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结婚是需要申请的,军人结婚申请书怎么写?

军人结婚是需要申请的,军人结婚申请书怎么写?,第1张

军人结婚申请书是指的中国的部队的军人结婚向党组织和政治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军人结婚都是需要申请这一个步骤的,申请是为了审查军人的对象的政治情况,只有确定对象的政治情况没有问题才会通过审查,为军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军人的结婚手续和流程都是要更加的复杂一些的,因为军人的婚姻都是要经过政审的。军人结婚都是要提交申请书的,那么军人结婚申请书应该怎样写呢?下面就来同大家说一说军人提交的结婚申请书范文。

      一:尊敬的党支部,我叫某某某,出生于某年某月某日,汉族人,祖籍山东省某市某区人,在某年某月某日入伍,中共党员,现为北京某某后勤部士兵队战士,我想和某某结婚。某某,出生于某年某月某日,汉族人,山东省某市某区人,她在政治上和思想上是稳定可靠的,热爱国家,拥护中国***。我与某某在某年认识并且确立恋爱关系,相互理解,相互信任,感情基础牢固,恋爱多年,思想一致,经过相互协商,家长赞同,自愿与某某结婚,恳请党组织批准。此致敬礼!申请人某某,某年某月某日。 

      二:尊敬的领导,我叫某某,现在是某某连的连张,出生于某年某月某日,已经满25周岁,符合结婚年龄。女友系某省市区人,出生于某年某月某日,符合晚婚年龄。我们两个人身体健康,已经经过了婚前检查,均符合结婚条件。我与女友自从确立恋爱关系以来,一直关系都很融洽,感情发展顺利,现在自愿建立婚姻关系,并且已经得到了双方父母的大力支持,经商议准备近期结婚,特此申请,请组织给予批准。申请人某某,年月日。 

大家看到以上的两个军人结婚申请书是不是觉得很是好写呢?其实申请书的写法就是介绍两个人的基本情况,将两个人的恋爱确立时间写明,说明现在两个人的感情是否稳定,是否有得到双方家庭的认可支持,自愿结成夫妻,特此申请。现在军人朋友们都会写自己的结婚申请了吗?

结婚申请书的写法如下: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自愿结为夫妻 本人上述声明完全真实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声明人: 监誓人: 年 月 日。

本人申请结婚登记,谨此声明:

本人姓名: 

性别:

国籍 :

出生日期:年 月 日 

民族 : 职业:

文化程度:

身份证件号:

常住户口所在地:

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 

对方姓名: 

性别: 

国籍 :

出生日期:年 月 日 

民族 :

职业:

文化程度: 

身份证件号:

常住户口所在地:

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 。

本人与对方均无配偶。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自愿结为夫妻。

本人上述声明完全真实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声明人: 监誓人:

年 月 日

扩展资料:

结婚申请办理程序:

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的规定,结婚证办理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

(一)申请: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工作单位或生产大队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二)审查:

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三)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与登记的,应当出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与登记的理由。 结婚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结婚登记地点:男女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婚姻登记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的写法:

1、应当写明男女双方的基本身份信息;

2、应当写明双方自愿结婚、本人无配偶、本人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等事实;

3、应当由双方签字,写明时间。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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