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个资料参考一下先:
一、 婚姻缔结实质要件的异同。
1、 香港法律规定的条件。
1)资格条件。香港《婚姻条例》规定,在香港注册结婚,不论男女年龄应均满16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21周岁的人结婚,还要获得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同意,并且,给合的男女之间不存在禁止的近亲属的范围。
2)注册条件。婚姻缔结申请人应向婚姻注册管理处的注册官递交结婚申请书,并注明“本人拟由申报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另一方结婚”字样。注册官收到申请后,在当事人的住所地发布结婚公告。经过15天的公告期若无人提出异议,给予注册登记。
2、大陆法律规定的条件。
1)资格条件。大陆《婚姻法》规定,在大陆登记结婚的年龄,男方不得少于22周岁,女方不得少于20周岁,比香港规定要晚一些,并且没有经他人同意的限制,提倡婚姻自由,合法婚姻的结合不受干涉。在禁止结婚条件方面,禁止患有恶性传染病特别是有可能传染给下一带疾病携带者结婚,并禁止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傍系血亲结合。
2)注册条件。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否则不是合法夫妻关系。一经登记,即确立夫妻关系,不必经过公告期。
二、无效婚姻的异同。
1、 香港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况。
香港法律指的无效婚姻(void marriage),是指当事人的婚姻行为不符合法律的基本条件,在法律上不产生婚姻的效力,该婚姻自始无效。在香港,无效婚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地位有所区别。构成无效婚姻的要件有:
1)婚姻缔结双方是在法律禁止结婚的限制内。根据香港法律,任何男子不得与其直系血亲以及一定范围的傍系血亲的亲属结合,否则是无效婚姻。
2)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结合为无效婚姻。如果举行婚礼时,一方不满十六周岁,即使婚姻关系持续多年,该婚姻关系仍自始无效。
3)未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注册手续的婚姻为无效婚姻。任何在香港申请结婚的男女,必须向婚姻注册官送交婚姻申请书,并作出誓章,证明该婚姻无任何法律上的障碍。结婚必须注册并在有执照的教堂内进行,主持婚姻的神职人员必须有正式的资格。
2、大陆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况。
根据大陆《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从以上可以看出,除了第三款外,大陆与香港婚姻无效的规定基本一致。之外,香港法律多了一些普通法系特有的规定,如婚姻的仪式与神职人员的主持等等。
三、可撤销婚姻的异同。
1、香港法律关于可撤销婚姻(voidable marriae)的情况。
根据香港法,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的婚姻行为违反法定要件,可以由法庭判决撤销。与无效婚姻不同,可撤销婚姻在法庭撤销前,婚姻仍然有效,自撤销之日后才无效,双方所生子女仍为婚生子女。可撤销婚姻的原因有:
1)婚姻一方性无能。主要指第一次性生活不能达到正常美满的程度。
2)既然如此后一方故意拒绝夫妻性生活。普通法规定,夫妻之间有同居的义务。因此,一方故意拒绝性生活,可以成为婚姻无效的理由。
3)不是有效同意的婚姻。即受胁迫、误解或其他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而结合的婚姻,即为可撤销婚姻。
2、大陆法律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况。
根据大陆《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大陆可撤销婚姻的情况限于受胁迫一种,性无能及拒绝性生活不能成为婚姻可撤销的法定理由,但可以成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的参考依据。
四、离婚的条件及程序的异同
1、香港法律规定离婚的条件。
在香港,离婚必须通过法庭进行,不能像大陆一样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双方合意一致离婚,也要法庭裁判。香港法律规定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提出离婚时,双方应定居在香港;如果由女方提出,需要在香港居住满三年,或被丈夫遗弃,或丈夫被依法递解出境,在此之前其丈夫也在港定居;或
(二)在提出离婚申请时,任何一方与香港有实际关系;
(三)一般提出离婚时,夫妻必须婚姻持续满三年以上,除非当事人境况极端困苦或一方行为极端败坏。对此,另一主须呈交有关情况的宣誓书。
(二)单方工双方共同诉请法院判决。向法庭提交婚姻证明书、可能和解的证明书及子女安排声明书。申请人必须具有证实婚姻破裂的充分理由。如果是一方单方面提出离婚申请,应当至少证明以下事实:
之一:答辩人与人通奸,令申请人无法忍受;
之二:答辩人的行为,领申请人无法合理期望与之共同生活;
之三:答辩人遗弃申请人至少一年;或双方已分开居住至少连续一年。
而答辩人也同意离婚;双方已连续分居已满二年。
如果是双方均同意并提出离婚申请,须向法院递交拟定的离婚申请通知书。交到法庭后,一般须经过十二个月的等待,在此期间,双方可以分忧也允许反悔。经过十二个月,如果双方仍认为婚姻破裂,且无可挽回,法庭可判令离婚。
根据《香港婚姻诉讼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婚姻之任何一方向法院申请离婚的惟一理由,是婚姻破裂至无可挽回的程度”。当事人需向法庭举证婚姻关系已达到此种程度。如果申请人能举出五种法定证据事实中的一项或几项,法庭便会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至无可挽回的程度”;五种法定的事实是:
之一:答辩人与他人通奸,令申请人无法与之共同生活;
之二:答辩人的行为,令申请人不能在合理情况下与其共同生活;
之三: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至少连续两年遭受答辩人遗弃;
之四:双方连续分居二年以上,且答辩人同意离婚;或
之五:双方连续分居二年以上。(据九五年新修订的婚姻诉讼条例)
离婚程序方面,香港离婚案件由区域法院受理,两审终审,区域法院为一审,高等法院为二审。香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为复合判决程序,即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两次判决:临时判决和最终判决。临时判决也称中期判决,法院发生暂准令(decree nisi),该判令对婚姻解除不发生效力。在该令发出三个月内双方不可以另行结婚,但可以再次充分审视双方婚姻关系,可以悔过并提出不同意判决的理由。最终判决是在临时判决三个月后,如果双方对临时判决没有异议,法院作出绝对判讼(decree absolute),这时,婚姻关系彻底解除。
婚姻关系一旦正式解除,夫妻身份即告结束,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申请人可以向通奸行为的第三者提出赔偿。
2、大陆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及程序。
大陆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有两种:协议登记离婚与单方诉讼离婚。对于离婚合意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到一方户口所有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必亲自到法院办理。第二种途径,是适用于一方不同意离婚而一方坚持离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法院查明,如果当事人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除了上述几种情况,大陆法院第一次判决,基本不会同意当事人的离婚请求。除非已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书生效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可能性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
五、了解掌握香港与大陆婚姻法异同的意义。
实践当中,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
之一;当事一方为大陆人员,另一方为香港人员,现解除婚姻关系;
之二;当事人双方均为香港人员,在大陆解除婚姻关系;
之三;当事人一方为大陆人员,一方为第三国国籍,在香港领注册结婚,现在大陆解除婚姻关系。
因为香港法院不必然承认大陆法院的判决,大陆法院也不必然承认香港的法院判决,因此,实践中会存在很多问题。相对而言,在大陆办理离婚手续较香港要简单的多,因此,选择大陆离婚,是许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但作为婚姻律师,必须向当事人明示,尽管持有大陆法院的判决,但到了香港,可能仍需重新打一次离婚官司,特别是对于财产在香港境内的当事人尤为如此。掌握了两地法律系统,对于给当事人制作一个适当的离婚路径及策略,具有重要意义。
这里还有另一份权威资料,不过是英文的,参考下:
Follow the more and more cases of marriage come down to Hong Kong law, it is more important to understand and master the Hong Kong law So it is meaningful to research the same and difference between the marriage law of Hong Kong and China island's As a marriage lawyer, specially, master the Hong Kong law is more important to vindicate the legality right of privy C The special history background determines its early law roots in former marriage of China and Britain law Hong Kong marriage law undergoes several emend and reform The marriage law ends the mixture of China and Britain, and establish a full suit of law system with remarkable feature after reform
The same and difference of marriage conclusion essential
A the stated term of Hong Kong law
a Qualification term The Hong Kong marriage law regulates registration, both male and female the age must over 16 Over 16 but before 21,they must acquire the agree of their parents or legality keeper and they are not closed kinsfolk
b Registration term The marriage proposer should present the marriage requisition to the registration officer and write “I will marry to another party within three months after the date of declare” When the registration officer receive the apply, he will issue the marriage proclaim at the place of privy C If no one opposes through 15days of proclaim, the will be given to registration
B the stated term of China inland law
a Qualification term The China inland law regulates, the male must over 22 years old and the female must over 20 years old This is later than Hong Kong 's and is not must be agreed by others, advocating marriage freedom, legality marriage is not be intervened Forbidding cachexia epidemical broken and, specially, the illness taken is likely to contagion next and the closed kinsfolk
b Registration term The male and female must go to the registry office by themselves or they are not legality spouse When they register, they are spouse
The same and difference of void marriage
A The conditions of void marriage in Hong Kong law
The void marriage in Hong Kong law is refer to the marriage behavior of privy C is not accord with the basic conditions of the law The marriage void from begin to end In Hong Kong, void marriage children's status is different with marriage children The essential conditions of void marriage:
a The both party of marriage conclusion is in the forbid of law In terms of Hong Kong law, any male must not marry to closed kinsfolk, or is void marriage
b The are not at legal age is void marriage When they are wedding, one is not over 16, this marriage relation continuance many years but this marriage relation is also void from begin to end
c Not according to the law to transact the registration procedure is void marriage Any one apply marry in Hong Kong must present the marriage requisition to the registration officer and pledge that this marriage has not any jural obstacle Marriage must be registered and wedding must be in the church which has license The people who preside the wedding must has formal qualification
B The conditions of void marriage in China island's law
a Bigamy
b The closed kinsfolk which prohibit marriage
c Who take the ill cannot be marriage of the medical before marriage and it is not be cured after marriage
d Who is not over the legal age
Documents for a Domestic Citizen and a Resident form the HongKong Region
A Domestic citizens are required to have:
a ID Card
b Permanent Residence Booklet
c Marital Status approved by their work place, neighborhood committee or county (town) People's Government
d Health Certificate from the hospital designated by the Marriage Registration Office
香港随英律,香港现行法例中不禁止表兄妹结婚。
除中国等少数国家外,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包括美国,日本,大部分欧洲国家,南美洲国家等)虽禁止近亲结婚,但却并不禁止表兄妹间的结婚。
现代医学研究已经表面,表兄妹间结婚新生儿的畸形率仅比非近亲婚生儿高大约1%,也就是说致畸率与非婚生儿几乎相同。既然如此,也就没有禁止结婚的必要了。
新中国在上世纪80年代之前也一直没有禁止表兄妹间的结婚。后来为配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优生优育原则而立法禁止表兄妹间的结婚。毕竟中国人口基数庞大,即使增加1%的几率也将极大的加重社会的抚育代价。
在香港兄妹是不可以结婚,但是对表兄妹是没有明文限制的。
不过从优生学的角度,近亲结婚容易得一些遗传病,所以得好好考虑。
但是也不是说一定会怎么怎么样的,假如真的很欢喜,不在一起会遗憾一辈子,其他的考虑也只是次要的!
[补充]
打错了,是不可以!
凡 拟 结 婚 人 士 , 不 论 拟 在 婚 姻 登 记 处 由 婚 姻 登 记 官 主 持 婚 礼 , 或 在 特 许 的 公 众 礼 拜 场 所 由 合 资 格 的 神 职 人 员 主 持 婚 礼 , 或 由 婚 礼 监 礼 人 在 香 港 其 他 地 方 主 持 婚 礼 , 均 须 事 先 以 订 明 表 格 向 本 港 的 婚 姻 登 记 处 直 接 递 交 或 透 过 婚 姻 监 礼 人 递 交 「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 。
拟 结 婚 双 方 无 须 受 居 留 条 件 所 限 制 , 亦 可 以 属 任 何 国 籍 人 士 。
结 婚 的 最 低 法 定 年 龄 为 十 六 岁 ( 以 西 历 计 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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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何 递 交 「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
除 在 海 外 递 交 的 通 知 书 外 , 拟 结 婚 的 其 中 一 方 或 双 方 必 须 把 已 签 名 的 「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 交 往 或 透 过 婚 姻 监 礼 人 递 交 给 本 港 的 婚 姻 登 记 处 。 并 须 出 示 拟 结 婚 双 方 的 香 港 身 份 证 或 旅 行 证 件。
在 递 交 「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 时 ,拟 结 婚 人 士 不 用 填 写 申 请 表 格 , 但 他 们 必 须 提 供 双 方 的 下 列 个 人 资 料 ,供 婚 姻 登 记 处 职 员 印 制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之 用 :
全 名 ;
婚 姻 状 况 ( 即 是 否 未 婚 、 鳏 夫 或 寡 妇 、 离 婚 人 士 或 以 往 曾 否 采 用 任 何 仪 式 结 婚 ) ;
职 业 ;
年 龄 ;
住 址 ;
双 方 父 母 的 姓 名 ; 及
如 任 何 一 方 未 满 二 十 一 岁 , 必 须 列 明 同 意 这 宗 婚 姻 的 人 的 姓 名 和 地 址 , 以 及 该 人 的 身 分 ( 即 婚 姻 条 例 附 表 3 指 明 的 有 关 人 士 ) , 并 须 提 交 与 该 有 关 人 士 的 关 系 证 明 文 件 。
为 缩 减 在 婚 姻 登 记 处 处 理 递 交 「 拟 结 婚 通 知 书」的 时 间 , 拟 结 婚 人 士 可 选 择 预 先填 写 资 料 表 「婚 姻 登 记 所 需 资 料」( MR21B ),在 办 理 「拟 结 婚 通 知 书」时 一 并 递 交。请 注 意,该「婚 姻 登 记 所 需 资 料」并 非 申 请 表 格,亦 不 等 同「拟 结 婚 通 知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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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别 规 定
未 成 年 人 士
如 拟 结 婚 的 任 何 一 方 未 满 二 十 一 岁 , 但 超 过 十 六 岁 , 又 非 鳏 夫 或 寡 妇 , 必 须 向 婚 姻 登 记 官 出 示 婚 姻 条 例 附 表 3 所 指 明 的 有 关 人 士 的 同 意 书 。
如 没 有 该 等 可 发 出 同 意 书 的 人 士 , 当 事 人 可 向 区 域 法 院 法 官 提 出 申 请 该 同 意 书 。
离 婚 人 士 / 鳏 夫 或 寡 妇
如 拟 结 婚 人 士 是 离 婚 人 士 , 必 须 提 交 由 管 辖 法 院 所 发 出 有 关 其 先 前 婚 姻 的 解 除 婚 姻 判 令 , 以 作 证 明 ; 并 在 举 行 婚 礼 前 , 向 婚 姻 登 记 官 递 交 一 份 盖 有 印 章 的 法 院 最 后 判 令 的 核 证 副 本 。
如 拟 结 婚 人 士 是 鳏 夫 或 寡 妇 , 必 须 提 交 其 先 前 的 结 婚 证 明 及 前 配 偶 的 死 亡 证 明 书 。
如 离 婚 文 件 或 死 亡 证 明 书 不 是 以 英 文 或 中 文 书 写 , 必 须 递 交 这 些 文 件 的 核 证 翻 译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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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 结 婚 通 知 书 的 展 示 及 结 婚 仪 式 的 安 排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须 在 接 收 通 知 书 的 婚 姻 登 记 处 和 婚 姻 登 记 事 务 及 纪 录 办 事 处 公 开 展 示 , 为 期 最 少 十 五 整 天 。
在 这 段 期 间 内, 任 何 在 法 律 上 获 授 权 人 士 如 对 该 宗 婚 姻 提 出 反 对, 可 以 在 登 记 官 出 示 以 供 查 阅 的 通 知 书 的 副 本 上 写 上 「 不 准 」 一 词 , 加 上 签 署 及 书 明 反 对 该 宗 拟 缔 结 的 婚 姻 所 凭 的 身 分 。
如 婚 姻 登 记 官 认 为 该 人 其 实 并 非 在 法 律 上 获 授 权 , 则 可 准 许 该 宗 婚 姻 继 续 办 理 。
如 婚 姻 登 记 官 认 为 反 对 有 效 , 拟 结 婚 的 任 何 一 方 可 就 登 记 官 的 决 定 藉 呈 请 书 向 原 讼 法 庭 提 出 上 诉 , 由 法 庭 裁 决 该 宗 上 诉 。 原 讼 法 庭 的 裁 决 即 属 最 后 决 定 。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展 示 满 十 五 整 天 后 , 如 无 人 提 出 反 对 , 婚 礼 便 可 举 行 。
拟 结 婚 人 士 应 事 先 就 婚 礼 的 确 实 日 期 和 时 间 , 与 婚 姻 登 记 处 的 主 管 婚 姻 登 记 官 商 议 。 如 婚 礼 拟 在 特 许 的 公 众 礼 拜 场 所 举 行 , 则 与 主 礼 的 神 职 人 员 商 议 。 如 聘 用 婚 姻 监 礼 人 主 持 婚 礼 , 则 与 该 婚 姻 监 礼 人 商 议 。
发 出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后, 双 方 必 须 在 三 个 月 内 结 婚 , 否 则 该 项 通 知 即 完 全 作 废 ; 之 后 双 方 必 须 重 新 发 出 通 知, 始 可 结 婚 。
拟 结 婚 人 士 可 透 过 互 联 网 ( 网 址 : wwwgovhk/marriagebooking ) 或 互 动 话 音 系 统 ( 电 话 : 3102 3883 ) 预 约 一 个 时 间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
预 约 安 排 是 以 先 到 先 得 的 方 式 进 行 , 以 确 保 每 位 人 士 都 能 获 得 公 平 的 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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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婚 姻 登 记 处 举 行 的 仪 式
新 郎 及 新 娘 应 按 照 与 婚 姻 登 记 官 约 定 的 时 间 十 五 分 钟 前 到 达 , 并 携 同 两 位 见 证 人 ( 年 龄 须 在 十 八 岁 或 以 上 ) 签 署 作 证 。
他 们 可 邀 请 亲 友 到 场 观 礼 。
在 婚 礼 进 行 中 , 双 方 可 交 换 戒 指 。
结 婚 双 方 及 见 证 人 须 在 一 式 两 份 的 结 婚 证 书 上 签 署 。 婚 姻 登 记 官 须 将 一 份 证 书 交 予 结 婚 双 方 , 并 将 另 外 一 份 在 婚 姻 登 记 处 存 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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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 办 婚 姻 登 记
於 一 九 七 一 年 十 月 七 日 前 在 香 港 缔 结 旧 式 婚 姻 或 认 可 婚 姻 的 人 士 , 可 以 申 请 补 办 婚 姻 登 记 。 如 任 何 一 方 对 申 请 提 出 异 议 或 他 / 她 的 下 落 不 明 , 申 请 人 可 以 在 出 示 法 庭 命 令 声 明 该 段 旧 式 婚 姻 或 认 可 婚 姻 确 实 存 续 后 , 单 方 面 申 请 补 办 婚 姻 登 记 。
申 请 人 须 出 示 证 据 , 证 明 其 旧 式 婚 姻 或 认 可 婚 姻 是 在 一 九 七 一 年 十 月 七 日 以 前 在 香 港 缔 结 。 两 位 婚 礼 的 见 证 人 须 作 出 法 定 声 明 , 证 明 他 们 当 时 确 曾 参 加 该 结 婚 仪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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