,申报与中国结婚之事实。
到韩国的户籍官署进行结婚登记时应准备的材料:
结婚公证书原本
未婚公证书原本
中国当事人亲戚公证
5中国当事人申请签证(韩国驻华使馆)
韩国当事人在韩国办理完婚姻申报之后,将记载有与中国人结婚之事实的户籍本及邀请函件等申请签证所需材料寄给中当事人。
中国当事人向韩国驻华使馆申请以结婚同居为目的短期签证。
中国当事人持上述签证进入韩国,并在入境之日起90天内前往居住地管辖的出入境管理事务所办理延期停留期及外国人登录手续。
申请以结婚同居为目的短期签证时应准备的材料:
签证申请书
签证申请附加材料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未婚/公证书复印件(经我使馆领事确认的)
中国人的护照
出入境纪录证明(法务部)
和外国人结婚需要:
一、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提交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一) 中国公民须持有:
1、本人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 离婚 、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二)外国人须持有: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 身份证 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三)外国侨民须持有: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提交 婚姻登记 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
二、和外国人结婚,办理 结婚登记 的具体程序 与外国人 办结婚证 即进行结婚登记的具体程序,与中国内地人普通办理基本大致相同,也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在申请环节存在一定区别。
(一)申请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须持有:
①本人户籍证明;
②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有:
①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③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3)外国侨民须持有:
①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③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二)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 结婚条件 ,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登记
1予以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 ;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 离婚证 。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涉外婚姻 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2不予登记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 法定结婚年龄 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按照我国政府的规定,中国公民中现役军人、外交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 劳动教养 和服刑的人,不准同外国人结婚。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 行政复议法 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 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提起行政 诉讼 。 在我国境内与外国人登记结婚的,一般是到本国居民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 结婚手续 。而此时对于双方当事人,其实都是会对各自的条件作出审查,另外也会要求实际提供相应的证件材料。这些对结婚证的领取都是很重要的,所以一定要格外注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主观:
跨国婚姻办结婚证:申请,可持相关证件到涉外婚姻管理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结婚登记;审查,主要有三点:(1)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2)当事人双方是否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3)双方都是外国人的,还需提供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有效的条文;登记并发结婚证。
法律客观:《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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