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给了主审法官的审判权,审判权之大,责任之重,这是法官的共有的认识。主审法官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要为人民行使好审判大权,首先是在政治上要有坚定的信念,保持***员的先进性,保持***员光荣称号的纯洁性,任何时都与党保持高度的一致。第二是作风上要公道正派,不贪不占,在金钱美色诱惑面前不动摇,不被糖衣炮弹所击中。第三是业务要精通,熟悉各种基本法和三大诉讼法,能主审各类案件,在审判领域能独挡一面,为此,笔者对主审法官终身负责制谈点肤浅的见解,抛砖引玉,与同仁探讨。
一、主审法官必须忠于事实真相
主审法官终身负责制,是指对自己所主审的案件的质量终身负责。要把案件办成铁案,使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大多数案件经过了公安机关侦查、预审,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经过了两关,到人民法院是第三关,也是关键的一关。我们的主审法官怎样才能把好这一关呢?笔者认为:主审法官任何时候都要忠于事实真相,事实是案件的基础,是案件的灵魂,是案件的生命线。只有把事实搞清了,才能决心大,才能放心判。
例如,平江县的袁某奸*幼女案,主审法官审查证据后,被奸*的幼女是被遗弃的私生女,被一单位捡到送交平江县民政局,民政局支付费用请人带养的,后被一户人家收养。该案没有民政局和带养人的证据,我们的主审法官与时任刑庭庭长到民政财会上调取了逐月逐年向带养人支付费用的凭证,在带养家里调取了该女孩出生年月日的文字依据。这两方面的关键证据证实,该女孩早已满十六周岁,每次发生两性关系都是在被告人家,都是这名少女主动自愿的,完全是一种通奸行为,案件事实真相大白,建议检察院撤销了案件,释放了被告人,防止了错案的发生。
主审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坚持去精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由此及彼分析判断,善于开动脑筋,从中找出疑点。上面的案件就是主审法官发现疑点调取了新的关键的证据而破解了疑点。
上个世纪五十年初的土地改革中,平江县一件错杀案,1983年下半年全国第一次严打斗争中,河南省的错杀案,前些年内蒙古的错杀案,中央电视台本月13日报道的陈满的国家赔偿275万元案等等,这些案件都是事实错了,历史证明:事实错了,一切皆错。
上面正反两方面的案例说明,主审法官终于事实真相是何等的重要。
二、主审法官必须忠于人民
政治机关打击犯罪,搞综合治理,就是为了保护人民。主审法官怎样才能做到忠于人民呢?第一,在审理案件时对那些构成犯罪的人,坚决依法惩处,不心慈手软。第二,对于没有犯罪的人,绝不能让他受刑法的惩罚。例如:李某与张重婚案,李某是被人贩子拐卖给余某为妻的。李某被拐卖后多次逃跑,均被余某抓回去严加看管,时间稍久,李某先后生育一男一女孩,尽管生育了儿女,但从未进行结婚登记,一次李某乘余某外出之机,逃离了余家,回到了自己父母的身边,半年后李某与张某登记结婚。余某获悉李某与张结婚后,以李与张犯重婚罪向人民法院起诉。笔者当时主审了该案,经过开庭审理,我认为李某与余某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被告人李某与张某不构成重婚罪,其理由是:第一,李某与余某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1、李某被拐卖时是十六岁的少女,不到法定的结婚年龄;2、结婚必须自愿,李某是被拐卖的被害人,无自愿可言;3、结婚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尽管李某与余某有了共同的子女,但从未登记结婚。第二,如果认定李某与张某构成重婚罪,就是从事实上与法律上承认了拐卖妇女的合法性,这是绝对不允许的。根据上述理由,宣告两被告无罪。
自诉人余某在宣判后,天天找法院时任院长闹,闹得不可开交,院长召开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案决定再审定罪。再审时对上述两被告人均判处了拘役。
虽说判得很轻,但作有罪判决是错误的,绝不能使无罪的人受到法的惩罚,我立即写了一篇文章,邮寄到湖南高级人民法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研究室将文章在当时的《湖南审判》刊登。时任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甘俊贤从《湖南审判》中看到我写文章后,作为院长发现,指令中院刑事审判庭调卷再审,岳阳中院调卷再审后,宣告被告人李某、张某无罪,这时我才感到心里舒坦。
三、主审法官必须忠于宪法和法律
现在的法官誓词,把忠于宪法和法律摆在首位,可见忠于宪法和法律是特别的重要,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绝大多数是本地人,都有自己的亲朋好友、同学,难免有人说情、请吃、送礼、求你帮忙,我们的法官在这种环境办案,必须做到洁身自好,请吃不去(吃了人家的嘴软),送礼不受(拿了人家的手软)。只认法、不认情、六亲不认。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两袖清风,公平正义,公正执法,才能理直气壮,刚正不阿,不办人情案,不办关系案,使自己所主审的案件立于不败之地。
做到了上述三个忠于,就是人民的好法官,就能把自己所主审的案件办成铁案,就能经得起历史与法律的检验,就可以问心无愧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在中国上下五千年的文化中,姓氏起源各有故事,这些故事记录着这些姓氏的兴衰成败。
而在各个时代之中,姓氏之间也各有渊源。他们之间的恩怨情仇便影响了后世之人的往来,有的姓氏本是同根同源,他们自然应当定下不可结亲的规矩。而另一种不可结亲则是由于血海深仇。今天我们要讲的这三对姓氏便都是由于一段纠葛,前人定下规矩禁止两个姓氏之间通婚。其一是杨潘不通婚,在坊间多数人认为,在北宋年间,朝中奸臣潘仁美设计陷害杨家七郎,并使得杨家将满门惨死。民间对于杨家将都赞赏有加,而此贼子害杨氏一门虎将皆命丧黄泉。
于是,两两个姓氏之间便结成了世仇。元明时期,杨氏家族更是派出了后人去追杀潘氏之人,如此仇恨,百年未解。杨氏家族将世仇记入了族谱,皆告诫后人禁止与潘姓通婚。
其二是施郑不通婚,在清朝初期,郑成功是赫赫有名的将领,可谓是精忠报国。而他与手下施琅却有一段解不开的仇恨恩怨。本来施琅是郑成功的得力助手,施琅也是非常要较真且自信的人。
他与郑成功在很多正事上面有意见分歧。俩人常常吵得面红耳赤,多有矛盾。而郑成功终究是将领,他有一次终于无法忍受,便下手杀了施琅的亲人。
这一刀斩断了上下的缘分。后来,郑成功更是赶尽杀绝,残忍诛杀施琅家中的七十多口人。施琅伤心欲绝,投靠了清兵,想借以清兵的力量扳倒郑成功。这俩家的恩怨一直未断,俩姓之间绝不通婚。直到现代的2010年俩姓氏的关系才有所愈合。这俩姓之间隔着父母亲人的血,当然无法结下秦晋之好。
其三曹操不通婚,曹姓曹姓曹姓本是同气连枝,操姓是由曹姓演变而来,曹操后人在司马炎的逼迫下,放弃了王位。而司马炎不肯善罢甘休,始终忌惮曹家。他便下令诛杀曹氏家族。曹氏后人皆各处逃亡,为了躲避追杀,曹氏后人便将自己的姓氏改成曹曹姓曹姓。
所以曹姓曹姓曹姓与曹姓本是同根同源。血缘一样生下的孩子是不健康的。于是,族长便定下规曹姓曹姓曹姓曹姓与曹姓时代不许通婚。科学研究证明,同本同姓三代以内是绝对不能结婚的,古人不知,直接定下永世不得通婚的约定。
婚姻的结合都应该得到祝福两性两性两性两性姓不通婚的做法也是不合于现在的观念。恩怨情仇也好,同本同姓也罢,只要在合乎婚姻法则的情况下,我们都可以放下芥蒂,与自己的心爱之人一起走进婚姻的殿堂。
人类之所以区别于其他动物,与道德、人伦等息息相关,正是因为这些思想上的约束,自古以来,各个家族在联姻之时,有很多讲究,例如同姓不得通婚,某些不同的姓氏之间也不得通婚。如因为田姓是陈胡公陈满之后,所以田氏与陈氏,就不能结为夫妻。而很少有人知道的是,除了田姓与陈姓之外,还有一对姓氏,不能结为夫妻关系,而导致他们不能联姻的根本原因,据说与曹操有关,这是怎么回事呢?
操氏的族谱上,写着这样一句话:“操女不嫁曹郎,操郎不娶曹女。操姓人要记住,我们身上流着枭雄的血,要发奋让操姓声名远扬。”原来,有说法称,操姓本是曹操的后人,当初司马家族乱权的时候,曹操的孙子,也就是曹丕的儿子曹霖,为了保全族人,将家族改为了操姓,避免了曹氏血脉被赶尽杀绝。也就是说,操姓与曹姓本是一家。如果是这样,那么这两大姓氏不能通婚,无可厚非,然而事实真的如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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