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结婚落户政策2022最新

上海结婚落户政策2022最新,第1张

投靠落户上海是外地人获取上海户口最简单的方法,只有年龄要求和婚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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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配偶落户政策最新解读,赶紧一起看看!

上海配偶随迁和配偶投靠落户的区别

      一般说带配偶落户上海

主要有两种方式

      ,分别是投靠和随迁。

1配偶随迁:

      是指外省市人员在办理落户上海申请时是已婚状态,则配偶可以在主调人办理落户时一同迁移户口。

      这种随迁方式不是主调人落沪了配偶就一定可以随迁,对于

主调人和其配偶都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2夫妻投靠:

      是指外省市人员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结婚后的户籍夫妻投靠方式,就是我们

俗称的“和上海人结婚”。

      一方有上海户口,另一方为非上海户口,这时候可以采用配偶投靠的方式入户上海。

      如果结婚时对方已经是上海户口,或是不符合随迁的要求,也没有关系,我们还

可以选择“投靠落户”

      ,只是相对的时间要长很多了。

2022夫妻投靠落户上海政策

1 夫妻投靠10年

      外省市人员与上海市户籍人员(上海户籍需满10年)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外省市人员可随配偶落户上海。

      这项方式对于夫妻二者都没有要求,较简单,但是花费时间长。

2 夫妻投靠7年

      外省市人员(包括少数民族、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上海市户籍人员(上海户籍需满7年)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满7年,外省市人员可随配偶落户上海。

3 夫妻投靠5年

      外省市人员与上海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满5年,外省市人员可随配偶落户上海。

2022上海配偶投靠落户注意事项

      1 投靠方不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2 结婚年限必须是连续的,如果中间出现离婚再婚的情况,以最后一次领取结婚证时间算起;

      3 上海人必须有房,是家庭户,且所有产权人同意外地房落户进来;

      4 如果上海方是残疾人,必须先由残联审核;

      5 无业或者退休人员也是可以通过夫妻投靠落户上海的。

夫妻投靠落户上海:户口办理材料

      1、

《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或从公安门户网站下载)

      2、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房屋所有权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如《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明确产权归属的法院判决书等)

      3、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4、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还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如申请人的配偶或子女系原外省市迁沪落户的,还需附审批落户档案)

      6、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

7、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是指:

      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书》;

      离异再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再婚的还应提供前夫(妻)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随迁子女的出生凭证

      申请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凭证

      申请人在户籍地的无业凭证或退休凭证(申请人系农业户口人员的除外)

夫妻投靠落户上海:办理流程

1准备好相应的材料

      因为结婚把户口迁到上海,要准备好相应材料,

上海户口申报表

      ,还有房产证和产权证,身份证,结婚证,有孩子的话还要提供孩子的医学出生证明等等。

2必须有上海房产

      提供的房产证必须是上海的,也就是上海必须有房。

3材料提交上海落户地派出所

      在上海结婚定居落户口,要按照相应的程序办理,准备好所有的材料,把材料交给派出所审核,如果符合条件,可以办理上海户口。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法律依据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本市居民系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其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本市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迁移;

(二)夫妻之间的迁移;

(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

(四)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

法律主观:

你好,关于外地户口能在 上海 领结婚证 吗要看是否双方都是外地人,如果有一方是上海人就可以领结婚证。根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规定:“ 内地居民 结婚 ,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 机关办理 结婚登记 。”根据这一规定,你们双方可以共同到任何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目前是不能在除男女双方常住户中所在的外的异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因此你们如果都是外地户口的情况下目前不能在上海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回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 身份证 ,提供了3张大2寸近期冕冠合影照片。 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 结婚年龄 :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 离婚 、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需要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结婚登记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 复婚 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时限与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 。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

法律客观:

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户口问题,现就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提出若干实施意见如下:一、关于子女投靠(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二)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三)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四)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二、关于夫妻投靠(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三、关于老人投靠(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二)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四、关于其他事项(一)本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作出的外省市人员迁沪落户审批决定中,对查明因弄虚作假落户的人员一律予以注销户口,并由原迁出地公安部门予以恢复户口。(二)被批准落户的人员,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解决本市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批复》(沪府[1999]38号)停止执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如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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