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要看办理什么国家的留学
不同的留学国家,有不同的情况。
一般来说,出国留学如果要公证的材料,主要有以下:
1、学历证明材料,如毕业证、学位证、成绩单等;
2、亲属关系公证或出生公证;
3、户口本公证。1、拿着两个户口本、你的出生证明、你的身份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你们二人母子关系的材料,到当地公证处去办理。需要追加什么材料公证员会告诉你的。
2、办理时说明要一份中文公证书和日文公证书。他们都有样本的,这样就不用出去翻译了。
(一)国外结婚证书的公证、认证 1、委托国外律师公证人将国外注册的结婚证进行公证; 2、委托国外律师将公证过的结婚证在该国外交部进行公证; 3、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该国外交部门公证的结婚证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国外律师将认定过的法律文书寄会国内使用。 (二)香港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 1、委托香港的中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 2、委托香港律师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 3、将该份文件寄回内地使用。 (三)澳门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 委托澳门的中国司法部制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需要说明的是,公证书是否需要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目前尚无明确要求。 (四)台湾地区结婚证书的公证认证 1、委托台湾律师到台湾公证机关公证; 2、台湾公证机关将公证文书副本寄交内地公证员协会和内地当事人; 3、内地一方将公证文书拿到上海公证员协会作核证。核证后即可使用。
法律分析:涉外婚姻公证在以下地方办理:需要先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或者有相同职权的机构或个人)公证;然后再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再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跨国结婚手续如下:
1、双方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外国人携带本人的有效护照,以及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有关机关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3、询问双方是否自愿、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4、对于符合条件的当场准予登记、发证。
与外国人结婚的,年龄男方需要满足22周岁、女方年龄满足20周岁。而且双方均无配偶并且自愿结婚,然后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关系。满足以上要求就可以带上相应的资料去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内地居民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簿,而外国人则需要出示有效护照还有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等资料。
跨国结婚的流程:
1、申请。凡证件齐全,符合《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上述证件到涉外婚姻管理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结婚登记。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接受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后,应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有三点: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当事人双方是否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双方都是外国人的,当事人还需提供本国法律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有效的条文,以保证我国婚姻登记的有效性。
3、登记。经婚姻管理登记机关审查,认为当事人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应在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中国公民和外国人要求复婚的,按结婚的程序办理登记。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法律分析:涉外婚姻结婚公证
涉外结婚公证如何办理,可以归结为这样一个过程,先是在某一方面有需要,然后寻找公证机构,向公证机构提交证件、证明材料,公证机构开具证明,涉外结婚公证使用者领取和使用该公证证明。
当事人要向公证机构提交以下证件、证明材料:
(1)当事人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证明。
(2)当事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夫妻双方照片。
(3)结婚公证申请人一般应亲自办理,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①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A4纸);
②结婚证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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